1建筑物高度超過24m時,落實臨時消防水源,或增設臨時消防水箱,并設置具有足夠揚程的高壓水泵。
2施工現場應當配備必要的滅火器具,并保持完好狀態。滅火器具應設置在醒目和便于取用的地方。臨時搭建的辦公、住宿場所每100m2配備兩具滅火級別不小于3A的滅火器;臨時油漆間、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倉庫等每30m2應配置兩具級別不小于4B的滅火器。
3現場動用明火(電焊、氣焊、氣割、切割等)必須經過審批,開具動火證;
三級動火作業的劃分:
(1)一級動火
禁火區內:油罐、油箱、油槽車和儲存過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容器以及連接在一起的輔助設備;各種受壓設備;危險性較大的登高焊、割作業;比較密封的室內、容器內、地下室等;古建筑和重要文物單位等場所的動火作業均屬一級動火作業;
一級動火作業由所在單位負責人填寫動火申請表,并附安全技術措施方案,報上級主管部門及所在地區消防部門審查,經批準后方可動火。
(2)二級動火
在具有一定危險因素的非禁火區進行臨時焊割等動火作業;小型油箱等容器;登高焊割等動火作業均屬二級動火作業。
二級動火作業由所在單位部門負責人填寫動火申請表,并附安全技術措施方案,報本單位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動火。
(3)三級動火
在非固定的,無明顯危險因素的場所進行動火作業等屬三級動火作業;
三級動火作業由所在班組填寫動火申請表,經項目施工負責人審查批準后,方可動火。
4電工、電焊工、氣焊工、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倉庫保管員等特殊工程作業人員應當遵守安全規定,持證上崗。
5電(氣)焊、切割的作業點應當遠離易燃易爆危險性物品及可燃物品,焊割點周圍和下方應當落實防火措施,并指定專人現場監護。
6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禁止動用明火作業:
(1)現場操作工沒有操作證的;
(2)在動用明火審批的范圍內而未履行審批手續的;
(3)現場操作工不了解動用明火作業現場周圍情況;
(4)用可燃材料做保溫、冷卻、隔音、隔熱的部位,在火星能飛濺的地方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的;
(5)作業現場附近堆有易燃易爆危險品,未做徹底清理或者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的;
(6)作業現場有可燃氣體、易燃液體蒸汽與空氣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
(7)交叉施工作業中,動用明火危及其他施工設備和人員安全的;
(8)散落的火星危及毗連或鄰近建(構)筑安全的;
(9)有壓力或密閉的管道、容器,現場操作工不了解焊件內部是否安全的;
(10)按有關規定禁止動用明火的。
7乙炔發生器和氧氣瓶的存放距離不得小于2m,使用時兩者的距離不得小于5m。
8施工現場禁止隨處吸煙,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倉庫、可燃材料堆場、廢品集中站及施工作業區等處應設置明顯的禁煙標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