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我公司煤氣管道周圍及易發生火災、爆炸等危險區域動火作業的安全管理,根據我公司生產實際情況,特制定如下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一、動火作業分類
動火作業分為一級動火作業、二級動火作業和三級動火作業三類。
1、一級動火作業
在生產連續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煤氣輸送管道、煤氣柜、閥門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險場所,需要維修時間較長、工作量較大、發生火災及爆炸危險性系數較高的現場動火維修、搶修等作業。
2、二級動火作業
在工作區域內的管道煤氣停運狀態下,通過氮氣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并采取相關安全隔離和防范措施后進行的現場維修動火作業。
3、三級動火作業
日常維修檢查及煤氣管道區域或車間生產裝置及設備全部停運,且裝置經氮氣置換合格后的動火作業。
二、《動火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動火安全作業證》為一式兩聯,一、二、三級動火作業都必須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一級動火終審由公司分管領導審批執行;二級動火終審由分廠領導審批執行;三級動火由車間負責人審批執行。
三、《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程序
1、《動火安全作業證》由申請動火單位指定動火項目負責人辦理。辦證人應按《動火安全作業證》的項目逐項填寫,不得空項,然后根據動火等級,按照《動火安全作業證》審批規定的審批權限辦理審批手續,最后將辦理好的《動火安全作業證》交動火項目負責人。
2、動火負責人持辦理好的《動火安全作業證》到現場,檢查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動火人和監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項后,將《動火安全作業證》交給動火人。
3、一份《動火安全作業證》只準在一個動火點使用,動火后,由動火人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簽字。如果在同一動火點多人同時動火作業,可使用一份《動火安全作業證》,但參加動火作業的所有人員應當分別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簽字。
4、《動火安全作業證》不準轉讓、涂改,不準異地使用或擴大使用范圍。《動火安全作業證》一式兩份,動火項目安全負責人和動火人各持一份存查。
5、《動火安全作業證》的有效期限為24小時,動火作業超過有效期限,必須重新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
四、動火作業安全防火要求
1、動火作業應設有專人進行現場監火;
2、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周圍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
3、動火作業完畢應清理現場,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五、 職責要求
1、動火項目負責人對動火作業負全面責任,必須在動火作業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實,向作業人員交待作業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作業完成后,組織檢查現場,確認無遺留火種,方可離開現場。
2、動火人必須持有特殊工種作業證,并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簽字。動火人接到《動火安全作業證》后,應核對證上各項內容是否落實,審批手續是否完備,若發現不具備條件時,有權拒絕動火,并向公司安全部門報告。
3、動火人必須隨身攜帶《動火安全作業證》,嚴禁無證作業及審批手續不完備的動火作業。動火前(包括動火停歇期超過動火期限再次動火),動火人應主動向動火點所屬車間或班組負責人呈驗《動火安全作業證》,經車間主任或班長簽字后方可進行動火作業。
4、監火人應由動火點所在車間或分廠指定責任心強、有經驗、熟悉現場、掌握消防知識的人員擔任。
5、監火人負責動火現場的監護與檢查,隨時撲滅飛濺出的火花,如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動火人停止動火作業,并及時聯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進行現場處理。
6、監火人必須堅守崗位,不準脫崗。在動火期間,不準兼做其他工作,在動火作業完成后,要會同有關人員清理現場,清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后方可離開現場。
7、被動火車間主任為動火部位的負責人,應對所屬生產系統在動火過程中的安全負責,并參與制定、負責落實動火安全措施,負責生產與動火作業的銜接,檢查《動火安全作業證》。對審批手續不全的《動火安全作業證》有制止動火作業的權力。在動火作業中,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停止動火作業。
8、動火安全監管人員負責檢查現場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隨時糾正違章作業行為。
9、各級動火作業的審查批準人,審批動火作業時必須親臨現場,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確定是否需作動火分析,審查并明確動火等級,檢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審查《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是否符合程序和使用要求,在確認準確無誤后,方可簽字批準動火作業。
六、本規定從下發日起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