搞好安全生產,提高服務質量,保證動火作業按計劃順利實施,做到安全作業,按時恢復供氣,對于違反此規定的單位和個人按違反安全制度進行處罰。
1、所有動火作業,均應落實現場防護措施負責人、安全監護人,堅決做到無現場防護措施負責人和安全監護人的動火作業一律不得實施,并應對此做好記錄。
2、在施工動火作業現場,應設置安全警示標志或警示燈和照明設備,保證行人和過往車輛安全。
3、施工動火作業前,施工負責人對操作坑、電器設備和焊接設備按規定進行檢查,確保人員、設備的安全。
4、現場負責人應準時到達現場,對參與動火作業的施工班組進行全面檢查,即“六有六查”,達到要求后進行停氣安排,當確認管線壓力回零后方可通知管道施工人員開始操作。
5、動火作業并經現場監護人確認完成后,由現場負責人通知有關人員切斷放散閥,緩慢開啟閥門,恢復供氣。
6、如出現設備問題、氣停不死的情況,應由現場負責人將情況通知主管領導同意后方可擴大停氣面積。
7、如因情況緊急,現場負責人可一邊采取緊急措施,一面向主管領導匯報,堅決防止安全事故發生。
8、參與現場動火作業的班組和個人,一定要按計劃安排,準時到達施工現場,如無故推遲動火作業進行,造成推遲時間恢復供氣的要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9、現場參加動火作業的班組和個人,開關閥門和實施動火,一律要服從現場負責人指揮,不得私自啟動和操作,否則,造成事故要追究當事人的一切責任。
10、現場負責人在現場要帶頭執行安全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并且嚴格執行《動火安全技術措施》不得違章指揮,否則,要追究當事者的責任。
11、動火作業并經現場監護人確認完成后,現場負責人應立即向所調度室匯報。因故不能按時恢復供氣,現場負責人應提前半小時向所調度室匯報。
12、因故不能實施的動火作業,現場負責人要查明原因,耐心地給用戶作解釋,并將情況及時向調度中心和所在部門匯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