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火情,應立即向當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或縣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報告。森林防火指揮部核實火情后立即向縣委、縣府報告。
二、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和相關單位要嚴格執行中共中央宣傳部新聞局、國家林業局關于森林火災新聞報道的相關規定,由森林防火指揮部統一對外發布森林火災信息和上報森林火災。
三、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或森林經營單位接到火情報告后,應立即組織人員趕赴火場核實情況,到達火場后第一時間將掌握的情況向縣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報告,并每半小時報告一次最新情況。報告主要內容包括六個方面:
(一)火災發生的詳細時間、地點和具體行車路線;
(二)起火原因;
(三)火場植被情況、面積、火線長度、蔓延趨勢;
(四)在火場一線指揮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領導名單與聯系方式;
(五)撲火人員力量;
(六)火場氣象因子:溫度、風力、風向。
四、對下列森林火災縣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應立即按照相關規定報告市森林防火指揮部:
(一)4小時尚未撲滅的森林火災;
(二)重大、特大森林火災;
(三)威脅居民區和重要設施的森林火災;
(四)造成一人(含)以上死亡或三人(含)以上重傷的森林火災;
(五)重點林區、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和風景區的森林火災;
(六)區縣行政區交界地的森林火災;
(七)需要上級和友鄰單位支援的森林火災。
五、對于過火面積超過3公頃,或4小時未撲滅的森林火災,所在地區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要迅速寫出火災撲救情況的綜合報告(附火場圖),及時上報縣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
六、林火撲滅后,鎮街要將過火面積、起火原因、火災損失、火案查處結果等情況在3日內書面上報縣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受害面積1公頃或過火面積10公頃以上的林火實行一災一報,每起都要以正式文件上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