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動火管理的范圍
1.1各種焊接、切割作業。
1.2使用噴燈、火爐、液化氣爐、電爐等明火作業。
1.3打磨、噴沙等產生和可能產生火花的作業。
2.動火的審批
2.1生產區域內動火作業錢必須到相關部門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
2.2動火人到達動火地點后,首先要檢查《動火作業許可證》中的各項措施是否落實。
2.3《動火作業許可證》由動火人隨身攜帶,不得轉讓,不得涂改或轉移動火地點。
3.動火中落實的安全措施
3.1動火前應整體考慮,如有威脅到的相鄰部門及其他,應通知采取安全措施。
3.2動火前應備好滅火器材。
3.3動火工具必須完好,安全附件齊全良好,符合安全要求,氧氣瓶和乙炔瓶離明火10米以上,乙炔瓶與氧氣瓶應距在5米以上,如違反規定出現事故,由動火人員負責。
3.3動火現場5m之內應達到無易燃物,動火器具設施應擺放規范,保證在緊急情況下施工人員能夠迅速撤離。
3.4動火附近的下水井、水溝、電纜溝、排水溝應清除易燃、易爆物或予封閉隔離,5級以上大風不準室外高處作業。
3.5高處動火作業應具有圍欄和扶手的固定作業平臺,佩戴安全帶。
3.6動火過程中發生緊急情況時,應停止動火。恢復正常后方可繼續動火。
3.7動火完畢,應熄滅余火,切斷電焊機電源,關掉乙炔和氧氣發生器,檢查確保安全后,方可離開。
3.8乙炔瓶和氧氣瓶必須按規定存放。
3.9動火結束,動火負責人應將動火現場全面檢查安排清理,以防意外。
3.10施工項目負責人在動火期間不得離開監火崗位,如有特殊情況,需離開崗位時,必須指定代理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