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管員嚴格按公安部門發放的爆破器材收發登記表登記帳簿,做到帳物相符,專人領退(如有特殊情況必須通過倉庫負責人或安全部門同意才可代領、代發),保證做到24小時不崗離。火工品清領、實發、實耗、退庫等各項環節必須登記、造冊、簽字。
二、領取炸藥、雷管必須是經考核合格的專職放炮員才能領退炸藥、雷管,其他非專職人員不能代領,代退炸藥雷管,對交回的炸藥、雷管必須分開存放,并指定位置,如查出沒有分存而造成損失和其它原因造成損失者,應負一定的責任。
三、放炮員根據當班生產任務選用雷管炸藥,填寫在專用的火工品領料單上,經帶班長簽字審批后,持放炮合格證至調試室審批,發放時必須做到手續齊全,不交票不發,手續不齊全不發,若與生產現場不相符,調度員一律不準審批。
四、炸藥庫管員在發放和回收炸藥雷管時,必須對放炮員進行姓名、本人身份核對,并在領取單上簽字、一旦發現問題立即與調度員聯系,并向公司有關部門匯報。
五、驗收炸藥、雷管入庫時,必須數目準確,對保管的物資必須做到帳物相符。雷管發放前,必須逐個編號進行檢查,登記,不同廠家或不同品種的炸藥、電雷管不能混合發放。
六、放炮員、庫管員在使用《炸藥雷管登記冊》時,必須做到專員、庫管員親手簽字,其他任何人不準代簽,并做到數據與實物相符。
七、庫管員必須按照審批數量,如數發放,不得超發或少發。對所領炸藥、雷管數量、品種核實清楚。
八、對過期的爆破品,經檢查后必須及時交當地公安機關并銷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