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易燃易爆物品存放量不準超過三天用量; 2)易燃易爆物品必須設專人看管,嚴格收發、回倉登記手續; 3)易燃易爆物品用時應做好防火措施; 4)易燃易爆物品嚴禁露天存放; 5)易燃易爆物品倉照明必須使用防火、防爆裝置的電氣設備; 6)使用液化石油氣作焊、割作業,必須經施工現場防火責任人批準; 7)嚴禁攜帶火種、BP機、手提電話機、對講機及非防爆裝置的照明燈具進入易燃易爆物品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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