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認真執行上級有關消防保衛安全生產規定,對所管轄班組(特別是外包隊伍)的消防保衛安全生產負直接領導責任。
2.認真執行消防保衛安全技術措施及安全操作規程,針對生產任務的特點,向班組(包括外包隊伍)進行書面消防保衛安全技術交底,履行簽字手續,并對規程、措施、交底的執行情況實施經常檢查,隨時糾正現場及作業中違章、違規行為。
3.經常檢查所轄班組(包括外包隊伍)作業環境及各種設備、實施的消防安全狀況,發現問題及時糾正、解決。對重點、特殊部位施工,必須檢查作業人員及設備、設施技術狀況是否符合消防保衛安全要求,嚴格執行消防保衛安全技術交底,落實安全技術措施,并監督其認真執行,做到不違章指揮。
4.定期組織所轄班組(包括外包隊伍)學習消防保衛規章制度,開展消保安全教育活動,接受安全部門或人員的消防保衛安全監督檢查,及時解決提出的不安全問題。
5.對分管工程項目應用的符合審批手續的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要組織作業工人進行消防保衛安全技術培訓;若在施工中發現問題,必須立即停止使用,并上報有關部門或領導。
6.發生火災、失竊或未遂事故要保護現場,立即上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