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門應對動用明火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不得擅自動用明火。
1. 嚴禁任何人在飯店范圍內擅自焚燒廢物、樹葉、垃圾等物品。
2. 施工工程中確需動用明火時,必須到保安部辦理動用明火申請審批手續,并遵守以下要求方可動火施工。
1. 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
2. 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電、氣焊等明火作業的,動火部門和人員應當按照單位的用火管理制度辦理審批手續;
3. 落實現場監護人,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后方可動火施工;
4. 動火施工人員應當持有操作證遵守消防安全規定,并落實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
5. 對施工區和使用區進行防火分隔,清除動火區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專人監護,保證施工及使用范圍的消防安全;
3. 廚房、餐廳、鍋爐等生產用火,必須專人值班,做好防火監護工作,按安全操作規程正確操作。
4. 公共娛樂場所嚴禁在營業時間動火施工。
5. 員工嚴禁在飯店內吸煙。
6. 漠視動火規定,擅自動用明火者,以嚴重違反店規,破壞飯店安全,給予除名處理。
7. 如因違反規定釀成火災事故者,將給予賠償經濟損失、罰款及行政處罰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