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 加強動火安全管理,規范動火作業程序,明確動火安全責任,預防火災事故,確保員工生命和公司財產安全。
??? 2、范圍
??? 適用于公司生產、建設、辦公所有管理區域的動火作業。
??? 3、職責
??? 3.1 各部門、車間管轄區域動用明火,根據動火對象負責制定動火安全措施、確定動火看房護人;動用明火操作人(包括委外動火操作人),須嚴格落實動火安全措施并負有動火作業的安全管理責任。
??? 3.2 綜合部負責廠區日常動火許可證的監督及動火的現場監督檢查和規范動火管理。
??? 3.3 工程建設管理部門,負責施工單位動火作業的申請并檢查其動火安全措施,落實動火安全責任人。
??? 3.4 兼職安全員負責動火證的辦理,動火現場的安全隱患清查、監督、檢查、整改等動火安全防護措施責任。
??? 3.5 動用明火作業,落實“誰主管、誰負責,誰動火、誰負責”的安全管理原則。
??? 4、程序
??? 4.1 在生產、建設、辦公區域使用電、氣焊(割)、噴燈、電鉆、吵輪及熬煉等產生明火的作業均為動火作業,作業前必須填寫《動火申請表》、辦理《動火許可證》。日常生活用9如:食堂,機修車間內動火,可不辦理《動火許可證》,但主管部門、車間必須制定動火安全措施,落實動火安全看護人,確保動火安全。
??? 4.2 動火級別及部位
??? 4.2.1 一級動火:柴油儲存區5米以內、氫氣瓶儲存區、氨氣壓縮機房、品控部危險品儲存倉庫、硫酸貯區;在盛裝過可燃、有毒液體、氣體的有限空間內動用明火作業等符合一級動火部位的動火作業。
??? 4.2.2 二級動火:灌區、精煉廠、脂肪酸生產車間和儲存區域、污水處理站、配電室、庫房、配件倉庫符合二級動火部位的動火作業。
??? 4.2.3三級動火:辦公區域、室外區域、食堂、消防泵房、自行車棚、廠區各門口、公共區域(距一級動火區域5米以外)等一、二級部位 以外的動火作業。
??? 4.2.4 在生產(含作業環境變化)不正常的情況下,動火應升級管理。
??? 4.3 動火安全管理
??? 4.3.1 動用明火作業必須按動火級別和部位填寫《動火申請表》、辦理,《動火許可證》,動火操作人必須持證操作(特種作業操作證、動火許可證)。
??? 4.3.2 動火作業前,相關部門、車間負責人必須到動火地點親自檢查,清除距動火點10米以內的可燃物(如:繩頭、粉塵、廢塑料、油布、汽體、液體等可燃物體),若有不可移動的可燃特,須用金屬板或耐火物蓋好,配足滅火器材,制定動火安全措施。
??? 4.3.3 動火點附近的下水井、地漏、地溝、縫隙等予以徹底覆蓋。室內動火應將門窗打開,加強通風,凈化動火安全環境。
??? 4.3.4 在存放過易燃、易爆氣、液體的容器、設備內動火或對油、氣管線動火,須徹底清洗、吹掃干凈,必要時做測爆、測氧分析,確認安全后方可動火。進入有限空間內動火作業,應嚴格執行《有限空間作業管理規定》。
??? 4.3.5 動火作業必須落實操作人、動火看護人、動火確切部位,動火時限,嚴防游玩形式,確保動火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