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 第一條 為正確行使消防監督職責,規范消防監督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制定本規定。
???????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實施消防監督檢查、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消防監督、建筑工程消防監督、消防產品質量監督和火災調查處理。
??????? 第三條 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在履行消防監督職能時,應當依法監督,保障安全,促進生產。
第二章 消防監督檢查
??????? 第四條 實施消防監督檢查時,可以事先通知被檢查單位,必要時可要求其上級主管部門派人參加。公安消防監督員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主動出示證件。
??????? 第五條 公安消防監督員在監督檢查時,對發現的火險隱患,應按下列要求填發法律文書:檢查出的不安全因素,應當作出詳細記錄,由被檢查單位防火負責人和公安消防監督員簽字,一式兩份,分別存檔備查。重大火險隱患,填寫《火險隱患整改通知書》,由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負責人審核簽發,視情況抄送被檢查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和當地人民檢察院、保險公司和安全生產委員會。責令停產停業整改的,填寫《停產停業整改通知書》,由當地公安機關負責人審核簽發,視情況抄送被檢查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和當地人民檢察院、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安全生產委員會。在緊急情況下,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有權責令被檢查單位對危險部位立即停產停業。停產停業對生產、生活有重大影響的,發出通知后立即報告當地人民政府。
??????? 第六條 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對發出的《火險隱患整改通知書》和《停產停業整改通知書》的執行情況,應當進行監督檢查,并于整改期限屆滿時進行復查驗收。復查驗收后,填發《復查驗收意見書》,并抄送有關部門。
?????? 第七條 對被檢查單位在整改火險隱患中,提出變通防范措施,或者要求延期整改的,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應當于五日內作出決定。
??????? 第八條 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對轄區內的重大火險隱患應當建立檔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