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建筑消防設施維護管理不到位,造成設施癱瘓或不能正常發揮作用,從而導致重大、惡性火災事故的案例時有發生。近年來,公安消防部門把建筑固定消防設施完好率作為衡量單位消防安全狀況的一個重要條件,社會單位也明顯增強了對建筑消防設施維護管理的重視程度,特別是全省公眾聚集場所實行標準化管理后,固定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合同簽訂率大幅提高,部分地區的合同簽訂率已達到95%以上。從事建筑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單位也日益增多,這些單位魚龍混雜、素質參差不齊,導致建筑消防設施的完好率并沒有隨合同簽訂率的提高而提高,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近期,筆者通過對宜興市設有固定消防設施的單位進行檢查調研,就目前建筑消防設施維護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原因及對策,談幾點粗淺的看法。
一、目前建筑消防設施維護管理中存在問題的原因
由于建筑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工作不到位,導致建筑消防設施完好率低的主要原因與管理模式、維保合同雙方責任落實以及公安消防部門的監督力度有著直接的聯系。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舊的中介服務企業的資質管理模式打破后,未及時形成新的明晰的管理體系。2000年以前建筑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和建筑消防設施檢測一樣都作為消防中介服務企業,實行資質管理,其資質由公安消防部門審查批準。為了適應市場經濟運行體制,2000年后公安消防部門取消了對建筑消防設施維護保養資質的審批。通行的做法是只要有建設部頒發的建筑消防設施施工資質和工商部門核發營業執照的企業單位均可從事建筑消防設施維護保養。2006年公安部出臺了《建筑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的規定,把建筑消防設施的檢查維護分為巡查、單項、聯動檢查三部分,因大部分建筑產權單位不具備單項、聯動檢查的專業技術人員和檢測儀器設備,只能委托具備消防檢測中介服務資格的單位或具備相應消防設施安裝施工資質的單位來進行固定消防設施的維護。建設部門將建筑消防設施的施工資質按其水平高低分為一、二、三級,但未對維護保養資質進行明確核定、分級和限制,而出現由地、市級建設部門核發的三級建筑消防設施施工資質的單位,超出自身技術水平和資質范圍從事部分大型公眾聚集場所的固定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工作,導致這些單位建筑消防設施維護管理不到位,故障頻發,完好率不高。
(二)維保隊伍的技術水平和責任意識有待進一步提高和增強。建筑消防設施維護保養隊伍主要由消防設施施工單位和檢測單位的人員組成,因其人員流動性和從事消防設施施工、檢測時間的長短導致隊伍維保水平存在明顯差異。有些維保人員是剛招進來的臨時工,未經消防培訓就已上崗,沒有掌握建筑消防設施的原理、性能和操作維護規程;有些維保隊伍因從事維保時間不長,缺少維保所需最起碼的維保設備或設備不齊;有些維保隊伍的責任意識不強,未能真正意識到履行好自身職責,確保建筑消防設施的正常運行是一種法律責任,如不能盡責,將承擔法律責任風險;有些維保單位之間,惡意競爭,相互殺價,導致維保價格低于維保所需的運行成本,必然造成維保質量的低劣;有些維保單位未健全維保人員職責,制定好操作維護規程,對每日、每月、每季、每年各消防系統所需進行的維保操作內容不加以明確和規范,導致從業人員在實際工作中可以偷工減料,不能真正履行好全部的維保職責。
(三)設有固定消防設施的單位對維保重要性的認識有待提高。具體表現為:一是有些單位自身無專業的維護管理人員,又未與具有維保資質的單位簽訂維保合同;二是部分單位錯誤地認為只要訂立了維保合同就一勞永逸,建筑消防設施的運行管理就是維保單位的事情,對維保單位提出的更換部分消防設施部件的正常維護費用不能及時解決;三是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對建筑消防設施的知識知之甚少,導致本單位和維保單位簽訂的合同中不能詳細地明確維保單位的責任、維保的內容和相關要求,在維保過程中也不能很好的實施監督,致使單位的建筑消防設施處于不良狀態;四是單位的消控中心操作人員對建筑消防設施運行中存在的問題不能及時向單位領導報告,致使單位的建筑消防設施處于不良狀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