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確保員工的生命安全和全廠財產安全,并建立安全的生產作業環境。對全廠禁火區范圍內的動火作業做如下規范。
1動火所包含內容
1.1動火系指因工作需要而進行電焊、氣焊或氣割等工作。
1.2在生產現場及儲庫范圍內使用電鉆、砂輪、電鉻鐵等。
1.3明火燒烤物件、彎管或熔融瀝青補漏等。
1.4曾用于裝載易燃易爆物料的容器或管線,即使已拆除至其他地方維修動火,也因其含殘留氣體或液體易燃物料而必須按要求排凈
2廠內區域劃分
2.1非生產動火區:食堂、各部門辦公室、休息接待室、維修長期工作專用區等。
2.2禁火區
2.2.1危險區:生產車間、倉庫、地下油罐區、鋼格柵、天然氣調壓站及管線、車庫等。
2.2.2一般區域,廠區運輸通道、裝卸區等。
3動火原則
3.1正在運轉的生產裝置以及盛有油漆、溶劑等物體的容器、管線與設備,嚴禁進行動火工作。
3.2可動火可不動火的,堅決以不在禁火區內動火為原則,即能夠移去別處維修的則一律應拆除后,運到安全地點進行。
3.3在車間內能夠利用螺栓等方法聯接的工作,就不要動焊,以減少動火機會。
3.4現場動火,首先考慮必要隔離措施,將動火區圍起來,動火部位或設備應與生產系統切斷聯系,必須進行空氣(或氮氣)吹凈或水洗置換,動火時有專人和消防器材作戒備。
3.5若涉及進入容器內部維修,下水道或密室工作,則必須兩個人配合工作,佩帶必要防護用品,禁止單人獨自進行。
4辦理動火手續的規定
4.1在廠內任何地點動火必須在動火之前到安保法規部辦好《動火證》,應填明地點的詳細情況及列出動火部位安全措施,送安保法規部和第一防火責任人審批,等批復后方可進行動火,《動火證》需到安保法規部領取。
4.2《動火證》一式二份,一份交執行動火人員,另一份交安保法規部存檔。動火所在部門必須指示專人作監護人在現場監護工作。
4.3若動火時,所在區域或工作內容涉及兩個部門,則在申請之前應相互溝通,共同研究有關措施并取得一致意見后,方可按規定進行安排。
4.4動火人員應對安全措施逐項核實,妥善后方可工作,否則有權拒絕動火,若遇到下列三種情況之一者,不能動火: ①沒有辦妥《動火證》、②安全措施不落實、③沒有監護人在現場。
5動火注意事項
5.1進行動火的區域除動火工作外,任何人嚴禁吸煙及帶入其他火種。
5.2 有關人員必須克服麻痹大意的思想,認真對待動火工作。
5.3事前組織有關人員學習安全消防知識及向他們介紹所采取安全措施。
5.4如有違反本制度,違者將受到批評和處分。
6動火安全措施
6.1將動火設備(容器、管線等)內的溶劑、油漆、樹脂或其他油類等可燃物料徹底清理干凈,并以空氣通風吹掃至少兩天,必要時水浸置換。
6.2施工前須檢測施工現場可燃氣體濃度,達到要求后方可開始工作。
6.3切斷與動火設備相連的其他設備和管道,或者在兩者間加裝阻燃擋板或石棉布。
3.6.4動火區附近的下水道、井口、地溝、管溝或電纜溝等應注意清除其中積存之可燃物并予暫時封閉。
6.5電焊回路(地線)應接在焊件上,不得與其他設備搭掛。
6.6高空動火不許有火花四處飛濺,應以石棉或鐵板圍接,附近一切易燃物要移開或蓋好,附近不得用汽油。
6.7動火現場要備有滅火器材,專人管理。
6.8下水道、電纜溝等動火,要清除可燃物并將溝兩端隔開。
6.9上班前檢查動火條件有無變化,下班前檢查有無留下火種,應引起警惕。
7動火中異常情況的處理
7.1發現隔離措施脫落或破損應設法修補,并暫停工作。
7.2現場環境變化,附近有易燃物料外濺,或因風向而受到可燃氣體吹襲,應立即停止工作。
7.3由于風向變化或風力過大,而使動火時所產生的火花無法控制,易被吹向生產現場,應立即停止工作。
7.4若因某些原因,消防水源中斷或突接停水通知,應考慮暫停工作。
7.5動火中氣焊工具或氣瓶泄漏,或電焊與電器有故障,均應暫停工作,排除故障,切不可以搶時間為理由勉強地草率行事。
7.6如發生緊急事故,參照《應急準備與響應管理程序》中執行。
本措施如與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相關規定不一致時,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本措施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