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有爆炸危險的場所中,電氣設備和線路在運行使用過程中和故障情況下可能會產生有點火能力的電弧、電火花或發熱達到危險溫度,從而引起燃燒爆炸,故必須從技術與管理上對爆炸危險場所的電氣設備與線路采取相應的防范措施,以達到安全生產之目的。在實際應用中,應將有電氣線路和設備的全部地區,按照不同的爆炸危險等級劃出相應的區域,以便正確選擇防爆電氣設備和電氣線路。
1. 防爆電氣設備
爆炸危險場所使用的防爆電氣設備在運行過程中,應當具備不引燃外部爆炸性混合物的性能。滿足這一要求的電氣設備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
(1) 隔爆型(標志d):在設備內部發生爆炸時,不引起外部爆炸性混合物爆炸的電氣設備。
(2) 本質安全型(標志i):在正常運行或發生故障情況下產生的火花或熱效應均不能點燃爆炸性混合物的電氣設備。
(3) 增安型(標志e):在正常運行時不產生火花、電弧或危險溫度的設備。
(4) 充油型(標志o):將可能產生火花、電弧或危險溫度的帶電零部件浸在油中,使之不能點燃油面上爆炸性混合物的電氣設備。
(5) 充砂型(標志q):充填有良好絕緣性、耐潮性、耐熱性細顆粒材料的電氣設備,殼內產生的電弧、火焰傳播或殼壁和顆粒表面的溫度均不能點燃殼外爆炸性混合物的電氣設備。
(6) 通風、充氣性(標志P):向外殼內連續通入或充入正壓的清潔空氣、惰性氣體,以阻止外部爆炸性混合物進入外殼內部的電氣設備。
(7) 粉塵防爆型(標志S):適用于粉塵爆炸危險場所,不能引起粉塵爆炸的電氣設備。
在爆炸危險場所使用的防爆電氣設備,必須經國家有關部門指定的鑒定單位檢驗合格后,方才準許生產和使用。在防爆電氣設備上應當有明顯的永久性防爆標志。防爆電氣設備等級的劃分應當與爆炸性危險場所等級劃分相符。在進行防爆電氣設備選型時,應根據安全可靠、經濟合理的原則,盡量將設備安裝在危險區域之外,或危險等級較低的區域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