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范企業和職工雙方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的行為,確保企業安全、文明生產,維護職工安全健康的合法權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集體合同規定》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合同。
第二條 本合同適用于秦皇島首創水務有限責任公司 (以下簡稱公司)。
第三條 本合同由公司行政與工會集體協商達成一致,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與工會主席簽訂。本合同對雙方具有約束力,一經簽訂,雙方均應認真履行,非因法定事由或雙方協商同意,不得變更。
第四條 公司應依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責任制和勞動安全衛生管理各項規章制度,編制各項作業標準和安全操作規程,組織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嚴格按照國家勞動保護法律、法規、條例、標準,組織生產經營活動。
第五條 公司應給職工創造符合國家標準的勞動條件,有計劃的進行安全設備設施的更新改造,并確保安全生產的資金投入。
第六條 公司安排職工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不超過四十小時,由于工作需要,并征得工會或職工同意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超過一小時,特殊情況下不超過三小時,每月不超過三十六小時。
公司延長職工工作時間,應安排職工同等時間倒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第七條 公司應對職工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和培訓,認真落實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教育和培訓制度,保證職工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 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第八條 公司根據不同作業工種和作業環境,按時為職工提供符合國家規定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職工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
第九條 公司應在有毒有害工作場所和危險物品存放地設置明顯的警告、警示標志,并經常組織有關部門對有毒有害工作場所和危險物品存放地進行檢查,對查出的事故隱患,要采取可靠的防護措施,對一時難以解決的問題要制定整改計劃,并優先保證整改資金。
第十條 公司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對從事有毒有害作業的職工組織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職工,建立職工健康檔案。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公司承擔。對患職業病的職工,應及時給予治療和安排休息,并調離有毒有害工作崗位。職工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工資和醫療費用按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公司依法為職工辦理工傷保險,并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用。
第十二條 公司發生傷亡事故和嚴重職業危害時,應及時通知工會;發生重傷以上事故,要按國家《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公司處理事故必須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事故分析會必須有工會代表參加,并及時答復工會提出的意見。
第十三條 公司按照國家有關對女職工的勞動保護規定,做好女工安全衛生保護工作。
第十四條 公司在研究制定和修改勞動安全衛生規章制度時,應有工會代表;涉及職工勞動安全健康的重大問題,須經職代會討論審議通過。
第十五條 工會積極協助公司對職工進行安全衛生教育,監督國家勞動安全衛生法規和企業各項安全管理規章制度的執行。工會有權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行為;發現重大事故隱患 時,有權向公司或現場指揮人員提出整改意見;當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向公司或現場指揮人員要求停止作業,并組織工人撤離危險現場,公司不應因此降低職工工資、福利待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六條 職工有權拒絕公司管理人員的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行為;對危害職工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公司不得對其刁難或打擊報復,不得因此降低職工工資、福利待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七條 公司對工會建立勞動保護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勞動競賽活動以及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工作應給予支持,并保障工會開展群眾性安全生產活動的經費。
第十八條 職工應自覺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操作技能。
第十九條 職工在勞動過程中,必須遵守公司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服從管理,嚴格按照作業標準和安全操作規程進行作業,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第二十條 本合同有效期為三年,自2009年11月1日至2012年10月31日。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應向全體職工公布。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一式四份,公司行政和工會各執一份;一份報上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登記,一份報上級工會留存備案。
公司(公章) 工會(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工會主席(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