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總則
1.1編制目的
為規范非煤礦山事故的應急管理工作和應急響應程序,提高應對和防范非煤礦山(含尾礦庫)事故災難的能力,最大限度地減少事故災難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維護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特制定本預案。
1.2編制依據
本預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國家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黑龍江省人民政府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黑龍江省安全生產條例》、《黑龍江省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黑龍江省非煤礦山災難事故應急預案》和《佳木斯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的相關規定,并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
1.3適用范圍
1.3.1事故分類
本預案適用于非煤礦山(含尾礦庫)發生的下列事故災難應急處置工作:
(1)非煤礦山發生較大(Ⅲ級)以上事故。
(2)超出縣人民政府應急處置能力的煙花爆竹事故或跨縣(市)區行政區域的事故。
(3)社會影響重大的非煤礦山事故。
(4)市處置安全生產事故指揮部(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認為有必要啟動本預案的事故。
1.3.2非煤礦山事故的類型
爆炸、坍塌、崩裂、脫落、泥石流、火災等。
1.3.3采取的主要救援措施
滅火、疏散人員、挖掘、轉移等。
1.4事故分級
根據事故性質、危害程度、涉及范圍,非煤礦山事故劃分為四級: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
1.4.1特別重大(Ⅰ級)
(1)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的事故。 (2)造成100人以上被掩埋、中毒或重傷的事故。
(3)需要緊急轉移10萬人以上的事故。
(4)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或產生特別重大社會影響等事故。
1.4.2重大(Ⅱ級)
(1)造成10~29人死亡(含失蹤)的事故。
(2)造成50~99人被掩埋、中毒或重傷的事故。
(3)需要緊急轉移5~10萬人的事故。
(4)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0萬元~1億元或產生重大社會影響等事故。
1.4.3較大(Ⅲ級)
(1)造成3~9人死亡(含失蹤)的事故。
(2)造成30~49人被掩埋、中毒或重傷的事故。
(3)造成直接經濟損失較大或產生較大社會影響等事故。
1.4.4一般(Ⅳ級)
(1)造成1~2人死亡(含失蹤)的事故。
(2)造成29人以下被掩埋、中毒或重傷的事故。
(3)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和社會影響等事故。
1.5工作原則
1.5.1 堅持以人為本,綜合治理的原則。把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和身體健康,作為應急救援工作的首要任務,切實加強應急救援人員的安全防護,最大限度地預防和減少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公共危害。
1.5.2 堅持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的原則。在市處置安全生產事故指揮部(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的統一領導下,市非煤礦山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負責指導、協調非煤礦山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地方各級政府和各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和權限,負責非煤礦山事故災難的應急管理和應急處置工作。非煤礦山企業要認真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和完善安全生產應急預案和應急救援機制。
1.5.3 堅持條塊結合,屬地為主的原則。非煤礦山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實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負責人責任制。負責事故現場應急救援的領導和指揮,相關部門和單位依法履行各自職責,專家提供技術服務與支持,企業充分發揮自救作用。
1.5.4 堅持快速反應,協同應對的原則。依靠省、市及所轄縣(市)區級礦山應急救援基地、骨干救援隊伍和大型企業的應急救援隊伍,充分動員社會各方力量共同參與,形成警(軍)民結合,協同應對事故災難的工作格局。
1.5.5 堅持依靠科學,依法規范的原則。遵循科學原理,充分發揮專家的作用,實現科學民主決策。依靠科技進步,不斷改進和完善應急救援的裝備、設施和手段。依法規范應急救援工作,確保預案的科學性、權威性和可操作性。
1.5.6 堅持預防為主,平戰結合的原則。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事故災難應急救援與平時預防相結合,著重做好常態下的安全隱患排查與整改、風險評估、物資儲備、隊伍建設、預案演練及事故災難的預測、預警和預報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