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有效的實施危險化學品重、特大事故的應急救援,最大限度的減少危險化學品重、特大事故的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預案。
一、工作原則
危險化學品重、特大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在政府統一領導下,貫徹以人為本、依法規范、資源共享、屬地為主、分工負責、快速高效、科學決策的原則。
在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整合現有災害事故緊急處置資源,建立分工明確、資源統一、科學減災的事故緊急處置保障體系。在現場搶救中,第一時間發揮事故單位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搶險隊伍及事故所在地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救援力量的作用,盡最大努力控制事故的發展,同時各有關部門按照本預案明確的職能,迅速趕赴現場,在保障人員安全的前提下,分工負責,快速高效的實施事故搶救,最大限度的減少損失,努力使我市危化品事故緊急處置做到領導一元化、指揮智能化、決策科學化、保障統籌化、防范系統化,進一步增強危化品事故綜合管理處置能力。
二、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
《國務院關于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
《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改進和加強國內突發事件新聞報道工作的通知》(中辦發〔2003〕22號)
《關于改進和加強國內突發事件新聞發布工作的實施意見》(國務院辦公廳2004年2月27日印發)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單位制定和修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框架指南》(國辦函〔2004〕33號)
《省(區、市)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框架指南》(國辦函〔2004〕39號)
三、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青島天元化工公司的液氯儲罐、青島恒源化工公司的液氨儲罐及其他生產、經營、使用、貯存單位發生的危險化學品泄漏、爆炸、火災造成或可能造成重、特大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的應急救援處置(主要是指發生一次死亡(遇險)3人及以上或不足3人但社會影響重大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或可能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500萬元以上經濟損失的事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