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總則
1.1編制目的
為有效應對、及時處置本市各類突發建設工程事故,最大程度地減少可能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提高城市整體防護水平和抗風險能力,保障經濟社會持續穩定發展和城市安全運行,編制本預案。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上海市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和建設部制定的《建設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上海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
1.3事故分級
1.3.1本預案所稱的建設工程事故,指在建設工程施工或已有建(構)筑物使用過程中發生的人員傷亡、中毒和財產損失等事故。
1.3.2根據建設部制定的《建設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按照建設工程事故的發生性質、嚴重程度和影響范圍,本市建設工程事故分為四級:Ⅰ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和Ⅳ級(一般)。其標準為:
(1)I級(特別重大)建設工程事故
指造成死亡(含失蹤,下同)30人以上(含本數,下同),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中毒(重傷)100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
(2)Ⅱ級(重大)建設工程事故
指造成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中毒(重傷)6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直接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
(3)Ⅲ級(較大)建設工程事故
指造成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中毒(重傷)30人以上、60人以下,或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
(4)Ⅳ級(一般)建設工程事故
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30人以下中毒(重傷),或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下。
1.3.3根據《上海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一次死亡3人以上列為報告和應急處置的重大事項。對涉外、敏感、可能惡化的事件,應加強情況報告并提高響應等級。
1.4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本市發生建設工程事故的應急處置。
1.5工作原則
統一指揮、分級處置,以人為本、科學決策,條塊結合、屬地為主,快速反應、協同應對,資源共享、平戰結合。
2組織體系
2.1領導機構
《上海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明確,本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由市委、市政府統一領導;市政府是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領導機構;市應急委決定和部署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其日常事務由市應急辦負責。
2.2應急聯動機構
市應急聯動中心設在市公安局,作為本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聯動先期處置的職能機構和指揮平臺,履行應急聯動處置較大和一般突發公共事件、組織聯動單位對特大或重大突發公共事件進行先期處置等職責。各聯動單位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聯動先期處置。
2.3工作機構
2.3.1市建設交通委
市建設交通委是市政府主管本市建設工程的職能部門,也是應急管理機構之一,作為處置建設工程事故的責任單位,承擔建設工程事故的常態管理。
2.3.2市應急處置指揮部
一旦發生特別重大和重大建設工程事故,市政府根據市建設交通委的建議和應急處置需要,視情成立市建設工程事故應急處置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應急處置指揮部),實施對本市建設工程事故應急處置的統一指揮。應急行動結束,在報請市政府批準后,市應急處置指揮部解散,轉入常態管理。
2.3.3現場指揮部
根據建設工程事故的發展態勢和實際處置實際控制需要,事發地所在區、縣政府負責成立現場指揮部,必要時,也可由市建設交通委組織有關專業機構開設。現場指揮部在在市相關機構的指揮或指導下市應急處置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具體負責組織實施現場應急處置。必要時也可由市海洋局負責開設現場應急指揮機構。
2.4專家機構
市建設交通委負責組建建設工程事故專家組,并與本市其他專家機構建立聯絡機制。在建設工程事故發生后,從建設工程事故專家組中確定相關專家,負責提供應對建設工程事故的決策咨詢建議和技術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