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及時、有效地開展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事故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預案。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的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適用本預案。國家、自治區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預案實行統一指揮、分工負責、相互配合、快速高效、單位自救與社會救援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單位、組織和個人都有義務支持、配合事故搶救,并提供事故搶救所需的一切便利條件。
第二章 組織機構和職責
第五條 本市設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以下簡稱“指揮部”,指揮部成員名單附后),統一組織指揮、協調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
第六條 指揮部總指揮由市長擔任,副總指揮由相關副市長和市人民政府秘書長擔任。成員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書長、烏市軍分區、武警烏魯木齊支隊、公安、消防、經委、安監、建委、衛生、交通、民政、勞動和社會保障、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技術監督、工會等部門及各區、縣人民政府負責人組成。
第七條 指揮部主要職責:
(一)組織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施救、安全保衛、醫療救護和善后處理;
(二)統一協調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各單位及區、縣人民政府應急施救特大生產安全事故;
(三)統一調配救援的人員、物資、設備、器材;
(四)組織落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八條 指揮部下設辦公室、施救組、安全保衛組、醫療救護組和善后處理組,各組設組長一名、副組長一名、聯絡員一名。
第九條 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辦公室主任由市安監局局長擔任,成員由市委宣傳部、市公安局、消防局、經委、建委、衛生局、交通局、民政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氣象局、環保局、市總工會和電力、通信等部門和單位有關負責人組成。
第十條 辦公室主要職責:
(一)負責傳達指揮部各項指令;
(二)負責事故應急處理的綜合協調工作;
(三)負責協調施救組、安全保衛組、醫療救護組、善后處理組工作;
(四)負責協調各施救組調用施救物資、設備、人員;
(五)保障臨時電力供給、燃氣管制和施救通訊暢通;
(六)負責信息采集、發布和新聞工作;
(七)承辦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條 施救組,按照事故類別,由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牽頭負責,相關部門負責人參加。
(一)特大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施救組由市安監局、公安消防局、環保局、衛生局等部門負責人組成,市安監局負責人任組長;
(二)特大建設生產安全事故施救組由市建委、市公安局、市衛生局等部門負責人組成,市建委負責人任組長;
(三)特大民用爆炸物品生產安全事故施救組由市公安局、市衛生局等部門負責人組成,由市公安局負責人任組長;
(四)特大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等特種設備生產安全事故施救組由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市公安局、市衛生局等部門負責人組成,由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人任組長;
(五)特大煤礦生產安全事故施救組由市經委、市公安局、市衛生局等部門負責人組成,市經委負責人任組長;
(六)特大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施救組由市安監局、國土資源局、市公安局、市衛生局等部門負責人組成,由市安監局負責人任組長。
第十二條 施救組主要職責:
(一)具體制定并實施防止事故擴大的安全防范措施;
(二)按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性質、類別、影響范圍等基本情況,制定搶救與救援方案;
(三)組織指揮現場搶險救災和統一指揮現場施救隊伍;
(四)承辦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條 安全保衛組,由市公安局、武警支隊、軍分區等部門負責人組成,由市公安局負責人或者指揮部指定的人員任組長。
第十四條 指揮部安全保衛組主要職責:
(一)組織公安民警、武警官兵和安全保衛人員保護事故現場,承擔警戒,維護事故發生區域治安、交通秩序;
(二)負責事故危及人員的疏散和撤離;
(三)確定傷亡人員姓名、身份;
(四)承辦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條 醫療救護組,由市衛生局、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人組成,市衛生局負責人任組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