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總則
1.1 目的
城市燃氣具有易燃易爆的特性,一旦發生泄漏將會給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帶來嚴重危害。為了加強對我區燃氣泄漏事故的有效控制,使各部門、各單位在本區發生重特大燃氣泄漏事故時,能夠高效、有序地做好搶險、排險、搶修及救援善后處理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危害程度,盡快恢復生產和供氣,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制定本預案。
1.2 指導思想
以 "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政府統一指揮、有關各方協調一致的原則,從對人民群眾生命財產高度負責的角度出發,提高對重特大燃氣泄漏事故的快速反應能力和處置能力,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維護我區的安全和社會穩定。
1.3 工作原則
1.3.1 政府領導原則:區政府全面領導重特大燃氣泄漏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緊急情況下統一調動全區各方面的資源和力量。
1.3.2 屬地為主、專業處置原則:由管委(區政府)統一指揮協調駐區企事業單位和駐區部隊,形成區、街道兩級管理,分級負責、分類指揮、綜合協調、逐級提升的重特大燃氣泄漏事故處置體系。區安全生產監督局具體對實施燃氣泄漏事故應急預案進行指導和協調,各燃氣企業根據管委(區政府)制定的應急預案,制定本單位燃氣事故應急預案,負責燃氣設施的搶險、搶修工作。
1.3.3 分工負責原則:各部門、各單位根據職責,分別負責其主管范圍內重特大燃氣泄漏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力量不足時可請求我區重特大燃氣泄漏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支援。
1.3.4 以人為本原則:在處置重特大燃氣事故影響城市安全情況時,堅持以人為本原則,首先保證人民生命安全和搶險人員生命安全。
1.3.5預防為主的原則:把應對重特大燃氣泄漏事故的各項工作落實在日常管理之中,加強基礎工作,完善網絡建設,增強預警分析,做好預案演練,提高防范意識,將預防與應急處置有機結合起來,有效控制危機,力爭實現早發現、早報告、早控制、早解決,將重特大燃氣泄漏事故造成的損失減少到最低程度。
1.3.6快速反應原則:通訊聯絡快速、高效、暢通;搶險物資和設備準備充分,能夠快速調用;搶險隊伍能夠快速集結,快速行動。
1.3.7資源整合的原則。按照資源整合和降低成本的要求,實現組織、資源、信息的有機整合,充分利用現有資源,進一步理清體制、機制,努力實現部門之間的協調聯動。
1.4 適用范圍和啟動條件
1.4.1適用范圍
發生在我區內,需經多個部門、單位聯合行動,調動社會各方力量方能有效控制事態擴大的燃氣泄漏事故。
1.4.2啟動條件
(1)區域性調壓站出現故障,發生燃氣超壓入戶;
(2)在區內人員密集場所或工礦企業較為集中的工業區內,燃氣貯罐、儲柜發生無法控制的泄漏;
(3)燃氣管道或重要的燃氣設施遭到嚴重破壞,發生大面積泄漏或大面積停氣;
(4)在區內發生的液化石油氣槽車、天然氣運輸中燃氣泄漏事故;
(5)其它認為有必要的。
(6)因燃氣泄漏引起火災時,立即啟動區火災事故應急預案。
(7)因燃氣泄漏引起爆炸時,立即啟動區爆炸事故應急預案。
1.5 事故等級
為了有效處置各類重特大燃氣事故,依據城市燃氣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圍、影響力大小、人員及財產損失等情況,由高到低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一般(Ⅳ級)四個級別。
1.5.1 特別重大事故(Ⅰ級):主要指突然發生,情況特別復雜,已造成或可能造成特別重大人員傷亡、特別重大財產損失,對全區供氣、公共安全、社會秩序有特別重大影響,需要由管委(區政府)統一領導,調動全區力量和資源進行緊急處置的城市燃氣泄漏事故;
1.5.2重大事故(Ⅱ級):主要是指突然發生、情況很復雜、已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重大財產損失,對全區較大區域供氣、公共安全、社會秩序有重大影響,需要指揮部統一指揮,調度多個部門和相關單位力量和資源進行緊急處置的城市燃氣泄漏事故;
1.5.3較大事故(Ⅲ級):主要是指突然發生,情況較復雜,已造成或可能造成較大人員傷亡或較大財產損失的,對一定區域供氣、社會秩序有嚴重影響,需要指揮部統一指揮,調度個別部門力量和資源進行緊急處置的城市燃氣泄漏事故;
1.5.4 一般事故(Ⅳ級):主要是突然發生、情況比較簡單,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員傷亡或較大財產損失的,對較小區域供氣、社會秩序有一定影響,靠個別部門的力量和資源就可處置的城市燃氣泄漏事故。
1.6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
國務院辦公廳函[2004]39號關于《省(區、市)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故總體應急預案框架指南》;
《山東省燃氣管理條例》
《青島市燃氣管理條例》;
《城鎮燃氣設施運行、維修和搶修安全技術規程》
《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青島市黃島區)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