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總則
1.1 目的和依據
為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食物中毒事件及其危害,指導、規范和做好食物中毒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迅速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食物中毒事件的蔓延和事態的擴大,搶救中毒病人,保障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維護社會正常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衛生部《食物中毒事故處理辦法》以及《江蘇省食品衛生條例》、《江蘇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等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預案。
1.2 適用范圍
本預案所指食物中毒,指食用了被生物性、化學性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質的食品后出現的急性、亞急性食源性疾患。
本預案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突然發生的、群體性的、造成或可能造成社會公眾健康嚴重損害的食物中毒事件的預防和應急處理工作。
1.3 工作原則
(1)預防為主,常備不懈。提高全社會對食物中毒的防范意識,落實各項防范措施,做好人員、技術、物資和設備的應急儲備工作。對可能引發食物中毒的危害因素要及時進行分析、預警,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理。
(2)統一領導,分級負責。根據食物中毒事件的范圍、性質和危害程度,實行分級管理。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食物中毒事件應急處理的統一領導和指揮,各有關醫療衛生機構按照預案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食物中毒事件應急處理的技術工作。
(3)依法規范,措施果斷。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等的規定,完善食物中毒事件應急保障體系,建立健全食物中毒事件應急處理工作制度,及時、有效地對食物中毒事件和可能發生的食物中毒事件進行監測、預警、報告和應急處理工作。
(4)依靠科學,加強合作。食物中毒事件應急處理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學,要重視開展防范和處理食物中毒事件的科研和培訓,為食物中毒事件應急處理提供科技保障。各有關機構要通力合作、資源共享,有效預防和處理食物中毒事件。
1.4 食物中毒事件的分級及應急響應原則
1.4.1 食物中毒事件的分級
食物中毒事件的中毒人數達到30人及以上時,或造成嚴重影響時,應按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進行處理,具體分級如下:
重大食物中毒事件(Ⅱ級):一次食物中毒人數超過100人并出現死亡病例;或出現10例以上死亡病例;或食物中毒發生在地區性或全國性重要活動期間,一次中毒人數5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
較大食物中毒事件(Ⅲ級):一次食物中毒人數超過100人;或出現死亡病例;或食物中毒發生在學校、幼兒園、建筑工地等集體單位,一次中毒人數5人及以上。
一般食物中毒事件(Ⅳ級):一次食物中毒人數30-99人,未出現死亡病例。
對影響特別重大的食物中毒事件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報國務院批準后可確定為特別重大食物中毒事件(I級)。省衛生行政部可根據實際情況,對特殊環境和場所的食物中毒事件分級標準進行調整和補充。
1.4.2 食物中毒事件的應急響應原則
特別重大食物中毒事件(I級)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應急響應。
重大食物中毒事件(Ⅱ級)由省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應急響應。
較大食物中毒事件(Ⅲ級)由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應急響應。
一般食物中毒事件(Ⅳ級)由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應急響應。
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可直接參與下級管轄的食物中毒事件的應急響應,必要時,也可將直接管轄的食物中毒事件指定下級衛生行政部門管轄。
2 應急組織體系及職責
2.1 食物中毒事件應急處理工作領導小組
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和《江蘇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等的規定,省衛生廳成立食物中毒事件應急處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我省發生的特別重大和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領導小組由省衛生廳分管領導任組長,成員包括廳應急辦、衛生監督處、疾控處、醫政處、辦公室、規財處等處室的負責同志。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廳應急辦,負責日常工作。
市、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要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成立本級食物中毒事件應急處理工作領導小組,分別負責轄區內較大、一般食物中毒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食物中毒事件應急處理工作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是:按照有關規定和指令,啟動應急預案;按照食物中毒事件的響應原則,依法統一組織、指揮食物中毒事件應急處理工作;向本級人民政府或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提出結束應急狀態的建議;組建與完善食物中毒事件監測和預警系統;制定食物中毒事件應急處理預案,組織預案演練;組織對公共衛生和醫療救治專業人員進行有關食物中毒事件應急處理知識和技術的培訓;按規定對外發布食物中毒事件的有關信息。
2.2 食物中毒事件現場應急處理工作指揮部
發生食物中毒事件時,根據應急處理工作需要,可在事發現場設立現場應急處理工作指揮部,由現場最高衛生行政部門的負責人擔任指揮。其職責是:統一指揮、協調現場醫療衛生救援和食物中毒事件的調查處理工作。
2.3 應急處理專業技術機構
各級衛生監督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救治機構在同級食物中毒事件應急處理工作領導小組和現場應急處理工作指揮部的領導和指揮下,承擔食物中毒事件的調查處理和醫療救治工作。
2.3.1 衛生監督機構
2.3.1.1 省衛生監督機構
(1)協助或負責特別重大、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衛生學調查和取證工作;對可疑食品、工具和場所等采取臨時控制措施。
(2)協助或負責對造成特別重大、重大食物中毒的單位和個人依法進行查處;監督各項預防控制措施的落實;及時將食物中毒事件進展及處理情況報送省衛生行政部門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
(3)建立食物中毒事件應急處理保障系統,做好必要的技術、物資和設備儲備,并使其處于良好的狀態,隨時可投入正常使用。
(4)為下級衛生監督機構進行食物中毒事件調查處理提供技術指導和人員培訓。
(5)定期對食物中毒事件進行匯總分析,撰寫全省年、季度食物中毒事件分析報告,并報送省衛生行政部門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
2.3.1.2 市、縣(市、區)衛生監督機構
(1)分別負責本轄區較大、一般食物中毒事件的衛生學調查、取證、控制和查處工作,及時將食物中毒事件進展及處理情況報送衛生行政部門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
(2)建立和培訓食物中毒事件應急處理工作所需的專業隊伍和人員。
(3)做好必要的技術、物資和設備儲備,并使其處于良好狀態,隨時可投入正常使用。
(4)定期進行食物中毒事件匯總分析,撰寫本市、縣(市、區)年、季度食物中毒事件分析報告,并報送衛生行政部門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
2.3.2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
2.3.2.1 省疾病預防控制機構
(1)協助或負責特別重大、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流行病學調查;采集可疑食物及其他有關樣品并迅速檢測,在最短時間內確定食物中毒事件的原因及危險因素,并及時將結果報送省衛生行政部門、衛生監督機構和有關醫療救治機構。
(2)建立食物中毒檢測實驗室,負責食物中毒事件的病因學診斷、溯源及實驗室質量控制。
(3)儲備常見食物中毒檢驗標準品、中毒標準菌株和診斷試劑等,并使其處于良好狀態,隨時可投入正常使用。
(4)開展預防食物中毒事件的健康教育工作。
(5)負責縣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專業技術人員的培訓工作。
(6)按有關規定,對食物中毒事件進行網絡直報。
2.3.2.2 市、縣(市、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
(1)分別負責轄區內較大、一般食物中毒事件的流行病學調查、現場采樣及實驗室檢測工作,迅速確定食物中毒事件的原因及危險因素,并及時將結果報送衛生行政部門、衛生監督機構和有關醫療救治機構。
(2)具備能夠勝任食物中毒事件應急處理工作的專業人員,能開展食物中毒事件的流行病學調查工作。
(3)建立食物中毒常規檢測實驗室,負責食物中毒事件的病因學檢測。
(4)開展預防食物中毒事件的健康教育,提高社會各部門和公眾防范食物中毒的意識。
(5)按有關規定,對轄區內的食物中毒事件進行網絡直報。
2.3.3 醫療救治機構
各級醫療救治機構負責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病人的醫療救治和報告工作;實行首診負責制,建立食物中毒事件記錄檔案;配備必要的抗菌、解毒藥品和搶救設備;一旦接診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病人,應在最短的時間內,組織技術力量,全力以赴救治病人,盡可能減小食物中毒事件造成的損失;應當保留好病人的吐瀉物、血、尿和剩余食物等臨床標本,協助做好食物中毒的病因診斷。
3 監測、預警與報告
3.1 監測
省、市、縣建立統一的食品污染物和食源性疾病的監測、預警和報告網絡體系,包括:監測報告網絡和實驗室監測網絡。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按照國家統一規定和部署,結合本地實際,加強對監測工作的監督和管理,確保監測質量。
3.2 預警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醫療衛生機構提供的監測信息和食物中毒事件本身的發生、發展規律及特點,分析其對公眾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及可能的發展趨勢,及時做出預警。
3.3 報告
3.3.1 責任報告單位
(1)有關單位,包括食物中毒事件發生單位、與衛生保健工
作有密切關系的機構,如檢驗檢疫機構、教育機構等。
(2)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
(3)衛生行政部門。
3.3.2 責任報告人
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的醫療衛生人員,發生食物中毒的單位負責人及公民。
3.3.3 報告時限和程序
各級醫療衛生機構和有關單位發現食物中毒事件,應當在2小時內盡快向所在地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接到報告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2小時內盡快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同時向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并應立即組織進行現場調查確認,及時采取措施,隨時報告事態進展情況,并指定機構進行網絡直報。
發生特別重大、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時,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可直接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省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并同時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衛生行政部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