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總則
1.1 編制目的
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處置突發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預防和減少突發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損害,保障公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為建設美麗、富裕、和諧、強盛社會主義新九江創造安全穩定的環境。
1.2 編制依據
依據憲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國務院關于實施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決定》(國發[2005]11號)及《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實施江西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決定》(贛府發[2005]11號),制定本預案。
1.3 分類分級
本預案所稱突發公共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生態環境破壞和嚴重社會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緊急事件。
根據突發公共事件的發生過程、性質和機理,突發公共事件主要分為以下四類:
(1)自然災害。主要包括水旱災害,氣象災害,地質災害,生物災害和森林火災,地震災害等。
(2)事故災難。主要包括工礦商貿等企業的各類安全事故,交通運輸事故,公共設施和設備事故,核與輻射事故,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等。
(3)公共衛生事件。主要包括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職業危害,動物疫情,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會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襲擊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經濟安全事件,涉外突發事件和群體性事件等。
上述各類突發公共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關聯的,某類突發公共事件可能和其他類別的事件同時發生,或引發次生、衍生事件,應當具體分析,統籌應對。
各類突發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范圍等因素,一般分為四級:Ⅰ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和Ⅳ級(一般)。國家制定的《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分級標準(試行)》(以下簡稱《分級標準》見附件7.1),國務院主管部門制定的較大和一般突發公共事件分級標準,是突發公共事件信息報送和分級處置的依據。
1.4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的,需要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處置的較大以上突發公共事件的應對工作。
本預案指導全市的突發公共事件應對工作。
1.5 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減少危害。切實履行政府的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把保障公眾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作為首要任務,最大程度地減少突發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危害。
(2)居安思危,預防為主。高度重視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增強憂患意識,堅持預防與應急相結合,常態與非常態相結合,做好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各項準備工作。
(3)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市委、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建立健全分類管理、分級負責,條塊結合、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管理體制。在各級黨委領導下,實行行政領導責任制,充分發揮專業應急指揮機構的作用。
(4)依法規范,加強管理。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加強應急管理,維護公眾的合法權益,使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工作規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快速反應,協同應對。加強以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處置隊伍建設,建立聯動協調制度,充分動員和發揮鄉鎮、社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志愿者隊伍的作用,依靠公眾力量,形成統一指揮、反應靈敏、功能齊全、協調有序、運轉高效的應急管理機制。
(6)平戰結合、體制創新。把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工作與人民防空工作緊密結合起來,發揮人防資源 穴戰時防空、平時防災 雪在處置突發公共事件中的作用,通過體制創新,為應對各類突發公共事件提供保障。
(7)依靠科技,提高素質。加強公共安全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采用先進的監測、預測、預警、預防和應急處置技術及設施,充分發揮專家隊伍和專業人員的作用,提高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揮能力,避免發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強宣傳和培訓教育工作,提高公眾自救、互救和應對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綜合素質。
1.6 應急預案體系
全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體系包括:
(1)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總體應急預案是市人民政府應對較大以上突發公共事件的規范性文件,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實施,并報省政府備案。
(2)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主要是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為應對某一類型或某幾種類型突發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數個部門職責的應急預案,由市政府有關部門牽頭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3)突發公共事件部門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是市政府有關部門根據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職責,為應對突發公共事件制定的預案,由市政府有關部門制定印發,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4)縣(市、區)人民政府,廬山管理局,九江、共青開發區管委會(以下統稱縣、市、區),及其基層政權組織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上述預案在縣(市、區)人民政府的領導下,按照分類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由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分別制定。縣(市、區)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5)企事業單位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應急預案。
(6)舉辦大型會展和文化體育等重大活動,主辦單位應當制定應急預案并報當地人民政府備案。
各類預案應當根據實際情況變化,由制定單位及時修訂;專項預案和部門預案構成種類將不斷補充、完善。
二 組織體系
2.l 領導機構
2.1.l 成立九江市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 穴以下簡稱市應急委員會 雪,作為全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領導機構,領導全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1)研究確定全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工作重大決策和工作意見;
(2)領導全市突發公共事件預防、應急準備、應急處置和事后恢復與重建工作;
(3)在較大以上突發公共事件發生時,根據其類型,決定啟動相應的專項預案和應急指揮部;
(4)決定應急狀態的結束;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2.1.2 市應急委員會由市長擔任主任,常務副市長,軍分區司令員,市有關領導,分管副市長、市長助理,市政府秘書長擔任副主任,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市應急工作的相關部門和單位、武警支隊、消防支隊的主要領導為成員。
2.1.3 根據突發公共事件的不同類型,結合現行應急工作體制,市應急委員會下設若干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應急指揮部),作為負責全市相應類型較大以上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工作的指揮機構。市應急指揮部的數量,可根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工作的需要,適時增減。市應急指揮部的主要職責是:根據相應的專項預案,統一組織、指揮相應類型的較大以上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處置,向市應急委員會提出結束應急狀態的建議等。
(1)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由分管副市長任總指揮,軍分區參謀長、市水利局局長、市政府副秘書長任副總指揮,市水旱災害應急工作相關部門和單位負責人為成員。辦公室設在市水利局。
(2)市氣象災害應急指揮部由分管副市長任總指揮,市氣象局局長、市政府副秘書長任副總指揮,市氣象災害應急工作相關部門和單位負責人為成員。辦公室設在市氣象局。
(3)市突發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由分管副市長任總指揮,市國土資源局局長、市政府副秘書長任副總指揮,市地質災害應急工作相關部門和單位負責人為成員。辦公室設在市國土資源局。
(4)市處置重大森林火災應急指揮部由分管副市長任總指揮,軍分區參謀長、市林業局局長、市政府副秘書長、市公安局副局長任副總指揮,市森林火災應急工作相關部門和單位負責人為成員。辦公室設在市林業局。
(5)市地震應急指揮部由分管副市長任總指揮,市地震辦主任、市政府副秘書長和軍分區、市發改委、市民政局、市公安局、武警支隊負責人任副總指揮,市地震災害應急工作相關部門和單位負責人為成員。辦公室設在市地震辦。
(6) 市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指揮部由分管副市長任總指揮,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局長、市政府副秘書長和市經貿委、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衛生局、市總工會負責人任副總指揮,市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工作相關部門和單位負責人為成員。辦公室設在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7) 市處置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指揮部由分管副市長任總指揮,市公安局局長、市政府副秘書長和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市交通局負責人任副總指揮,市道路交通事故應急工作相關部門和單位負責人為成員。辦公室設在市公安局。
(8) 市處置重大水上交通事故應急指揮部由分管副市長任總指揮,九江海事局局長、市交通局局長、市政府副秘書長和市公安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人任副總指揮,市水上交通事故應急工作相關部門和單位負責人為成員。辦公室設在九江海事局。
(9) 市處置重大火災事故應急指揮部由分管副市長任總指揮,市公安局局長、市政府副秘書長和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消防支隊負責人任副總指揮,市火災事故應急工作相關部門和單位負責人為成員。辦公室設在消防支隊。
(10)市處置電網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指揮部由分管副市長任總指揮,市經貿委主任、市政府副秘書長和供電公司、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人任副總指揮,市電網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工作相關部門和單位負責人為成員。辦公室設在市經貿委。
(11) 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由分管副市長任總指揮,市環保局局長、市政府副秘書長、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人任副總指揮,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相關部門和單位負責人為成員。辦公室設在市環保局。
(12) 市通信保障應急指揮部由分管副市長任總指揮,市政府副秘書長和電信九江分公司、移動九江分公司、聯通九江分公司、市信息化辦公室、市公安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人任副總指揮,市通信保障應急工作相關部門和單位負責人為成員。辦公室設在電信九江分公司。
(13) 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由分管副市長任總指揮,必要時由市長任總指揮,市衛生局局長、市政府副秘書長及相關部門負責人任副總指揮,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相關部門和單位負責人為成員。辦公室設在市衛生局。
(14) 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由分管副市長任總指揮,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局長、市政府副秘書長和市衛生局、市工商局、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人任副總指揮,市食品安全事故應急工作相關部門和單位負責人為成員。辦公室設在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15) 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由分管副市長任總指揮,市農業局局長、市政府副秘書長任副總指揮,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工作相關部門和單位負責人為成員。辦公室設在市農業局。
(16) 市涉外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由分管副市長任總指揮,市外僑辦主任、市政府副秘書長、市公安局負責人任副總指揮,市涉外突發事件應急工作相關部門和單位負責人為成員。辦公室設在市外僑辦。
(17) 市大規模群體性事件應急指揮部由市有關領導任總指揮,分管副市長和軍分區、武警支隊、市公安局負責人、市政府副秘書長任副總指揮,市處置大規模群體性事件應急工作相關部門和單位負責人為成員。辦公室設在市公安局。
(18) 市處置大規模恐怖襲擊事件應急指揮部由市有關領導任總指揮,分管副市長、軍分區參謀長、武警支隊支隊長、市公安局負責人任副總指揮,市處置大規模恐怖襲擊事件應急工作相關部門和單位負責人為成員。辦公室設在市公安局。
(19) 市糧食應急指揮部由分管副市長任總指揮,市糧食局局長、市政府副秘書長任副總指揮,市糧食應急工作相關部門和單位負責人為成員。辦公室設在市糧食局。
市各應急指揮部的具體人員構成、成員單位職責等,由各專項預案作出規定。
市各應急指揮部除現已有的非常設機構外,其他一般與有關專項預案同時啟動,其日常工作由辦公室所在部門承擔。
較大以上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后,負責應急指揮工作的市應急指揮部可以根據需要,在事發地設立現場指揮部,總指揮由事發地人民政府主要領導擔任,或者由市應急指揮部指定,當地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人為指揮部成員。現場指揮部的主要職責是:在市應急指揮部的領導下,具體負責指揮事發現場的應急處置工作;全面掌握事件發展態勢,及時向市應急指揮部報告有關情況,為上級決策提出建議等。
2.2 辦事機構
市應急委員會下設辦公室 穴以下稱市應急管理辦公室,設在市政府辦公廳 雪,作為其辦事機構,主任由市政府秘書長兼任,辦公廳主任為常務副主任。在市政府辦公廳設立九江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聯動中心(以下簡稱市應急聯動中心),與市應急管理辦公室合署辦公,其主要職責是:
(1)執行市應急委員會的決定和指示;
(2)負責全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工作的綜合協調及相關組織管理工作;
(3)建立全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信息綜合管理系統,接收、匯總、分析有關突發公共事件的各種重要信息,向市應急委員會提出處理建議;
(4)聯系市應急委員會各成員單位,對其履行應急預案中的職責情況進行指導、督促和檢查;
(5)組織編制、評估、修訂《九江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組織審核專項應急預案;
(6)指導市級突發公共事件部門應急預案和縣(市、區)人民政府總體應急預案的編制工作;
(7) 市應急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2.3 工作機構
市政府有關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各自的職責,負責相關類別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具體負責相關類別的突發公共事件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的起草與實施,貫徹落實市應急委員會有關決定事項;承擔相關應急指揮機構辦公室的工作;及時向市應急委員會報告重要情況和建議,指導和協助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屬經濟組織做好突發公共事件的預防、應急準備、應急處置和恢復重建等工作。
2.4 縣級機構
縣(市、區)級人民政府也應當相應成立應急委員會,作為本行政區域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領導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應對工作。縣(市、區)應急委員會要做好本行政區域各類一般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的組織領導工作,其辦事機構、工作機構及其職責可參照本預案,結合本地實際情況予以確定。
2.5 專家組
市應急委員會和各應急管理機構建立各類專業人才庫,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聘請有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為應急管理提供決策建議,必要時參加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三 運行機制
各級人民政府要建立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預測預警、信息報告、應急處置、恢復重建及調查評估等機制,提高應急處置能力和指揮水平。
各級人民政府會同有關部門,整合各有關方面資源,建立健全快速反應系統;加強城市應急中心建設,建立統一接報、分級分類處置的應急平臺;加強農村應對突發公共事件能力建設。市、縣城區要充分發揮在應急救援工作中的骨干作用,協助周邊地區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3.1 預測與預警
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要針對各種可能發生的突發公共事件,完善預測預警機制,開展風險分析,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
3.1.1 預測與預警系統
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要綜合分析可能引發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的預測預警信息并及時上報。市政府辦公廳會同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整合監測信息資源,依托全省政府系統辦公業務資源網及相關網絡,建立健全突發公共事件預測預警系統。
市應急聯動中心設立統一的突發公共事件信息接收平臺,接收市應急委員會各成員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以及各類監測機構報送的突發公共事件信息。
市應急聯動中心接到突發公共事件信息后,應當立即進行分析、判斷或者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分析、評估和預測,對達到一般預警級別的,及時向事件可能發生地縣(市、區)人民政府通報;對達到較重預警級別的,按照“統一接警、分項處置”的原則,向市應急委員會提出建議,由市應急委員會作出預警的相關決定,并及時向省政府報告;對達到嚴重、特別嚴重預警級別的,及時上報省應急聯動中心。
3.1.2 預警級別和發布
根據預測分析結果,對可能發生和可以預警的突發公共事件進行預警。預警級別依據突發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緊急程度和發展勢態,一般劃分為四級:Ⅰ級(特別嚴重)、Ⅱ級(嚴重)、Ⅲ級(較重)和Ⅳ級(一般),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表示。
市應急委員會要及時、準確地向省政府報告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的有關情況,并根據突發公共事件的危害性和緊急程度,發布、調整和解除預警信息。預警信息包括突發公共事件的類別、預警級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范圍、警示事項、應采取的措施和發布機關等。涉及到跨市的特別嚴重或嚴重預警信息的發布和解除,須經省政府或者省政府授權的部門批準;市應急委員會負責較重突發公共事件預警信息的發布、調整和解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預警信息的發布、調整和解除可通過廣播、電視、報刊、通信、信息網絡、警報器、宣傳車或組織人員逐戶通知等方式進行,對老、幼、病、殘、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學校等特殊場所和警報盲區應當采取有針對性的公告方式。
縣(市、區)應急委員會發布、調整和解除預警信息,應急管理辦公室應當及時向市應急管理辦公室報告。
3.2 應急處置
3.2.1 信息報告
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后,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要按照《分級標準》在規定時間內如實向市應急委員會報告,不得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同時通報有關地區和部門。較大以上突發公共事件信息,市應急委員會要按照《分級標準》立即如實向省政府報告,最遲不得超過4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特別重大或者重大突發公共事件信息,事發地政府及有關部門值班人員可直接向省應急委員會直至國務院報告,并同時報告上一級政府。報告內容主要包括時間、地點、信息來源、事件性質、影響范圍、事件發展趨勢和已經采取的措施等。應急處置過程中,要及時續報有關情況。
市應急聯動中心要及時匯總上報突發公共事件的重要信息和情況,同時將市應急委員會領導同志做出的處置突發公共事件的批示或指示傳達給有關地區和部門,并跟蹤反饋落實情況。
市應急委員會要及時掌握各類突發公共事件信息,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關部門要及時掌握各類突發公共事件信息,對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較敏感或發生在敏感地區、敏感時間,或可能演化為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信息的報送,不受《分級標準》限制。
突發公共事件涉及港澳臺僑、外籍人員,或者影響到境外,需要向有關國家、地區、國際機構通報的,按照相關規定辦理。
3.2.2 先期處置
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后,事發地人民政府和有關單位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工作,并及時向上級政府報告。
市應急委員會在報告較大以上突發公共事件信息的同時,要根據職責和規定的權限,啟動相關的專項預案和市應急指揮部。市應急指揮部根據專項預案,迅速下達應急處置指令,組織、協調、指揮各有關部門、單位、專業應急隊伍及現場指揮部,及時有效地進行處置,控制事態。一般突發公共事件由事發地的縣 穴市、區 雪應急委員會啟動相關專項預案,由相應級別的應急指揮部統一指揮調度,進行應急處置,控制事態。
在境外發生涉及本市公民和機構的突發事件,市應急委員會要配合我國駐外使領館、省政府有關部門采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工作,同時按程序將有關情況報告省政府。
3.2.3 應急響應
當事態難以控制或者有擴大、發展趨勢時,市應急指揮部應當迅速報告市應急委員會,請求支援。市應急委員會接報后,應當根據事態發展情況,協調、調用增援力量、后備力量給予支援;必要時,市政府可以向兄弟市請求支援。對需要省政府協調處置的較大突發公共事件,市應急委員會要按規定程序向省政府提出請求。
對于先期處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態,或者需要市應急委員會協調處置的一般突發公共事件,根據市應急委員會領導同志指示或者實際需要提出,或者應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的請求或市政府有關部門的建議,市應急管理辦公室提出處置建議向市應急委員會領導報告,經市應急委員會領導同志批準后啟動相關預案,必要時提請委員會會議審議決定。
3.2.4 指揮與協調
需要市應急委員會處置的突發公共事件,由市相關應急指揮部統一指揮有關地區、部門開展處置工作。主要包括:
(1)組織協調有關地區和部門負責人、專家和應急隊伍參與應急救援;
(2)制定并組織實施搶險救援方案,防止引發次生、衍生事件;
(3)協調有關地區和部門提供應急保障,包括協調事發地市屬單位與縣 穴市、區 雪人民政府的關系和調度各方應急資源等;
(4)部署做好維護現場治安秩序和當地社會穩定工作;
(5)及時向市應急委員會報告應急處置工作進展情況;
(6)研究處理其他重大事項。
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或市屬經濟組織負責成立現場應急指揮機構,在市相關應急指揮部或市應急委員會派出的工作組的指揮或指導下,負責現場的應急處置工作。
需要多個市政府相關部門共同參與處置的突發公共事件,由該類突發公共事件的業務主管部門牽頭,其他部門予以協助。
3.2.5 應急結束
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或者相關危險因素消除后,現場應急指揮機構予以撤銷。
由市應急指揮部負責處置的較大以上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狀態解除,根據市應急委員會領導同志指示或者實際需要提出,或者由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或市政府有關部門提出,經市應急管理辦公室審核后,由市應急委員會批準后實施。
應急狀態解除后,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專項預案的要求,及時補充應急救援物資和設備,重新回到應急準備狀態。
3.3 恢復與重建
3.3.1 善后處置
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或市政府有關部門要積極穩妥、深入細致地做好以下善后處置工作:
(1)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民政等有關部門迅速設立災民安置場所和救濟物資供應站,依法做好災民安置和救災款物的接收、發放、使用與管理工作,保障災民的基本生活,并做好災民的安撫工作。
(2)衛生部門應當做好突發公共事件現場消毒與疫病防治的組織、指導工作。環保、環境衛生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突發公共事件現場污染物的收集、清理與處理工作。環保部門應當加強對現場環境質量的監測工作。
(3)及時歸還緊急調集、征用的物資或者占用的房屋、土地;不能及時歸還或者造成損壞的,應當依照國家規定予以補償。
(4)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在參加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期間,工資、獎金和福利待遇不變;沒有單位的人員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適當的補助。
(5)對突發公共事件中的傷亡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撫恤。
(6) 市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按照規定及時調撥救助資金和物資。
(7)保險監管機構督促有關保險機構及時做好有關單位和個人損失的理賠工作。
紅十字會、慈善機構等公益性社會團體和組織應當廣泛開展互助互濟和救災捐贈活動,加強與國際紅十字會等國際有關組織的交流與合作。
3.3.2 調查與評估
市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要會同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對較大以上突發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質、影響、責任、經驗教訓和恢復重建等問題進行調查評估,并向市應急委員會作出報告。
市政府辦公廳組織有關部門于每年第一季度對上年度發生的突發公共事件進行全面評估,向市政府匯報。
3.3.3 恢復重建
恢復重建工作由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
需要市級援助的,由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提出請求,市政府有關部門根據調查評估報告和受災地區恢復重建計劃,提出解決建議或意見,按有關規定報經批準后組織實施。
需要省、國家援助的,按省和國家有關規定提出請求。
3.4 信息發布
突發公共事件的信息發布應當及時、準確、客觀、全面。事件發生的第一時間要向社會發布簡要信息,隨后發布初步核實情況、政府應對措施和公眾防范措施等,并根據事件處置情況做好后續發布工作。
由市政府負責處置的較大突發公共事件的信息發布,由市政府辦公廳會同新聞宣傳主管部門、牽頭處置的市政府主管部門負責;一般突發公共事件信息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發布。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信息發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權發布、散發新聞稿、組織報道、接受記者采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等,通過市級和事發地主要新聞媒體、重點新聞網站或者有關政府網站發布信息。
四 應急保障
市政府有關部門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和相關預案做好突發公共事件的應對工作,同時根據本預案切實做好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財力、交通運輸、醫療衛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證應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災區群眾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復重建工作的順利進行。
4.1 人力資源
4.1.1 按照平戰結合、軍地結合、專兼結合、社會參與、規模適度、協調配合、指揮靈便、反應快速、應急有效的原則,構建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救援隊伍體系。
4.1.2 公安(消防)、醫療衛生、地震救援、礦山救護、海事救援、森林消防、防洪搶險、核與輻射、環境監控、危險化學品事故救援、鐵路事故、民航事故、基礎信息網絡和重要信息系統事故處置,以及水、電、氣等工程搶險救援隊伍是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救援的專業隊伍和骨干力量,應當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不斷加強;在充實現有的礦山、海事、化學危險品等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的基礎上,努力創造條件,建立市級應急救援基地(城市救援中心)。
4.1.3 公安(消防)、醫療衛生等突發公共事件的基本應急救援隊伍按照有關指揮機構的指令,承擔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搶險救援任務;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除承擔本專業搶險救援任務外,應當根據。需要和有關指揮機構的指令,支援其他搶險救援工作。
4.1.4 市政府有關部門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單位,應當加強應急救援隊伍的業務培訓和應急演練,建立聯動協調機制,提高其裝備水平。
4.1.5 市、縣 穴市、區 雪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以鄉鎮和社區為單位的公眾應急能力建設,建立各類群眾性的應急救援隊伍,發揮其在應對突發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有關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特別是大中型企業和高危行業企業,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政府的要求,以及本單位發生突發公共事件的可能性,建立應急救援隊伍,對發生在本地、本單位的突發公共事件進行先期處置,必要時,為其他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救援提供支援。
4.1.6 各應急救援隊伍應當加強協調配合,互聯互動,以形成合力。充分依靠和發揮軍隊、武警部隊在處置突發公共事件中的骨干和突擊隊作用;充分發揮預備役部隊、民兵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志愿者隊伍等社會力量的重要作用。
4.1.7 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的總體情況、編成要素、裝備狀況、執行搶險救援任務的能力等,每年年初向市應急管理辦公室和市相關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所在部門作出報告,重大變更應當及時報告。
各類應急救援隊伍應當合理部署和配置,加強協調配合,互聯互動,形成合力;配備先進、高效、適應性強的救援裝備、器材和通信、交通工具,制訂有關應急處置專業技術方案,并積極開展專業技能培訓和演練,確保能隨時完成搶險救援任務。
4.2 財力保障
4.2.1 市人民政府所需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準備和救援工作資金由市政府有關部門提出,經市財政局審核后,按規定程序列入年度市財政預算。處置突發公共事件所需財政負擔的經費,按照現行事權、財權劃分原則,分級負擔。對受突發公共事件影響較大和財政困難的地區,根據事發地實際情況和當地人民政府的請求,市財政適當給予支持。對受突發公共事件影響較大的行業、企事業單位和個人,按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給予補償或者救助。
4.2.2 突發公共事件財政應急保障資金的支出渠道以及撥付和使用的管理等,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在緊急情況下,財政部門應當急事急辦,特事特辦,確保應急資金及時到位。
4.2.3 各級財政和審計部門要加強對突發公共事件財政應急保障資金的使用和效果進行監管和評估,確保專款專用。
4.2.4 鼓勵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穴包括國際組織 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捐贈和援助。
4.3 物資保障
4.3.1 市發展改革委具體負責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物資儲備的綜合管理工作,并擬訂應急物資保障計劃;市商管辦及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基本生活用品的應急供應及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儲備管理工作;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組織應急藥品、醫療器械的儲備、供應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和有關應急預案的要求,做好相關物資保障工作。
4.3.2 市經貿委會同市政府有關部門建立健全重要應急物資監測網絡、預警體系和應急物資生產、調撥及緊急配送體系,完善應急工作程序,確保應急所需物資和生活用品的及時供應。
4.3.3 市人民政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應急預案的規定,建立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物資儲備制度,保障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物資供應。突發公共事件多發地區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與需要,建立相應的物資儲備制度。
4.3.4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與需要與本地有關企業簽訂協議,指定有關生產、服務企業作為預備轉產、擴產和提供應急所需服務的企業。
4.3.5 市應急管理辦公室和市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有關數據庫,并根據情況變化及時更新,其內容包括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所需物資的種類、數量、存放地點、更新年限以及被指定作為預備轉產、擴產的有關企業的名單、生產能力等。
市應急管理辦公室一般每5年組織一次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物資生產潛力調查。
4.3.6 加強對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儲備物資的管理,防止儲備物資被盜用、挪用、流散;一旦出現上述情況,應當依法查處并及時予以補充;對過期失效的及時予以更新。
4.3.7 對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工作需要而本市緊缺且缺乏生產能力的物資,應當在保證一定數量儲備的基礎上,與有關地區建立暢通的物資調劑供應的渠道,以便需要時,能夠迅速從其他地區調入所需物資。
4.4 基本生活保障
市民政局等有關部門按照市人民政府的安排,具體負責與上級民政等相關部門的聯系,并會同事發地人民政府做好受災群眾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確保災區群眾有飯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處、有病能得到及時醫治。
4.5 醫療衛生保障
4.5.1 市衛生局負責組建醫療衛生應急專業技術隊伍,根據需要及時赴現場開展醫療救治、疾病預防控制等衛生應急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動態數據庫,明確醫療救治單位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數量、分布、救治能力和專業特長等,并擬訂醫療救護保障計劃,明確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準備措施,醫療救護隊伍和醫療衛生設備、物資等的調度方案。
4.5.2 市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和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的請求,及時為受災地區提供藥品、器械等衛生和醫療設備。必要時,組織動員紅十字會等社會衛生力量參與醫療衛生救助工作。
4.5.3 加強公共衛生體系建設,盡快形成疾病預防控制體系、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醫療救治體系、衛生監督體系,全面提高公共衛生管理和應急處置能力。
4.5.4 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醫療救治工作必須堅持以人為本、救死扶傷的原則,盡最大可能減少人員傷亡,并按照現場搶救、院前急救、專科救治的不同環節和實際需要組織實施應急救護。醫療急救機構負責院前急救工作;各級醫院負責后續專科救治工作;紅十字會等群眾性救援組織和隊伍應當積極配合專業醫療救護隊伍,開展群眾性衛生救護工作。
4.6 交通運輸保障
4.6.1 市交通局負責公路、水路運輸設施、車輛、船舶以及水路運輸秩序的保障工作;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擬訂緊急情況社會交通運輸工具的征用程序,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市公安局負責道路運輸秩序的保障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交通運輸保障工作,保證緊急情況下應急交通工具的優先安排、優先調度、優先放行,確保運輸安全暢通。
4.6.2 市應急管理辦公室和市各應急指揮部應當建立動態數據庫,明確用于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的各類交通運輸工具的數量、分布、功能、使用狀態等。
4.6.3 根據應急處置需要,事發地政府有關部門對事發現場及相關通道實施交通管制,開設應急救援“綠色通道”,保證應急救援工作的順利開展;道路設施受損時,有關部門應當迅速組織專業隊伍進行搶修,盡快恢復,確保道路暢通;根據應急處置工作的需要,及時開通水上和空中緊急運輸;加強交通戰備建設,確保能夠及時組織和調集應急交通運輸工具,緊急輸送疏散人員和物資;必要時,可緊急動員和征用社會交通設施、裝備。
4.6.4 鐵路運輸、公路運輸、水路運輸、民用航空經營單位必須全力以赴,確保應急指揮、救援人員和物資、器材、裝備的優先輸送,滿足應急處置工作的需要。
4.7 治安維護
公安、武警部隊按照有關規定,參與應急處置和治安維護工作。要加強對重點地區、重點場所、重點人群、重要物資和設備的安全保護,依法嚴厲打擊違法犯罪活動。必要時,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態,維護社會秩序。
市公安局應當會同市武警支隊擬訂治安保障計劃,明確應急狀態下維持社會治安秩序的各項行動方案。
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地的基層政府和社區組織應當積極發動和組織群眾,開展群防聯防,協助公安部門實施治安保衛工作。
4.8 人員防護
4.8.1 縣(市、區)和鄉(鎮)人民政府要按照平戰結合的原則,根本地經濟社會發展以及不同突發公共事件的特點、現狀及其發展趨勢等實際情況,指定或者建立與本地人口密度、城市規模相適應的緊急避難場所;緊急避難場所的建設,可與人防工程、公園、廣場、文化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的建設或者改造相結合。必要時,可以征用機關、團體、學校的場所以及賓館、招待所、酒店、文化娛樂場所作為臨時避險場所。
4.8.2 縣(市、區)和鄉(鎮)人民政府制定人員緊急疏散預案,完緊急疏散管理辦法和程序,明確各級責任人,確保在緊急情況下公眾安全、有序地轉移或者疏散至安全場所;對因突發公共事件緊急疏散的人員應當妥善安置,并確保疏散人員的生活必需品。
4.8.3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要為涉險人員和應急救援人員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護裝備,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嚴格按照程序開展應急救援工作,確保人員安全。
4.9 通信保障
4.9.1 電信九江分公司、移動九江分公司、聯通九江分公司、市信息辦、市廣播電視局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建立健全應急通信、應急廣播電視保障工作體系,完善公用通信網,建立有線與無線相結合、基礎電信網絡與機動通信系統相配套的應急通信系統,確保通信暢通;由市通信保障應急指揮部對本市承擔應急通信、廣播電視保障任務的相關電信企業、廣播電臺、電視臺以及其他有關單位進行業務協調,優先配置資源,并負責實施應急通信的組織指揮,確保通信暢通。突發公共事件所在地的縣 穴市、區 雪人民政府負責協助現場應急處置的通信保障。
4.9.2 已建或者擬建專用通信網的單位,應當與電信主管部門及時溝通、協商,明確應急通信保障工作中各自的職責,確保緊急情況下的協同運作。
4.9.3 市各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所在部門和各縣(市、區)應急指揮機構的工作平臺應當與市應急管理辦公室相聯通,并確定與各參與部門和單位的通訊方式。
4.9.4 參與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工作的市直部門、單位、應急保障專業隊伍以及縣(市、區)應急指揮機構,應當確保1部專用固定電話24小時有人值守,并明確帶班領導。
4.9.5 應急救援現場與市應急指揮部之間應當確保通信暢通;必要時,可緊急調用或者征用其他部門和社會通信設施。
4.10 公共設施
4.10.1 市政府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煤、電、油、氣、水的供給,以及廢水、廢氣、固體廢棄物等有害物質的監測和處理。
4.10.2 交通、通信、水利、人防、電力、管道等基礎設施建設,應當充分考慮各類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的需要并與之相適應。
4.11 科技支撐
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科協等有關部門和科研教學單位,要積極開展公共領域的科學研究;加大公共安全監測、預測、預警、預防和應急處置技術研發的投入,不斷改進技術裝備,建立健全公共安全應急技術平臺,提高我市公共安全科技水平。
注意發揮企業在公共安全領域的研發作用,鼓勵企業研究、開發、生產用于突發公共事件監測、預測、預警、預防和應急處置工作的新技術、新工具、新設備。
五 監督管理
5.1 預案演練
市應急管理辦公室協同相關應急指揮機構或市政府有關部門制定應急演練計劃,并定期組織演練。
縣(市、區)人民政府要結合本地實際,有計劃、有重點地組織有關部門對相關預案進行演練。
應急演練結束后應當對演練進行全面總結和評價。總結報告應當包括演練地點、時間、氣象條件等背景信息;演練方案和演練情景;參與演練的應急組織;演練目標和演練的范圍;演練過程等基本內容。演練的評價包括對存在缺陷的評述和應急預案的完善、應急設施維護與更新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5.2 宣傳和培訓
5.2.1 各級人民政府和宣傳、文化、廣電、新聞出版等有關部門,要通過圖書、報刊、音像制品和電子出版物、廣播、電視、網絡等形式,廣泛宣傳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法律法規和預防、避險、自救、互救、減災等常識,增強公眾的憂患意識、社會責任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5.2.2 市教育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學校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教育規劃。在中小學生中普遍開展預防、避險、自救、互救、減災等有關常識教育;在大學學生中進行必要的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知識教育。
5.2.3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法律法規和應急管理知識培訓制度,有計劃地對應急救援和管理人員進行培訓,提高其專業技能。
5.3 責任與獎懲
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實行行政領導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對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對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突發公共事件重要情況或者應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依法對有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認真貫徹落實本預案的地方和部門,市人民政府將予以表彰。對落實本預案不力的地方和部門,將予以通報批評,并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將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
六 附則
6.1 預案管理
本預案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由市政府辦公廳負責解釋與組織實施。市政府有關部門和各縣 穴市、區 雪人民政府按照本預案的規定認真履行職責,并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
市應急管理辦公室要建立健全定期評審與更新制度,適時組織對本預案的評審,并視情作出相應的修訂,報市人民政府批準。評審人員由有關專家和部門組成。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