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錄<?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范圍
1.4 工作原則
2 組織體系及相關機構職責
2.1 組織體系
2.2 市安委會職責
2.3 市安委會辦公室職責
2.4 日常管理機構
2.5 有關部門(機構)職責
2.6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及職責
3 預警預防機制
3.1 事故災難監控與信息報告
3.2 預警行動
4 應急響應
4.1 分級響應
4.2 指揮和協調
4.3 緊急處置
4.4 醫療衛生救助
4.5 應急人員的安全防護
4.6 群眾的安全防護
4.7 社會力量的動員與參與
4.8 現場檢測與評估
4.9 信息發布
4.10 應急結束
5 后期處置
5.1 善后處置
5.2 保險
5.3 事故災難調查報告、經驗教訓總結及改進建議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與信息保障
6.2 應急支援與保障
6.3 技術儲備與保障
6.4 宣傳、培訓和演習
6.5 監督檢查
7附則
7.1 響應分級標準
7.2 預案管理與更新
7.3 獎勵與責任追究
7.4 與其它城市的溝通與協作
7.5 預案解釋部門
7.6 預案實施時間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規范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應急管理和應急響應程序,明確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安委會”)、有關部門、各區人民政府應急管理和應急響應職責,及時有效的實施應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維護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家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廣東省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和《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下列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應對工作:
(1)造成6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者危及1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30人以上中毒(重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2000萬元以上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2)超出各區人民政府應急處置能力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3)發生跨區級行政區域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4)市政府認為需要市安委會處置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1.4 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最大程度地預防和減少安全生產事故災難造成的人員傷亡作為首要任務。切實加強應急救援人員的安全防護,充分發揮人的主觀能動性,充分發揮專業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眾的基礎作用。
(2)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市政府統一領導和市安委會組織協調下,各區人民政府和市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和權限,負責有關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應急管理和應急處置工作。企業要認真履行安全生產責任主體的職責,建立安全生產應急預案和應急機制。
(3)條塊結合,屬地為主。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現場應急處置的領導和指揮以地方人民政府為主,實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有關部門應當與地方人民政府密切配合。充分發揮指導和協調作用。必要時由市政府或市安委會直接組織指揮。
(4)依靠科學,依法規范。采用先進技術,充分發揮專家作用,實行科學民主決策。采用先進的救援裝備和技術,增強應急救援能力。依法規范應急救援工作,確保應急預案的科學性、權威性和可操作性。
(5)預防為主,平戰結合。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事故災難應急與預防工作相結合。做好預防、預測、預警和預報工作,做好常態下的風險評估、物資儲備、隊伍建設、完善裝備、預案演練等工作。
2 組織體系及相關機構職責
2.1 組織體系
全市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體系由市政府、市安委會、市有關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領導機構、綜合協調指揮機構、專業協調指揮機構、應急支持保障部門、應急救援隊伍和生產經營單位組成。
市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領導機構為市安委會;綜合協調指揮機構為市安委會辦公室;市110指揮中心承擔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管理工作;專業協調指揮機構為市有關部門管理的專業領域應急救援指揮機構。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機構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確定。
應急救援隊伍主要包括消防部隊、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救援隊伍、社會力量、志愿者隊伍及其它有關救援力量等。
市安委會各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履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職責,負責制定、管理并實施本單位的應急預案。
2.2 市安委會職責
市安委會在應急管理方面的主要職責為領導、組織、協調全市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和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負責應急救援重大事項的決策;必要時,協調佛山軍分區和武警佛山支隊調集部隊參加應急救援工作。
2.3 市安委會辦公室職責
市安委會辦公室作為市安委會的辦事機構。市安委會辦公室的主要應急管理職責為:(1)承擔全市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2)組織協調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3)組織編制和管理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綜合監督、指導各區和各專業應急救援機構應急管理工作。(4)負責調查、掌握各類應急資源情況。(5)組織指導全市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演習。(6)協調與自然災害、公共衛生和社會安全突發事件應急救援機構之間的聯系,相互配合。(7)負責建立、組織安全生產事故專家組,為事故應急的決策提供支持。(8)承擔市安委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2.4 市110指揮中心職責
市110指揮中心作為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管理機構,承擔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管理和救援工作,具體工作內容包括:接報警工作;先期警力、裝備調配和災情通報相關單位工作;信息收集和報送工作等。
2.5部門(機構)職責
2.5.1生產安全事故應急的組織協調分工:
(1)工礦商貿領域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組織協調。
(2)道路交通、火災等事故災難的應急救援由市公安局負責組織協調。
(3)建筑工程事故災難的應急救援由市建設局負責組織協調。
(4)燃氣等城市共用事業事故災難的應急救援由市公用事業局負責組織協調。
(5)水上交通事故災難的應急救援由佛山海事局負責組織協調。
(6)特種設備事故災難的應急救援由市質監局負責組織協調。
(7)急性中毒事故災難的應急救援由市衛生局負責組織協調。
(8)其他事故災難的應急救援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指定單位負責,有關部門配合。
2.5.2協同配合部門職責
(1)應急救援的治安保衛、道路交通管制等工作由市公安局負責指揮,水上交通管制工作由佛山海事局負責指揮。武警佛山支隊協助公安部門做好維護社會治安和轉移群眾工作。
(2)佛山軍分區、武警佛山支隊根據有關地區、部門的請求,組織人民解放軍、民兵預備役和武警部隊參加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搶險救災援助等工作。
(3)應急醫療救援和衛生防疫工作由市衛生局負責組織協調,并為全市各級衛生部門提供技術支持。
(4)應急救援所需的交通運輸保障由市交通局負責組織協調。
(5)應急救援物資保障和生活必需品的市場供應由市發展改革局、經貿局、衛生局、藥監局、民政局和外經貿局組織協調,以市經貿局為主。
(6)應急救援的供水、供電、通訊由供水、供電、通訊及其主管部門負責協調。
(7)群眾轉移安置工作、善后處置和工傷保險相關事務由市民政局和勞動保障局負責指導協調。
(8)氣象監測和氣象預報等由市氣象局提供支持。
(9)事故現場環境監測和環境污染處置由市環保局負責組織協調。
(10)信息發布工作由市委宣傳部和市政府新聞辦負責統一協調。
(11)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對工作的需要,在市安委會的組織、協調下做好相關工作。
市安委會辦公室充分發揮綜合協調作用。市安委會各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履行本部門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職責,負責制訂、管理并實施有關應急預案。
市安委會各成員單位與市安委會辦公室建立應急聯系工作機制,保證信息通暢,做到信息和資源共享,并做好與其他部門應急預案銜接的有關工作。各成員單位的預案抄送市安委會辦公室。
需要其他部門增援和配合時,市政府辦公室及市安委會辦公室負責組織協調工作。
2.6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及職責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以屬地為主,事發地各區人民政府成立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各區人民政府負責人為總指揮,有關部門(單位)參加。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負責指揮所有參與應急救援的隊伍和人員,及時向市政府報告事故災難事態發展及救援情況,同時抄送市安委會辦公室。市政府及時向省政府報告事故災難事態發展及救援情況,同時抄送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
3 預警預防機制
3.1 事故災難監控與信息報告
市有關部門和各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的監控,及時將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災難風險信息報送市安委會辦公室。根據重大危險源監控信息,對可能引發重特大事故的險情,或者其他災害、災難可能引發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信息,市安委會辦公室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通報有關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相關部門和單位,必要時上報市政府。
重大、特大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和市110指揮中心,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當地政府,市110指揮中心接到后應當立即向市政府報告,同時抄送市安會辦公室和市有關部門。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逐級上報事故情況,緊急情況下可越級上報。
市安委會辦公室接到市110指揮中心轉來的事故信息后,立即核實并及時反饋。
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有關部門、單位要及時、主動向市安委會辦公室、市有關部門提供與事故應急救援有關的資料,為市安委會辦公室、市有關部門研究制訂救援方案提供參考。
如果安全生產事故災難中的傷亡、失蹤、被困人員有香港、澳門、臺灣地區人員、外國公民,或者事故可能影響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門、臺灣地區有關機構或有關國家進行通報時,市安委會辦公室或相關部門及時通報市港澳辦、臺辦、外事辦或市政府辦公室,有關部門按照相關預案實施。
如發生特大安全生產事故災難,市安委會辦公室和相關部門在上報市政府的同時,要及時向新聞宣傳主管部門通報情況,以便及時組織輿論引導工作。
3.2 預警行動
各級、各部門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機構接到可能導致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信息后,按照應急預案及時研究確定應對方案,并通知有關部門、單位采取相應行動預防事故發生。
市有關部門和各區人民政府接到可能導致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信息后,要密切關注事態進展,并按照預案做好應急準備和預防工作,事態嚴重時及時上報市政府,并抄送市安委會辦公室和相關部門。市安委會辦公室和有關部門按照相關預案做好應急準備工作。
市安委會辦公室分析事故災難預警信息,特別嚴重情況下建議市安委會發布安全生產事故災難預警信息。
4 應急響應
4.1 分級響應
響應分級標準見7.1。
發生本預案適用范圍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時,啟動三級應急響應,響應行動由市安委會辦公室或有關部門組織實施。事發地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相應的預案全力以赴組織救援,并及時向市政府及市安委會辦公室、市有關部門報告救援工作的進展情況。
四級及以下應急響應行動的組織實施由各區人民政府決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事故災難或險情的嚴重程度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超出其應急救援處置能力時,及時報請上一級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啟動上一級應急預案實施救援。
4.1.l 市有關部門的響應
三級響應時,市有關部門啟動并實施本部門相關的應急預案,組織應急救援,并及時向市政府及市安委會辦公室報告救援工作進展情況。需要其他部門應急力量支援時,向市政府辦公室或市安委會辦公室提出請求。
根據發生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類別,市有關部門按照其職責和預案進行響應。
4.1.2 市安委會辦公室的響應
(1)及時向市政府報告安全生產事故災難基本情況、事態發展和救援進展情況。
(2)開通與事故災難發生地的各區級應急救援指揮機構、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相關專業應急救援指揮機構的通信聯系,隨時掌握事態發展情況。
(3)根據市有關部門和專家的建議,通知相關應急救援指揮機構隨時待命,為地方或專業應急救援指揮機構提供技術支持。
(4)派出有關人員和專家趕赴現場參加、指導現場應急救援,必要時協調專業應急力量增援。
(5)對可能或者已經引發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突發事件的,市安委會辦公室要及時上報市政府,同時負責通報相關領域的應急救援指揮機構。
(6)組織協調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必要時按照市安委會領導的指示,通知市安委會有關成員和有關專家趕到市安委會辦公室或相關指揮機構組織協調指揮。
(7)協調落實其他有關事項。
4.1.3 特殊情況的處理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市委、市政府主管領導或市政府領導委托市政府副秘書長到相應的指揮機構指揮或指導應急救援工作:
(1)造成或者可能造成6人以上死亡(含失蹤)的事故災難。
(2)社會影響特別嚴重的重特大事故災難。
4.2 指揮和協調
進入三級響應后,市有關部門及其專業應急救援指揮機構立即按照預案組織相關應急救援力量,配合地方政府組織實施應急救援。
市安委會辦公室根據事故災難的情況開展應急救援協調工作。通知有關部門及其應急機構、救援隊伍和事發地毗鄰各區人民政府應急救援指揮機構,相關機構按照各自應急預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關應急隊伍在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統一指揮下,密切配合,共同實施搶險救援和緊急處置行動。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負責現場應急救援的指揮,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成立前,事發單位和先期到達的應急救援隊伍必須迅速、有效地實施先期處置,事故災難發生地人民政府負責協調,全力控制事故災難發展態勢,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發生,果斷控制或切斷事故災害鏈。
4.2.1 市有關部門指揮協調的主要內容
(1)啟動本部門相應的應急預案,組織實施應急救援。
(2)掌握現場信息,提出現場應急行動原則要求。
(3)有關部門負責人、專家和人員參加、指導現場應急救援指揮工作。
(4)協調指揮本系統應急力量實施救援行動。
(5)及時向市政府報告應急救援行動的進展情況,同時抄送市安委會辦公室。
4.2.2 市安委會辦公室指揮協調的主要內容
(1)向市安委會提出應急救援重大事項決策建議。
(2)提出現場應急行動原則要求。
(3)派出有關專家和人員參加、指導現場應急救援指揮工作。
(4)協調有關應急力量實施救援行動。
(5)及時向市政府報告應急救援行動的進展情況。
(6)指導受威脅的周邊危險源的監控工作,確定重點保護區域。
(7)必要時通過市安委會協調佛山軍分區和武警佛山支隊調集部隊參加應急救援工作。
4.3 緊急處置
現場處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區域內的應急處置力量。事故災難發生后,發生事故的單位和當地人民政府按照應急預案迅速采取措施。
根據事態發展變化情況,出現急劇惡化的特殊險情時,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在充分考慮專家和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依法及時采取緊急處置措施。
跨行政區、跨領域的影響重大的緊急處置方案,由市安委會辦公室或市有關部門提出并協調實施,影響特別大的報市政府決定。
4.4 醫療衛生救助
事發地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開展緊急醫療救護和現場衛生處置工作。
市衛生局或市安委會辦公室根據地方人民政府的請求,及時協調有關專業醫療救護機構和專科醫院派出有關專家、提供特種藥品和特種救治裝備進行支援。
事故災難發生地疾病控制中心根據事故類型,按照專業規程進行現場防疫工作。
4.5 應急人員的安全防護
現場應急救援人員應根據需要攜帶相應的專業防護裝備,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嚴格執行應急救援人員進入和離開事故現場的相關規定。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根據需要具體協調、調集相應的安全防護裝備。
4.6 群眾的安全防護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負責組織群眾的安全防護工作,主要工作內容如下:
(1)決定應急狀態下群眾疏散、轉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圍、路線、程序。
(2)指定有關部門負責實施疏散、轉移。
(3)啟用應急避難場所。
(4)指定有關部門開展醫療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5)指定有關部門負責治安管理。
(6)企業應與屬地政府,社區建互動機制,確定保護群眾安全需要采取的防護措施。
4.7 社會力量的動員與參與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組織調動本行政區域社會力量參與應急救援工作。
超出事發地的區人民政府處置能力時,區人民政府向市政府申請本行政區域外的社會力量支援,市政府辦公室協調有關各區人民政府、市有關部門組織社會力量進行支援。
4.8 現場檢測與評估
根據需要,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成立事故現場檢測、鑒定與評估小組,綜合分析和評價檢測數據,查找事故原因,評估事故發展趨勢,預測事故后果,為制訂現場搶救方案和事故調查提供參考。檢測與評估報告要及時上報市安委會辦公室和市有關部門。
4.9 信息發布
在市委宣傳部和市政府新聞辦的統一協調下,市安委會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負責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災難信息的發布工作,一般情況下,由地方黨委宣傳部門負責組織,市或各區安委會辦公室會同事故處理的主管部門和單位負責事故災難信息的發布工作。各級政府和部門要指定專人負責新聞輿論工作,迅速擬定信息發布方案、確定發布內容,及時采用適當方式發布信息、組織報道。各新聞媒體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做好信息發布工作。
4.10 應急結束
當遇險人員全部得救,事故現場得以控制,環境符合有關標準,導致次生、衍生事故隱患消除后,經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確認和批準,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結束,應急救援隊伍撤離現場。由事故發生地的區級人民政府宣布應急結束。
5 后期處置
5.1 善后處置
各區人民政府會同相關部門(單位)負責組織重大、特大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善后處置工作,包括人員安置、補償,征用物資補償,災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與處理等事項。盡快消除事故影響,妥善安置和慰問受害及受影響人員,保證社會穩定,盡快恢復正常秩序。
5.2 保險
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發生后,保險機構及時開展應急救援人員保險受理和受災人員、物資的保險理賠工作。
5.3 事故災難調查報告、經驗教訓總結及改進建議
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由市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必要時,市政府直接組成調查組或者授權有關部門組織調查。
安全生產事故災難善后工作結束后,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分析總結應急救援經驗教訓,提出改進應急救援工作的建議,完成應急救援總結報告,報送市人民政府。同時報送市安委會辦公室,市安委會辦公室組織分析研究后,提出改進應急救援工作的意見,并抄送有關部門。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與信息保障
市安委會辦公室組織建立健全全市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綜合信息網絡系統和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災難信息報告系統;建立完善全市重大危險源信息庫、救援力量和資源信息數據庫;規范信息獲取、分析、發布、報送格式和程序,保證市政府辦公室、市有關部門及其專業應急機構和各區應急機構之間的信息資源共享,為應急決策提供相關信息支持。
有關部門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和各區應急救援指揮機構負責本部門、本地區相關信息收集、分析和處理,并按月報、季度報、半年報和年報的要求,定期向市安委會辦公室報送有關信息,重要信息和變更信息要及時報送,市安委會辦公室負責收集、分析和處理全市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有關信息。
各級、各類專業應急救援指揮機構應當掌握本地或本領域所有應急機構和相關部門的通信聯系方式,以及備用方案。
6.2 應急支援與保障
6.2.1 救援裝備保障
市安委會辦公室指導、協調專業應急救援基地建設工作,建立健全特種救援裝備數據庫和有關制度,實現資源共享。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和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裝備。專業應急救援指揮機構應當掌握本專業的特種救援裝備情況,各專業隊伍按規程配備救援裝備。
6.2. 2 應急隊伍保障
危險化學品、交通運輸等行業或領域的企業應當依法組建和完善救援隊伍,制定應急救援預案,并實施演練。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建立完善以消防部隊為骨干的應急隊伍。各級、各行業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機構負責檢查并掌握相關應急救援力量的建設和準備情況。市安委會辦公室負責全市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力量的統一規劃、布局。
6.2.3 交通運輸保障
發生重大、特大安全生產事故災難后,市安委會辦公室或有關部門根據救援需要及時協調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提供交通運輸保障。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事故觀場進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據需要開設應急救援特別通道,道路受損時應迅速組織搶修,確保救災物資、器材和人員運送及時到位,滿足應急處置工作需要。
6.2.4 醫療衛生保障
各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急救醫療服務網絡的建設,配備相應的醫療救治藥物、技術、設備和人員,提高醫療衛生機構應對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救治能力。各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掌握本行政區域內的醫療衛生資源信息,尤其是專科醫療救護機構的資源信息。
6.2.5 物資保障
市有關部門和各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企業,應當建立應急救援設施、設備、救治藥品和醫療器械等儲備制度,儲備必要的應急物資和裝備。
各專業應急救援機構根據實際情況,負責監督應急物資的儲備情況、掌握應急物資的生產加工能力儲備情況。
市發展改革局、經貿局、衛生局、食品藥品監管局、民政局和外經貿局負責協調跨區域的救援物資調用。
6.2.6 資金保障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做好事故應急救援必要的資金準備。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資金首先由事故責任單位承擔,事故責任單位暫時無力承擔的,由當地政府協調解決。市政府處置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所需工作經費按照財政應急保障預算的有關規定解決。
6.2.7 社會動員保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動員和組織社會力量參與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應急救援。市安委會辦公室協調調用事發地以外的有關社會應急力量參與增援時,各級人民政府要為其提供各種必要保障。
6.2.8 應急避難場所保障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提供重大、特大事故災難發生時人員避難需要的場所。
<?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smarttags" />
應急過程中需要的其它支援與保障,由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領導機構指定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負責。
6.3 技術儲備與保障
市安委會辦公室成立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專家組,為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支持和保障。要充分利用安全生產技術支撐體系的專家和機構,研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重大問題,開發應急技術和裝備。
6.4 宣傳、培訓和演習
6.4.1 公眾信息交流
市安委會辦公室和有關部門組織應急法律法規和事故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常識的宣傳工作,各種媒體提供相關支持。
各級人民政府結合本地實際,負責本地相關宣傳、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危機意識。
企業與所在地社區建立互動機制,向周邊群眾宣傳相關應急知識。
6.4.2 培訓
有關部門組織各級應急管理機構以及專業救援隊伍的相關人員進行上崗前培訓和業務培訓。市安委會辦公室負責指導。
有關部門、單位可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做好兼職應急救援隊伍的培訓,積極組織社會志愿者的培訓,提高公眾自救互救能力。
各級人民政府將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內容列入行政干部培訓的課程。
6.4.3 演習
市安委會辦公室和有關部門指導、協調、監督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演習、演練工作。各專業應急機構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演習。市安委會辦公室每兩年至少組織一次聯合演習。各企事業單位應當根據自身特點,定期組織本單位的應急救援演習。
市有關部門的專業應急機構組織演習結束后,形成總結報送市安委會辦公室和有關部門備案。市安委會辦公室組織的聯合演習結束后,向市安委會提交書面總結報告。
6.5 監督檢查
市安委會辦公室對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實施的全過程進行監督檢查。
7 附則
7.1 響應分級標準
按照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范圍,應急響應級別原則上分為一級響應、二級響應、三級響應、四級響應。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啟動一級響應: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直接經濟損失l億元以上的特別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2)需要緊急轉移安置10萬人以上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3)超出省人民政府應急處置能力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4)跨省級行政區、跨領域(行業和部門)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5)國務院領導同志認為需要國務院安委會響應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啟動二級響應: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危及10 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 5000萬元以上、l億元以下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2)超出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急處置能力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3)跨地級以上市行政區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4)省政府認為有必要響應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啟動三級響應:
(1)造成6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2000萬元以上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2)超出各區人民政府應急處置能力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3)發生跨區級行政區域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4)市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響應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啟動四級響應:
發生或者可能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含失蹤)的事故。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7.2 預案管理與更新
隨著應急救援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門職責或應急資源發生變化,以及實施過程中發現存在問題或出現新的情況,市安委會辦公室及時修訂完善本預案,上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7.3 獎勵與責任追究
7.3.1 獎勵
在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現之一的單位和個人,應依據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1)出色完成應急處置任務,成績顯著的。
(2)防止或搶救事故災難有功,使國家、集體和人民群眾的財產免受損失或者減少損失的。
(3)對應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議,實施效果顯著的。
(4)有其他特殊貢獻的。
7.3.2 責任追究
在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視情節輕重及危害后果,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1)不按照規定制定事故應急預案,拒絕履行應急準備職責和義務的。
(2)瞞報、謊報、遲報等隱瞞事故災難真實情況的。
(3)拒不執行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不服從命令和指揮,或者在應急響應時互相推諉、怠于履行職責及臨陣脫逃的。
(4)盜竊、挪用、貪污應急工作資金或者物資的。
(5)阻礙應急工作人員依法執行任務或者進行破壞活動的。
(6)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應急工作行為的。
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由其任免機關或者行政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屬于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7.4 與其它城市的溝通與協作
市安委會辦公室和有關部門積極建立與國內外應急機構的聯系、組織參加國內外救援活動,開展與其它城市的交流與合作。
7.5 預案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市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7.6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