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組織機構及職責
1.調度室:接到施工單位停電停風回報后通知通風隊等有關部門。
2.通風組:測量停電停風時施工地點氣體濃度和恢復通風后施工地點氣體濃度。
3.安監處:安檢員確定人員撤離工作地點,到達新鮮風流處。
4.井下各施工單位:負責本單位人員撤離,兼職瓦檢員測量施工地點氣體濃度。
二、匯報程序
井下各施工單位因檢修、停電或其他可預見原因停止局部通風機運轉時,通知礦調度室。變電所在停電以前,礦調度室必須將預計停電時間并通知井下各施工單位。
三、應急措施
1.井下各施工單位使用局部通風機通風的掘進工作面,不得停風;因檢修、停電等原因停風時,必須撤出人員,切斷電源。
恢復通風前,必須檢查瓦斯。只有在局部通風機及其開關附近10m以內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都不超過0.5%時,方可人工開啟局部通風機。
2.井下各施工單位臨時停工的地點,不得停風;否則必須切斷電源,設置柵欄,揭示警標,禁止人員進入,并向礦調度室報告。停工區內瓦斯或二氧化碳濃度達到3.0%或其他有害氣體濃度超過。
恢復已封閉的停工區或采掘工作接近這些地點時,必須事先排除其中積聚的瓦斯。排除瓦斯工作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
3.局部通風機因故停止運轉,在恢復通風前,必須首先檢查瓦斯,只有停風區中最高瓦斯濃度不超過1.0%和最高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1.5%,恢復通風前,必須檢查瓦斯。只有在局部通風機及其開關附近10m以內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都不超過0.5%時,方可人工開啟局部通風機。
4.停風區中瓦斯濃度超過1.0%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1.5%,最高瓦斯濃度和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3.0%時,必須采取安全措施,控制風流排放瓦斯。
5.停風區中瓦斯濃度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3.0%時,必須制訂安全排除瓦斯措施,報礦技術負責人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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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在排放瓦斯過程中,排出的瓦斯與全風壓風流混合處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都不得超過1.5%,且采區回風系統內必須停電撤人,其他地點的停電撤人范圍應在措施中明確規定。只有恢復通風的巷道風流中瓦斯濃度不超過1.0%和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1.5%時,方可人工恢復局部通風機供風巷道內電氣設備的供電和采區回風系統內的供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