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以下簡稱應急預案)管理,增強應急預案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辦發〔2013〕101號)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應急預案,是指本省各級政府及其部門、基層組織、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為依法、迅速、科學、有序應對突發事件,最大程度減少突發事件及其造成的損害而預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條 全省應急預案的規劃、編制、審批、發布、備案、演練、修訂、培訓、宣傳教育等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應急預案管理遵循統一規劃、綜合協調、分類指導、分級負責、屬地為主、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 省政府應急管理辦事機構負責全省應急預案管理的綜合協調工作,檢查指導全省應急預案的制訂和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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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應急預案體系
第六條 建立健全應急預案體系。全省應急預案體系由縣級以上政府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應急預案,鄉鎮(街道)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單位和基層組織應急預案等組成。
第七條 總體應急預案是應急預案體系的總綱,是政府組織應對突發事件的總體制度安排,由縣級以上政府制定。省政府總體應急預案是全省應急預案體系的總綱,是省政府組織應對突發事件的總體制度安排。鄉鎮(街道)綜合應急預案由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參照縣級政府總體應急預案制定。
第八條 專項應急預案是政府為應對某一類型或者某幾種類型突發事件,或者針對重要目標物保護、重大活動保障和應急資源保障等重要專項工作而預先制定的涉及多個部門和單位職責的工作方案,由有關主管部門和單位牽頭制訂并負責日常管理,報本級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九條 部門應急預案是政府有關部門根據本級政府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職責,為應對本部門(行業、領域)突發事件,或者針對重要目標物保護、重大活動保障和應急資源保障等涉及本部門(行業、領域)工作而預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政府有關部門制定和實施。
第十條 單位和基層組織應急預案是為應對本單位、本區域內各類突發事件而預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居委會、村委會等法人和基層組織制定和實施。單位和基層組織根據應對突發事件需要,制定完善本單位和本區域內的應急預案。
第十一條 下列單位應當針對本單位主要突發事件風險制定具體應急預案:
(一) 公路、軌道交通、鐵路、航空和水陸客運等公共交通運營單位。
(二) 學校、醫院、商場、賓館、大中型企業、大型超市、幼托機構、養老機構、旅游景區和文化體育場館等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
(三) 重大活動或節慶活動主辦單位。
(四) 重大基礎設施、礦山、建筑、金屬冶煉、船舶和廢料廢渣處理、海上及沿海等的生產、運營、施工作業單位。
(五) 供(排)水、發(供)電、供油、供氣、通信、廣播電視和防汛等公共設施的經營、管理單位。
(六) 人員密集的高層建筑、地下空間和公共場所等的經營、管理單位。
(七) 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危險廢物、放射性物品、病原微生物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運、使用單位。
(八) 法律、法規規定和縣級以上政府及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單位。
第十二條 鼓勵相鄰、相近的市、縣(市、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聯合制定應對區域性、流域性突發事件的聯合應急預案。鼓勵本省有關市縣政府與相鄰、相近省(市)的有關政府聯合制定應對區域性、流域性突發事件的聯合應急預案。鼓勵本省有關部門與相鄰、相近的省(市)相關部門聯合制定應對某一類型突發事件或針對某個重要專項工作的聯合應急預案。
第十三條 全省各級政府針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多發易發突發事件,依據風險評估成果,合理規劃專項及部門應急預案構成,制定本級政府應急預案體系規劃,組織村、社區和企事業單位制定應急預案編制和實施計劃,并根據風險變化適時組織修訂完善應急預案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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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應急預案的編制
第十四條 應急預案編制要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制度,緊密結合實際,合理確定內容,并做好與上位應急預案的銜接,切實提高科學性、針對性和實用性。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根據需要,編寫應急預案編制指南,指導本行政區域、本行業(領域)應急預案編制工作。
第十五條 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組成預案編制工作小組,吸收預案涉及的主要部門和單位業務相關人員、有關專家及有現場處置經驗的人員參加。編制工作小組組長由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有關負責人擔任。
第十六條? 編制應急預案應當在開展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的基礎上進行。
(一)風險評估。針對突發事件特點,識別風險因素,包括輿情風險,分析可能產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評估各種后果的危害程度,提出控制風險、治理隱患的措施。
(二)應急資源調查。全面調查本地區、本單位第一時間可調用的應急隊伍、裝備、物資、場所等應急資源狀況和合作區域內可請求援助的應急資源狀況,必要時對本地居民應急資源情況進行調查,為制定應急響應措施提供依據。
應急預案編制單位可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
第十七條 政府及其部門應急預案編制過程中應當廣泛聽取有關部門、單位和專家的意見,與相關的預案作好銜接。涉及其他單位職責的,應當書面征求相關單位意見,相關單位應及時反饋意見。必要時,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單位和基層組織在編制應急預案過程中,應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制度規定要求或實際需要,征求相關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意見。
第十八條 各級政府及其部門編制的應急預案一般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一)總則。包括編制目的、依據、適用范圍、事件分級和工作原則等。
(二)組織體系。包括指揮機構、辦事機構、工作機構、現場指揮機構和專家咨詢組等。
(三)監測與預警。包括風險分析、監測措施、預防措施、預警分級標準,預警發布、調整、解除和預警響應措施等。
(四)應急處置。包括信息報告、先期處置、應急響應啟動條件、分級響應、指揮與協調、信息發布和應急結束等。
(五)后期處置。包括善后處置、社會救助、調查與評估和恢復重建等。
(六)應急保障。包括應急隊伍、物資裝備、資金、醫療衛生、交通運輸、網絡信息、治安維護、通信的保障和科技支撐等。
(七)宣傳培訓和演練。包括應急宣傳教育、培訓和演練等。
(八)監督管理。包括監督檢查、責任與獎懲等。
(九)附則。包括名詞術語、預案發布的解釋等。
(十)附件。包括組織指揮體系結構圖、應急處置工作流程圖、應急資源情況一覽表等。政府部門、單位和基層組織應急預案,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簡化。
第十九條 突發事件分級按照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制定的標準執行。應急響應是否分級、如何分級、如何確定分級響應措施等,由預案編制單位根據本區域、本部門、本單位的組織體系、應急能力等實際情況確定。
第二十條 總體應急預案主要規定基本原則、組織體系、運行機制,以及應急保障的總體安排等,明確相關各方的職責和任務。
第二十一條 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不同層級的應急預案內容各有所側重。
省級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側重明確突發事件的組織指揮機制、信息報告要求、分級響應及響應行動、隊伍物資保障及調動程序和市縣級政府職責等,重點規范省級層面的應對行動,同時體現指導性。
市縣級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側重明確突發事件的組織指揮機制、風險評估、監測預警、信息報告、應急處置措施、隊伍物資保障及調動程序等內容,重點規范市縣層面的應對行動,體現應急處置的主體職能。
針對重要基礎設施、生命線工程等重要目標物保護的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側重明確風險隱患及防范措施、監測預警、信息報告、應急處置和緊急恢復等內容。
針對重大活動或節慶活動保障制定的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側重明確活動安全風險隱患及防范措施、監測預警、信息報告、應急處置以及人員疏散撤離的組織和路線等內容。
針對為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提供隊伍、物資、裝備、資金等資源保障的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側重明確組織指揮機制、資源布局、不同種類和級別突發事件發生后的資源調用程序等內容。
第二十二條 鄉鎮(街道)綜合和專項應急預案側重明確突發事件的預警信息傳播、組織先期處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收集報告、人員臨時安置等內容,重點規范鄉鎮(街道)層面的應對行動,體現先期處置特點。
第二十三條 單位和基層組織應急預案側重明確應急響應責任人、風險隱患監測、信息報告、預警響應、應急處置、人員疏散撤離的組織和路線、可調用或可請求援助的應急資源情況及如何實施等,體現自救互救、信息報告和先期處置特點。
第二十四條 等應急聯動機制。聯合應急預案側重明確相鄰、相近地區政府及其部門間信息通報、處置措施銜接、應急資源共享
第二十五條 應急預案編制單位可根據應急預案,針對突發事件現場處置工作靈活制定現場工作方案,側重明確現場組織指揮機制、應急隊伍分工、不同情況下的應對措施、應急裝備保障和自我防護等內容。
第二十六條 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和本單位具體情況,編制應急預案操作手冊,一般包括風險隱患分析、應急機構組成及職責、處置工作程序、響應措施、應急隊伍、裝備物資和避災(基地)場所等內容,以及相關單位聯絡人員和電話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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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應急預案的審批、備案和公布
第二十七條 各類政府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將預案送審稿、編制工作說明、專家評審意見、各成員單位復函和意見采納情況、風險評估報告以及應急資源調查報告等有關材料一并報送預案審批單位。因保密等原因,需要發布應急預案簡本的,應當將應急預案簡本一起報送審批。
第二十八條 應急預案審核內容主要包括預案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制度規定,是否與有關應急預案進行了銜接,各方面意見是否一致,主體內容是否完備,責任分工是否合理明確,應急響應級別設計是否合理,應對措施是否具體簡明、管用可行等。必要時,應急預案審批單位可組織有關專家對應急預案進行評審。
鼓勵委托第三方機構對應急預案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進行評估。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政府總體應急預案由本級政府常務會議審議,以本級政府名義印發;專項應急預案報 本級政府審批,必要時經本級政府常務會議或專題會議審議,以本級政府辦公室(廳)名義印發;部門應急預案由部門有關會議審議,原則上以部門名義印發,鄉鎮(街道)應急預案由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發布。
單位和基層組織應急預案須經本單位或基層組織主要負責人簽發,發布方式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三十條 應急預案審批單位應當在應急預案印發后的20個工作日內向有關單位備案:
(一)總體應急預案報上一級政府備案。
(二)專項應急預案抄送上一級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備案。
(三)部門應急預案報本級政府備案,同時抄送上一級政府主管部門備案。
(四)基層組織應急預案報送所在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備案。
(五)單位應急預案一般報送縣級政府主管或者監管部門備案;跨市縣單位應急預案按所跨區域報其共同的 上一級政府主管或監管部門備案;涉及需要與所在地政府聯合應急處置的駐地單位應急預案,應當向所在地縣級政府主管或監管部門備案。
(六)各類重大活動和節慶活動應急預案報活動舉辦地縣級以上政府或其主管部門備案。
(七)應急預案備案應當提供電子文本。
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 各級政府及其部門制定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類應急預案,由審批單位主動向社會公布,編制單位應組織相關專家對應急預案進行解讀。確需保密的,應向社會公布應急預案簡本或操作手冊。
第三十二條 受理應急預案備案的政府或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應急預案備案單位名單。
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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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應急演練
第三十三條 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演練制度,結合實際制定預案演練計劃,采取實戰演練、桌面推演等方式,組織開展人員廣泛參與、處置聯動性強、形式多樣、節約高效的應急演練。
應急演練原則上由應急預案編制單位牽頭組織,應急預案涉及的有關部門、單位要按照實戰要求,積極參加演練。涉及需啟動多個專項應急預案的演練,可由當地政府組織實施。
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編制單位至少每3年進行1次應急演練,重大活動或節慶活動舉行前至少組織1次應急演練。
各級政府應急管理辦事機構應當匯總編制本行政區域內年度應急預案演練計劃,并報上級應急管理辦事機構備案。各級政府應急管理辦事機構應當加強應急預案演練的統籌協調工作,督促指導有關單位制定年度應急預案演練工作計劃并予以實施。
第三十四條 地震、臺風、雷電、洪澇、滑坡、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災害易發區域所在地政府及相關單位,重要基礎設施和城市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生命線工程經營管理單位,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運、使用單位,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場所和醫院、學校等人員密集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等,應當有針對性地經常組織開展應急演練。
第三十五條 應急預案演練組織單位應當組織演練評估。應急演練評估的主要內容包括:演練的執行情況,預案的合理性與可操作性,指揮協調和應急聯動情況,應急人員的處置情況,演練所用設備裝備的適用性,對完善預案、應急準備、應急機制、應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等。
鼓勵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演練評估。
第三十六條 市縣總體應急預案演練方案和演練評估報告分別在演練開始20日前和演練結束后20日內報上一級政府應急管理辦事機構備案。縣級以上政府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演練方案和演練評估報告在演練開始20日前和演練結束后20日內報同級政府應急管理辦事機構備案和上一級政府主管部門備案。鄉鎮(街道)應急預案演練方案和演練評估報告報縣級政府應急管理辦事機構和主管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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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應急預案的評估和修訂
第三十七條 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結合突發事件應對處置和應急演練,建立預案定期評估制度,分析評價應急預案內容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實現應急預案的動態優化和科學規范管理。
第三十八條 應急預案原則上每3—5年修訂1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修訂:
(一)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上位預案中的有關規定發生變化的;
(二)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重大調整的;
(三)面臨的風險發生重大變化的;
(四)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
(五)應急預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發生變化的;
(六)在突發事件實際應對和應急演練中發現問題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
(七)應急預案編制和審批單位認為應當修訂的其他情況。
第三十九條 應急預案修訂涉及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應急處置程序、主要處置措施、突發事件分級標準等重要內容的,修訂工作應參照本辦法規定的預案編制、審批、備案、公布程序組織進行;僅涉及其他內容的,可根據情況適當簡化程序。
第四十條 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定期對應急預案涉及的指揮機構人員、單位聯絡人員及其聯系方式進行校對核實,發生變動的要及時變更,并及時更新應急預案操作手冊,預案和操作手冊變更部分應及時印發相關單位并報審批單位備案。
第四十一條 各級政府及其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公民等,可以向有關預案編制單位提出修訂建議。
第四十二條 各級政府應急管理辦事機構應當匯總編制本行政區域內年度應急預案修訂計劃,并報上一級應急管理辦事機構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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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培訓和宣傳教育
第四十三條 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通過編發培訓材料、舉辦培訓班、開展工作研討等方式,對與應急預案實施密切相關的管理人員和專業救援人員等組織開展應急預案業務培訓。鼓勵以信息化方式開展相關應急預案業務培訓。
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將應急預案業務培訓作為應急管理業務培訓的重要內容,納入領導干部培訓、公務員培訓、應急管理干部日常培訓內容。
第四十四條 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結合實際情況,積極開展應急預案的宣傳普及活動,使公眾熟悉、掌握應急預案的內容和要求。對需要公眾廣泛參與的非涉密的應急預案,應當充分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等多種媒體廣泛宣傳,制作通俗易懂、好記管用的宣傳普及材料,向公眾免費提供。
第四十五條 新聞媒體應當積極開展應急預案的公益宣傳,增強公眾的危機意識、社會責任意識,提高公眾的避險逃生、自救互救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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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六條 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負責加強對本行政區域、本行業(領域)應急預案管理工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將應急預案落實情況納入政府督查和突發事件處置調查范圍。
第四十七條 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單位和基層組織要加大云計算、大數據、物聯網、移動互聯網等先進技術應用力度,將應急預案相關工作流程、技術措施、資源保障等進行結構化、數據化處理,建立健全風險隱患、應急隊伍、物資、裝備、場所等應急資源數據庫以及數據維護更新機制。
第四十八條 應急預案體系建設應當與各級政府應急指揮平臺建設相結合,建立并不斷完善應急預案管理信息系統,實現各級各部門應急預案管理信息系統互聯互通和信息共享。
第四十九條 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各有關單位要指定專門機構和人員負責應急預案管理工作,并將應急預案管理工作所需經費納入預算統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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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責任追究
第五十條 各級政府和縣級以上有關政府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履行應急預案管理職責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由于應急預案相關工作不落實,導致發生突發事件或者發生后應急處置不當的,根據情節嚴重程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單位和基層組織違反本辦法規定,不落實應急預案相關工作,導致發生突發事件或者發生后應急救援工作不及時的,對相關責任單位和人員依法依規進行責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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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市、縣(市、區)政府、省級有關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相關實施細則。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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