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錄
1總則
1.1編制目的
1.2編制依據
1.3適用范圍
1.4事故險情信息分級
1.5工作原則
2 組織體系及相關機構職責
2.1組織體系
2.2應急指揮部組織機構
2.3應急指揮部機構職責
3預警與預防機制
3.1事故災難監控與信息報告
3.2預警預防行動
4應急反應及處理措施
4.1分級反應
4.2應急反應響應
4.3應急人員的安全防護
4.4社會力量的動員與參與
4.5信息發布
4.6應急終止
5 后期處理
5.1善后處理
5.2事故應急評估
6應急保障
6.1通信與信息保障
6.2應急支援與保障
6.3技術保障
6.4宣傳教育、培訓和演練
6.5監督檢查
7附則
7.1名詞術語定義
7.2預案管理與更新
7.3獎勵與責任追究
7.4預案實施時間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為建立健全內江市境內水域船舶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應急反應機制,快速、有序、高效地組織船舶污染事故應急反應行動,最大程度地控制和減少船舶污染事故對水域環境造成的危害,促進經濟社會和水上交通運輸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55號)、《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船舶污染內河水域環境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15年第25號)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內江市境內水域的船舶污染事故險情的應急反應和處置。
1.4 事故險情信息分級
根據《船舶油污染事故等級》(JT/T458-2001)中船舶油污染事故等級的規定及事故險情信息的嚴重性、緊急性、可控性和影響范圍,船舶污染事故分為重大事故險情(Ⅰ級)、大事故險情(Ⅱ級)、一般事故險情(Ⅲ級)、小事故險情(Ⅳ級)。
1.4.1 重大事故(Ⅰ級)
船用油入水量>1噸,經濟損失>10萬元;或船舶污染事故造成區域生態功能嚴重喪失,或物種生存環境遭到嚴重污染,或因環境污染使當地正常的經濟、社會秩序受到嚴重影響。
1.4.2 大事故(Ⅱ級)
0.1噸<船用油入水量≤1噸,5萬元<經濟損失≤10萬元;船舶污染事故造成水域大面積污染,或市內重要水源地取水中斷的污染事故。
1.4.3 一般事故(Ⅲ級)
0.01噸<船用油入水量≤0.1噸,2萬元<經濟損失≤5萬元;船舶污染事故造成水域較大面積污染,或縣(市、區)集中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污染事故。
1.4.4 小事故(Ⅳ級)
船用油入水量≤0.01噸,經濟損失≤2萬元;船舶污染事故造成水域局部污染,或造成村居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污染事故。
1.5 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公眾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作為首要任務,最大限度地預防和減少船舶污染事故造成的危害。
2.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和權限,建立健全綜合協調、分類管理、分級負責、條塊結合、屬地為主的應急管理體制。
3.依靠科學,依法規范。采用必要的監測、預測、預警和預防技術,充分發揮專家隊伍和專業人員的作用,完善工作機制,形成工作合力,提高對船舶污染事故的應急反應能力。
4.預防為主,平戰結合。堅持事故災難應急與預防工作相結合,加強預防、預測、預警和預報工作,充分發揮縣(市、區)、鄉鎮、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志愿者隊伍、河道專管員的作用,構建以防范為主、防治結合的高效管理與應急反應機制。
2 組織體系及相關機構職責
2.1 組織體系
設立內江市船舶污染事故應急指揮部,負責大事故及以上船舶污染事故的應急處置領導工作,負責市及跨縣(市、區)事故的現場應急處置指揮。市政府有關部門依據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各自職責,承擔相關大事故及以上船舶污染事故的應急指揮機構的工作。事故發生地縣(市、區)政府成立船舶污染事故應急現場指揮部,負責現場應急指揮。
內江市船舶污染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交通運輸局。
2.2 應急指揮部組織機構
內江市船舶污染事故應急指揮部總指揮由市政府分管領導擔任,市政府分工副秘書長擔任副總指揮,市交通運輸、安監、環保、水務、農業等部門負責人擔任副總指揮,成員由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應急、安監、公安、消防、交通運輸、海事、衛計、環保、農業、水務、財政、氣象、旅游、民政、通信、供電、住房城鄉建設(供水)等部門和單位(根據事故性質和需要臨時增加)負責人組成。辦公室主任由市交通運輸局分管負責人兼任。
各縣(市、區)設船舶污染事故應急現場指揮部,由縣(市、區)政府(管委會)主要負責人或分管安全生產的副職擔任總指揮,相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
2.3 應急指揮部機構職責
2.3.1 市船舶污染事故應急指揮部
主要職責:按照市應急委員會的部署,落實船舶污染各項應急措施;統一指揮、協調船舶污染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決策應急救援重大事項;落實本應急預案;落實應急反應工作的經費;監督預案實施情況;在發生大事故及以上船舶污染事故后,報請市政府同意后啟動本預案,并組織實施;成立船舶污染事故應急聯席會議;報請市委、市政府向省政府、部隊請求救助力量。
2.3.2 市船舶污染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主要職責:承擔市船舶污染事故應急指揮部的日常工作,掌握應急資源;承擔日常值班工作,做好事故(險情)的預警和船舶污染事故應急反應工作;負責組織事故評估和應急等級確定;提出應急處置行動措施;組織相關單位和人員進行專業培訓和演練;檢查督促有關單位貫徹落實本預案;組織對本預案的修訂工作;提出應急反應隊伍設置、設備器材配備和設備庫建設維護的規劃意見和建議;在市政府的領導下,會同有關部門負責事故信息的發布工作;完成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2.3.3 船舶污染事故應急現場指揮部
主要職責:統一組織、指揮事故現場應急反應工作;向指揮部匯報事故應急反應有關情況,提出應急反應請求和建議;組織應急工作的評估,總結應急反應經驗教訓。
3 預警與預防機制
3.1 事故災難監控與信息報告
3.1.1 預警信息與報告
市船舶污染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對各類信息進行預測分析,對可能發生的船舶污染事故進行預警。預警級別依據船舶污染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緊急程度和發展勢態,分為Ⅰ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Ⅳ級(一般)等四級,分別以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表示。預警分級標準如下:
Ⅰ級(特別重大):預計將要發生重大以上的船舶污染事故,事態正在蔓延,可能造成大范圍水環境污染,或者涉及兩個以上設區市,社會危害性和影響巨大。
Ⅱ級(重大):預計將要發生大事故以上的船舶污染事故,事態正在蔓延,可能造成大范圍水環境污染,或者涉及兩個以上縣(市、區),社會危害性和影響很大。
Ⅲ級(較大):預計將要發生一般以上的船舶污染事故,事態正在蔓延,可能對水域環境造成較大污染以及一定社會影響。
Ⅳ級(一般):預計將要發生小事故以上的船舶污染事故,事態正在蔓延,可能對水域環境造成污染或一定社會影響。
3.1.2 事故(險情)信息報告
當發現船舶污染事故或可能發生船舶污染事故時,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義務盡快向事故所在地船舶污染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告。
所在地船舶污染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在接到事故(險情)信息報告后,在初步判定事故(險情)情況基礎上,會同交通運輸部門人員直接聯系現場有關人員和附近其他人員或作業者進行進一步核實、確認,查明以下詳細情況,并形成第二階段報告:
(1)事故發生時間、地點、原因;
(2)事故船舶資料及碼頭資料,船員及船舶所有人聯系方式;
(3)載運乘客人數或者貨物名稱、種類、數量、包裝措施;
(4)污染物的名稱、種類、數量;
(5)自控能力及可能繼續發生泄漏的情況;
(6)氣象、水文狀況;
(7)污染物泄漏和傳輸擴散狀況。
判斷為一般及以下船舶污染事故風險信息,縣船舶污染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通知事發各相關縣(市、區)政府(管委會)。
判斷有可能是一般以上船舶污染事故風險信息,縣船舶污染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上報市船舶污染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經再次核實事故情況后,市船舶污染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立即報告市政府應急辦,并通報相關單位。
較大事故及以上船舶污染事故及其先期處置的相關情況,要及時報省政府應急辦。當船舶污染事故涉及或影響到其他市時,由市政府通報相關市政府。
各有關單位對于發生在敏感地區、敏感時間,或可能演化為重大及以上船舶污染事故信息的報送,不受報送分級標準限制。
3.2 預警預防行動
3.2.1 航運單位、船舶和人員應注意接收預警信息,根據不同預警級別,采取相應的防范措施。
3.2.2 船舶污染事故發生后,事故方船長、碼頭負責人等應立即宣布啟動相應的應急響應,迅速、有效地組織先期處置。
3.2.3 船舶污染事故發生后,在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成立前,事故發生地縣(市、區)政府(管委會)、市交通運輸局負責協調,全力控制事故災難發展態勢,防止次生、衍生事故發生,果斷控制或切斷事故災難鏈。
3.2.4 市船舶污染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接到一般及以上船舶污染事故報告后,迅速收集分析事故和環境條件的有關信息,預報事故源污染物擴散軌跡,分析保護目標受威脅或危害的范圍和程度,及時發出有關環境危害、人員疏散、敏感資源防護、開展事故處置的預警信息。
4 應急反應及處理措施
4.1 分級反應
4.1.1 事故再評估和應急等級確定
市船舶污染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事故再評估和應急等級確定。通過監視、監測的數據等預報結果,對照可能危及的水域,確定優先保護次序,再根據現場條件對事故作進一步的評估,按照事故應急等級的劃分原則,確定事故應急響應。
4.1.2 Ⅰ、Ⅱ級應急反應
Ⅰ、Ⅱ級應急響應由市船舶污染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市政府同意后啟動。
4.1.3 Ⅲ、Ⅳ級應急反應
發生一般及以下船舶污染事故后,應由事發地縣(市、區)、市交通運輸局和有關部門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組織開展應急處置工作,根據職責和規定的權限啟動相關應急預案,及時、有效地進行處置,控制事態,并報告市政府應急辦。對于先期未能有效控制事態,或者需要市政府協調處置時,由市船舶污染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市政府同意后啟動并實施本預案。
4.2 應急反應響應
4.2.1 市船舶污染事故應急指揮部的響應
(1)及時向市政府報告船舶污染事故基本情況、事態發展和救援進展情況。
(2)擬定現場應急指揮部成員名單,及時組建現場應急指揮部。
(3)統籌事故發生地縣(市、區)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相關專業應急救援機構、相關專業安全專家組的通信聯絡,隨時掌握事態發展情況。
(4)根據有關部門和專家的建議,通知相關應急救援機構隨時待命,為事故現場應急指揮部提供技術支持。
(5)派出有關人員和專家趕赴現場參加、指導應急救援,必要時派遣專業應急力量實施增援。
(6)配合進行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7)完成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4.2.2 事故現場應急指揮部的響應
事故現場應急指揮部應積極協調各參加單位,做好以下工作:
(1)根據事故災難發生情況,組織有關部門按照應急預案制定具體實施方案,迅速開展控制、搶險救災工作。
(2)根據應急處置過程中發生的變化和問題,及時對實施方案進行調整、修訂和補充。
(3)在本轄區內緊急調用各類相關物資、設備、人員和場地。
(4)根據事故情況,有危及周邊單位和人員安全的險情時,組織人員和物資的疏散工作。
(5)及時向市船舶污染事故應急指揮部報告處置進展情況。
(6)辦理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4.2.3 市船舶污染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的響應
(1)及時向上級指揮機構報告事故基本情況、事態發展和處置進展情況;
(2)建立與現場應急指揮部、相關專業應急救援部門的通信聯系,隨時掌握事態發展情況;
(3)召集專家小組或相關技術人員對適宜的應急反應對策、相應需要的人力、物力、財力資源、調用速度和征調可行性等應急反應能力作出評估,并據此提出可行的備選方案,供應急反應決策和行動參考;
(4)根據應急反應決策,派出有關人員和專家趕赴現場參加、指導現場應急救援,必要時協調專業應急力量增援;
(5)協調落實其他有關事項。
4.2.4 現場應急指揮部各專業組的響應
現場應急指揮部根據事態的發展變化情況,依據本預案,在充分考慮專家和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成立相關應急專業小組,及時實施應急處置措施。
4.2.4.1 水上警戒監測組。由市交通運輸局牽頭負責,海事、農業、環保、水利、氣象、公安等成員單位組成。在現場指揮長的統一組織、指揮下,實施現場警戒和監測,并及時向現場指揮長報告相關情況。
(1)發布航行通(警)告;
(2)向可能遭受污染損害的單位發布預警信息;
(3)組織調動船艇在事故水域實施交通管制;
(4)設置警戒區域,疏導過往船舶;
(5)對事故污染動態進行空中和水上監視;
(6)對事故水域的水質、有害有毒氣體的濃度進行布點監測;
(7)發現和跟蹤事故動態,為制訂現場應急救援方案和事故調查提供參考。
4.2.4.2 水上救援與清污組。由市交通運輸局牽頭負責,海事、農業、水務、環保、公安、消防等成員單位組成。在現場指揮長的統一組織、指揮下,實施現場應急反應活動和清污工作:
(1)負責污染源控制,封死泄漏或溢出口;
(2)預控火災、爆炸等衍生事故;
(3)污染物的控制和清除;
①圍控并回收。用圍油欄控制油后用撇油器回收、用圍油欄保護敏感區域、用吸油氈吸油并回收等,使用這些設備和器材前應考慮風向、流速和水域條件。
②生物降解。
(4)遇險人員救助等;
(5)將事故船舶轉移至安全水域。
4.2.4.3 事故與污染損害調查組。由市地方海事局牽頭,組織其他相關成員單位參與。
(1)組織有關專家和調查人員對事故有關當事人進行調查,并做好詢問筆錄;
(2)開展事故船舶的現場勘察,并做好勘察記錄;
(3)收集有關當事船舶相關物證,提取痕跡,并做好有關送檢工作;
(4)調查取證結束后,進行事故原因分析,并編寫事故調查報告。
4.2.4.4 火災防范施救組。由消防部門牽頭,公安、安監、交通、海事等部門參與。
(1)調派消防車和其他必要的消防設備到現場戒備;
(2)事故現場及周邊區域全部禁止明火,注意消除其他誘發火災爆炸的因素,密切注意發生火災爆炸的危險;
(3)事故現場及周邊區域的危險品船舶要暫時離開,并注意嚴禁一切火源,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溢油發生火災;
(4)組織消防車和其他必要的消防設備到達事故地點對溢油火災進行施救。
4.2.4.5 群眾安全防護組。由事發當地縣(市、區)政府牽頭,公安、民政、旅游、交通、安監、環保、衛生計生、供電、供水等部門(單位)參與。
(1)根據污染物的特性、泄漏量、氣象條件,預測危害范圍,確定疏散距離,決定群眾疏散、轉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圍、路線;
(2)組織實施疏散、轉移受災群眾;
(3)確定保護群眾安全所需要采取的防護措施,并保持通訊及指揮調度的暢通;
(4)啟用應急庇護場所;
(5)提供應急用電及生活安全用水保障;
(6)加強處置現場治安管理。
4.2.4.6 醫療衛生救助組。由市衛生計生委牽頭,屬地政府衛生計生部門參與。
負責開展醫療衛生救援和衛生防疫工作。
4.3 應急人員的安全防護
現場應急工作必須在確保現場人員安全的情況下實施。現場應急救援人員應根據需要攜帶相應的專業防護裝備,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嚴格執行應急救援人員進入和離開事故現場的相關規定。
4.4 社會力量的動員與參與
現場應急指揮部組織調動本行政區域社會力量參與應急救援工作。
4.5 信息發布
船舶污染事故信息的發布工作,由市船舶污染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會同有關單位在市政府新聞辦指導下實施。必要時,由市政府新聞辦統一發布。
4.6 應急終止
4.6.1 應急行動終止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即滿足應急行動終止條件:
(1)事故現場得到控制,事故條件已經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釋放已降至規定限值以內;
(3)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經被徹底消除、無繼發可能;
(4)事故現場的各種專業應急處置行動已無繼續的必要;
(5)已經采取了必要的防護措施保護公眾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故可能引起的中長期影響趨于合理且盡量低的水平時。
4.6.2 應急行動終止程序
當滿足應急行動終止條件,經專家組研究討論后,由現場應急指揮部確認和批準,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結束,應急救援隊伍撤離現場后,由原宣布啟動應急響應的單位宣布終止應急響應。
5 后期處理
5.1 善后處理
市政府指定相關縣(市、區)政府及職能部門負責組織船舶污染事故的善后處理工作。
善后處理工作包括:人員安置、補償,征用物資補償,災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與處置等事項。要盡快消除事故影響,妥善安置和慰問受害及受影響人員,保證社會穩定,盡快恢復正常秩序。
5.2 事故應急評估
事故發生后,相關縣(市、區)政府和職能部門應按各自的職責做好事故造成的損害等情況的核查工作。
事故善后處置工作結束后,市船舶污染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及時總結應急處置經驗教訓,提出改進應急救援工作的建議。組織有關人員對事故處置措施進行分析、研究和評估,并提出對應急預案和應急反應系統建設和管理方面的建議意見,向應急指揮部提交應急總結報告。
應急指揮部協調相關部門對事故的起因、性質、影響、后果、責任、經驗教訓和環境恢復重建等問題進行調查評估,并向市政府報告。
6 應急保障
6.1 通信與信息保障
建立完善救援力量和資源信息數據庫;規范信息獲取、分析、發布、報送格式和程序,保證應急機構之間的信息資源共享,為應急決策提供相關信息支持。
各通信營運商和有關應急接警部門應保證應急搜救報警電話(公安報警:110;醫療救援:120)的正常使用。
6.2 應急支援與保障
6.2.1 裝備保障
市船舶污染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定期組織開展船舶污染風險評估,編制內江市船舶防污應急能力建設規劃及編制落實規劃的預算,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建立內江市船舶污染事故應急反應設備庫,組建應急反應隊伍,配置應急反應設備。
針對我市水域的實際情況,沱江、古宇湖、長沙壩水庫、龍江水庫等重點水域所在地應建立海事工作船專用碼頭和溢油應急救援物資儲備庫,儲備足夠的圍油欄、吸油氈等物資。
各級專業應急指揮機構應當掌握本專業的特種救援裝備情況,各專業救援隊伍按規定配備必要的救援裝備。市級有關部門負責檢查并掌握相關應急救援隊伍的救援裝備配備情況。
6.2.2 應急反應隊伍保障
應急反應隊伍由交通運輸、海事、安監、消防等部門,專業救助打撈和清污單位、志愿者隊伍、相關科研單位等組成。加強專業應急隊伍的培訓工作。轄區應急防治隊伍及設備器材的配置規模應與內江市轄區可能發生的船舶污染事故的風險相適應。
6.2.3 交通運輸保障
發生一般及以上事故,市船舶污染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或有關單位根據救援需要,及時協調交通等部門提供交通運輸保障。海事部門對事故現場水域進行交通管制,公安部門對事故現場道路進行交通管制,有關單位根據需要開設應急救援特別通道,確保救災物資、器材和人員運送及時到位。
6.2.4 醫療衛生保障
市政府加強急救醫療服務網絡的建設,配備相應的醫療救治藥物、技術、設備和人員,做好醫療救援的應急保障工作。
6.2.5 物資保障
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企業應當建立應急反應設施、設備、救治藥品和醫療器械等儲備制度,建立相應的后勤保障儲備庫,儲備必要的應急物資和裝備,保障對事故救援的物資供應。
6.2.6 資金保障
將船舶污染事故應急專項工作經費列入本級交通專項。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做好事故應急救援必要的資金準備。
6.2.7 社會動員保障
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根據需要動員和組織社會力量參與船舶污染事故的應急救援。
市船舶污染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協調事發地以外的有關社會應急力量參與增援時,事發地縣(市、區)要為其提供各種必要保障。
6.2.8 應急避難場所保障
民政部門負責落實船舶污染事故發生時避難場所緊急轉移安置人員的基本生活救助。
6.2.9 基本生活保障
市政府組織相關部門做好受災群眾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確保災區群眾有飯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處、有病能得到及時醫治。
6.3 技術保障
船舶污染事故專家庫為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支持和保障。
市船舶污染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整合轄區內船舶定位監控、碼頭監控、河道監控等資源,為船舶事故預防、控制提供系統的技術支持。
有關部門應相互開通渡口、河道的視頻監控的端口,實現視頻監控數據共享,提升河道監管力量,促進河道污染及時、有效處置,保障河道運輸安全。
6.4 宣傳教育、培訓和演練
6.4.1 宣傳教育
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及各有關單位要積極利用電視、廣播、報刊等新聞媒體,組織開展應急法律、法規和船舶污染事故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常識的宣傳工作,提高公眾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
6.4.2 培訓
有關部門、單位負責組織應急反應人員參加本部門或上級部門的應急反應培訓,并做好相應的培訓記錄臺賬。
6.4.3 演練
市船舶污染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定期組織船舶污染事故應急反應演練,以保證本應急預案的有效實施及完善,提高應急反應系統的實戰能力,參與演練的各應急部門和單位應對演練情況予以記錄。
各航運單位應當根據自身特點,定期組織本單位的應急反應演練。
6.5 監督檢查
市船舶污染事故應急指揮部在市政府應急辦領導下,負責對本應急預案各環節及實施的具體過程進行監督檢查。
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有:本應急預案相關內容和要求是否得到落實;應急反應人員和設施設備的工作狀況是否正常;應急反應救援各項行動是否符合預案要求。
7 附則
7.1 名詞術語定義
船舶污染事故:指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發生油類、油性混合物、動植物油泄漏造成的水域環境污染事故。
應急處置:指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船舶污染事故時,為控制、減輕、消除船舶造成水域環境污染損害而采取的響應行動。
7.2 預案管理與更新
市船舶污染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根據應急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的制訂、修改和完善,以及在本預案實施過程中發現存在的問題或新出現的情況,及時提出修訂完善意見。
7.3 獎勵與責任追究
對在船舶污染事故應急工作中貢獻突出的單位和個人,依據相關規定,給予表揚和獎勵。對失職、瀆職的有關責任人,根據有關規定嚴肅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4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依據:《內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內江市船舶污染事故應急預案><內江市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及處置設施建設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內府辦發〔2018〕7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