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吸蟲病是嚴重危害人民身體健康、阻礙社會經濟發展的重大傳染病。我國血吸蟲病流行區分布在長江流域及其以南的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蘇、云南、四川、浙江、福建、廣東、廣西和上海等12省、自治區、直轄市。由于血吸蟲病的傳播環節多,流行因素復雜,加之受社會、經濟和自然環境等多種因素的影響,目前尚未控制血吸蟲病流行的地區以及部分已經達到血吸蟲病傳播阻斷和傳播控制標準的地區,都面臨著出現急性血吸蟲病暴發疫情或疫情復燃的威脅。為了提高對血吸蟲病突發疫情快速反應和應急處理能力,保障廣大群眾的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特制定本預案。
1. 總則
1.1 目的
有效預防和及時控制血吸蟲病突發疫情,規范和指導突發疫情應急處理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突發疫情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1.2 工作原則
血吸蟲病突發疫情的應急處理工作貫徹預防為主、常備不懈的方針,堅持統一指揮、分級負責、快速反應、依靠科學、依法管理的原則。
1.3 編制依據
本預案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辦法》為依據編制。
1.4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全國血吸蟲病突發疫情的應急處理工作。
2 血吸蟲病突發疫情的判定標準與分級:
2.1? 出現以下情形之一時,視為血吸蟲病突發疫情,應啟動應急處理工作:
2.1.1? 在尚未控制血吸蟲病流行的地區,以行政村為單位,2周內發生急性血吸蟲病病例(包括確診病例和臨床診斷病例,下同)10例以上(含10例,下同);或同一感染地點1周內連續發生急性血吸蟲病病例5例以上。
2.1.2? 在達到血吸蟲病傳播控制標準的地區,以行政村為單位,2周內發生急性血吸蟲病病例5例以上;或同一感染地點1周內連續發生急性血吸蟲病病例3例以上。
2.1.3? 在達到血吸蟲病傳播阻斷標準的縣(市、區),發現當地感染的血吸蟲病病人、病畜或有感染性釘螺分布。
2.1.4? 在非血吸蟲病流行縣(市、區),發現有釘螺分布或當地感染的血吸蟲病病人、病畜。
2.2?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即可終止應急處理工作:
2.2.1? 在尚未控制血吸蟲病流行地區和傳播控制地區應急處理工作啟動范圍內,連續1個月無新發生急性血吸蟲病病例。
2.2.2? 在血吸蟲病傳播阻斷地區和非流行區應急處理工作啟動范圍內,連續1個月無新發血吸蟲病病例,釘螺分布環境已經得到有效處理(通過藥物或環境改造滅螺后,使釘螺平均密度控制在0.01只/0.1平方米以下)。
2.3? 血吸蟲病突發疫情的分級
Ⅰ級:在2個以上(含2個,下同)相鄰流行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現突發疫情,并連續出現新的疫點,疫點所在縣(市、區)急性血吸蟲病病例總數是前5年同期平均水平的5倍以上(含5倍,下同),且有大范圍蔓延趨勢。
Ⅱ級:在2個以上相鄰流行市(地、州)范圍內出現突發疫情,疫點所在縣(市、區)急性血吸蟲病病例總數是前5年同期平均水平的3倍以上,且有蔓延趨勢;或在1個非流行市(地、州)范圍內,出現突發疫情。
Ⅲ級:在2個以上相鄰流行縣(市、區)范圍內出現突發疫情,急性血吸蟲病病例數是前5年同期平均水平的2倍以上,且有蔓延趨勢;或在1個非流行縣(市、區)范圍內,出現突發疫情。
Ⅳ級:在1個流行縣(市、區)范圍內出現突發疫情。
3. 應急響應
3.1 突發疫情報告
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發現血吸蟲病突發疫情時,應當在2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2小時內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并同時通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管理信息系統向衛生部報告。
3.2突發疫情分級響應程序
Ⅰ級:由衛生部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分析論證,提出啟動或終止應急處理工作的建議,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
Ⅱ級:由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分析論證,提出啟動或終止應急處理工作的建議,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Ⅲ級:由市(地、州)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分析論證,提出啟動或終止應急處理工作的建議,報市(地、州)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向上一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Ⅳ級: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分析論證,提出啟動或終止應急處理工作的建議,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向上一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3.3 應急組織
血吸蟲病突發疫情發生后,根據突發疫情分級響應程序,在當地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由衛生、財政、農業、水利、宣傳、教育、公安以及愛衛會等有關部門組成血吸蟲病突發疫情應急處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血吸蟲病突發疫情應急處理工作的組織管理、指揮和協調;衛生行政部門成立血吸蟲病突發疫情應急處理技術指導小組,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血吸蟲病醫療救治、疫情控制和調查評估等相關工作。
4 緊急處置
4.1 現場處置
4.1.1 病人救治:出現血吸蟲病突發疫情時,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應立即組織醫療隊,深入突發疫情疫點進行救治。對發現的所有血吸蟲病病人,應及時予以治療。
4.1.2人群預防性早期治療:根據早發現、早診斷、早治療的原則,對同期有疫水接觸史的人群進行早期預防性治療,防止急性血吸蟲病發生。早期治療的藥物和時間是:用吡喹酮治療應在首次接觸疫水4周后、用蒿甲醚治療應在接觸疫水2周后、用青蒿琥酯治療應在接觸疫水1周后進行。
4.1.3 環境處理:在發生血吸蟲病突發疫情的地區,對疫點及其周圍有釘螺的水域和釘螺孳生地,用氯硝柳胺殺滅尾蚴和釘螺。噴灑劑量為2克/平方米,浸殺劑量為2毫克/升;同時在易感區域設置警示標志,劃定安全生活區。有條件時,采用環境改造滅螺的方法徹底改造釘螺孳生地,消滅釘螺。
4.1.4健康教育:大力開展健康教育,利用各種宣傳形式,迅速開展血吸蟲病防治知識的宣傳,提高群眾的自我防護能力,并積極配合和參與所采取的控制措施。
4.1.5安全用水:要求居民在劃定的安全生活區內取水。對飲用水源可能含有血吸蟲尾蚴的,飲用前要進行衛生處理。方法為每50公斤水加漂白精0.5克或漂白粉1克,30分鐘后方可飲用。
4.1.6 糞便管理:對病人、病畜的糞便進行滅卵處理,方法為50公斤糞便加尿素250克拌勻,儲存1天以上。
4.1.7個人防護:教育群眾盡量避免接觸疫水,必須接觸疫水者應在下水前涂抹防護劑,穿戴防護用具。突發疫情應急處理工作人員在現場開展防治工作時應注意個人防護。
4.2流行病學調查
突發疫情的調查由縣級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縣級疾病預防控制(血防)機構、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具體實施。縣級疾病預防控制(血防)機構、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接到突發疫情報告后,應在24小時內到達現場開展調查。
4.2.1個案調查:對所有急性血吸蟲病病例逐一進行個案調查,同時對在與患者感染時間前后各2周內,曾經在同一感染地點接觸過疫水的其他人員進行追蹤調查。調查人員應及時將“急性血吸蟲病個案調查表”(見《全國血吸蟲病監測方案(試行)》附表2)錄入數據庫,并通過血吸蟲病信息專報系統上報。或以最快的通訊方式報上級疾病預防控制(血防)機構,同時報告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寄生蟲病預防控制所。
4.2.2疫點調查:根據個案調查線索確定疫點及其范圍,進行釘螺和感染性釘螺調查,有條件的可進行水體感染性測定。對疫點所涉及的居民區進行人群和家畜接觸疫水情況調查,并開展人群和家畜查病、治病工作。
4.2.3自然因素和社會因素調查:對水位、降雨量、氣溫、自然災害、人、畜流動情況、居民生產生活方式等相關因素進行調查。
5. 保障措施
5.1組織保障
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血吸蟲病突發疫情應急處理工作的領導,協調各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及時安排落實突發疫情應急處理所需的人員、經費和物資,成立應急處理隊伍,為突發疫情應急處理工作提供保障。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建立相應的應急處理人力資源庫,并按突發疫情的級別制定人力資源調配計劃,組織開展疫情處理和血吸蟲病人救治工作。
5.2物資保障
國家和各省衛生行政部門要指定疾病預防控制(血防)機構,做好血吸蟲病突發疫情應急處理的技術、物資儲備。應急儲備物資應妥善保管、指定專人負責,并及時補充更新。儲備物資應包括:
(1)人、畜抗血吸蟲藥物:吡喹酮、蒿甲醚、青蒿琥酯。
(2)滅螺藥品:氯硝柳胺。
(3)防護藥品:防護油、防護膏、漂白粉、漂白精等。
(4) 檢測試劑:血清學診斷試劑及相關器材等。
(5) 設備及器具:滅螺機、顯微鏡、解剖鏡、病原學檢查器具等。
5.3技術保障
5.3.1? 培訓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組織開展血吸蟲病突發疫情應急處理的管理培訓,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組織相關的技術培訓。
5.3.2? 演練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根據本地區血防工作實際,制定血吸蟲病突發疫情應急處理演練的計劃,并組織實施。
本預案由衛生部制定并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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