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積極應對可能發生的人工影響天氣重特大安全事故,科學、高效、有序地組織開展搶險、救災工作,最大限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和工作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人工影響天氣條例》、《人工影響天氣安全管理規定》、《甘肅省人工影響天氣管理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預案。
第二條 本預案是全縣處理人工影響天氣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基本準則。
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應當堅持“預防為主、常備不懈、以人為本,救人第一”的方針,貫徹政府領導、統一指揮、分級負責、區域為主、單位自救和社會救援相結合、依靠科技、加強協作、快速有效處置、防止事故擴大的原則,按照事故類別、嚴重程度和事故地點,分級分類分別啟動預案,實施應急救援。
第三條 本預案所指重特大安全事故包括:
(一)高炮、火箭作業造成的人員傷亡事故或重大財產損失;
(二)高炮、火箭作業造成的影響航空安全的重特大事故;
(三)彈藥運輸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或爆炸事故;
(四)彈藥庫爆炸事故;
(五)裝備、彈藥丟失、被盜、被搶事故;
(六)其它人工影響天氣重特大事故。
第四條 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和分級分部門負責制。人影重特大安全事故發生后,各有關職能部門要在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按照《預案》要求,履行職責,分工協作,密切配合,快速、有效、有序地開展應急救援工作。全縣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參加重特大安全事故搶險救災的義務。
第五條 縣政府對在事故應急救援、搶險救災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不履行職責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章 應急處理機構和責任
第六條 成立天??h人工影響天氣重特大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指揮中心,負責指揮、協調事故的應急處理工作。總指揮由主管副縣長、縣政府人工影響天氣領導組組長擔任,副總指揮長分別由縣政府人工影響天氣領導組副組長擔任。指揮中心成員由氣象局、軍分區、公安局、安監局、民政局、衛生局等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組成。
指揮中心下設辦公室,工作人員根據事故情況抽調具有相關專業技術人員組成,辦公地點設在縣氣象局。
第七條 根據事故性質和救援工作需要,可成立事故應急處理專業指揮部,在應急處理指揮中心領導下開展工作。專業指揮部可設在事故發生點附近或當地鄉政府。
第八條 應急處理指揮中心的主要職責:
(一) 總指揮負責重大決策和全面指揮。
(二)副總指揮協助總指揮工作,負責指揮、協調各成員單位及專業指揮部的具體行動,并實施決策。
(三)組織指揮各方面力量處理人影重特大安全事故,統一指揮事故現場的應急救援工作,控制事態蔓延和擴大。
(四)檢查督促有關單位做好搶險救災、事故調查、后勤保障、信息上報、善后處理以及恢復生產生活秩序工作。
(五) 配合上級部門進行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六)適時發布公告,將事故的原因、責任及處理意見公布于眾。
(七) 督促檢查各有關單位應急處理準備工作的情況,必要時可組織開展人工影響天氣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演練。
第九條 應急處理指揮中心辦公室的主要職責:
(一)接到發生重特大人影安全事故情況報告后,立即向應急處理指揮中心總指揮、副總指揮及縣委、縣政府主要領導匯報,并將領導指示迅速傳達給有關單位;保持與應急處理指揮中心成員的聯系,隨時掌握救援工作進展情況,保證應急處理工作有序進行。
(二)向上級報告突發事故及應急處理工作的有關情況。
(三)組織召開事故現場會議。
(四)安排上級領導視察事故現場的有關事宜。
第十條 應急處理指揮中心可根據實際情況需要,在事故現場附近設立指揮部,并設置顯著標志。
第十一條 專業指揮部的主要職責:
(一) 指導制定應急處理預案,開展檢查及應急處理演練。
(二) 指揮協調事故現場的搶險救災工作。
(三) 核實事故現場人員傷亡和損失情況,及時向應急處理指揮中心領導匯報搶險救援工作進展情況。
(四) 及時落實應急處理指揮中心的指示。
(五) 事故現場各單位及人員必須無條件服從現場專業指揮部的指揮。
第十二條 專業指揮部指揮長的主要職責:
(一) 負責組織和調集搶險救援人員及設備。
(二) 負責召集參與搶險救援的部門和單位負責人研究現場搶救方案,制定具體措施,決定搶救人員的出動、支援和輪換,明確各部門和單位的職責分工,并督促落實。
(三) 根據需要設立事故現場搶險救援工作小組,并按照各自職責和工作程序貫徹執行預案。
(四) 負責與應急處理指揮中心總指揮或副總指揮取得聯系。
第三章 事故報告和現場保護
第十三條 事故發生后,現場人員應當立即向人影指揮中心報告,同時撥打相關報警電話;人影指揮中心應迅速向有關領導報告和有關部門通報;各相關部門要通過各自渠道迅速向領導匯報,同時迅速派人到現場,組織搶救和事故調查,初步確認是否屬于重特大安全事故。
第十四條 重特大安全事故一經確認,應急處理指揮中心辦公室應立即向縣委、縣政府主要領導報告,并迅速啟動應急處理預案。
第十五條 接到重特大事故報告后,事發單位及歸口管理部門和相關單位必須做到:
(一) 公安局要迅速派人趕赴事故現場,負責現場保護和證據收集工作。
(二) 氣象局、軍分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要迅速派人趕赴事故現場,了解掌握事故情況,排除隱患,協調組織搶險救災和調查處理等事宜,并將有關情況及時向縣政府報告。
(三) 衛生部門要立即組織醫療急救隊伍,及時提供救護所需藥品,利用各種醫療設施,搶救傷員。
(四) 相關單位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態擴大。
(五) 人影辦要立即向市人影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六條 要嚴密保護事故現場。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態擴大、恢復生產以及疏導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好標志,并采取拍照、攝像、繪圖等方法詳細記錄事故現場原貌,妥善保存重要痕跡、物證。
第十七條 縣人影辦應在事故發生后迅速摸清情況,起草事故情況報告,報縣急處理指揮中心辦公室。
事故情況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 事故單位的基本情況。
(二) 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
(三) 事故造成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四) 事故的簡要經過。
(五) 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斷。
(六) 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應急處理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七) 需要有關部門協助搶救和處理的有關事宜。
(八)事故報告單位、簽發人和報告時間。
第四章 應急搶險和救援
第十八條 人影重特大安全事故發生后,氣象局、事故發生地鄉政府、有關部門和預案適用單位,必須迅速組織應急搶險救援工作。
(一) 人影組織單位或作業地鄉政府應急處理機構要立即啟動實施相應的應急救援預案,并隨時將事故搶險救援情況報告縣應急處理指揮中心辦公室。
(二) 公安局要加強事故現場的安全保衛、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導工作,預防和制止各種破壞活動,維護社會治安;對肇事者及有關人員應采取監控措施,防止其逃逸。
(三) 軍分區、人影辦要立即派出專業技術人員排除險情,防止再次發生事故。
(四) 衛生局要立即組織急救隊伍,全力搶救傷員;醫藥部門要及時提供救護所需藥品;其他相關部門要做好搶救配合工作。
第五章 應急處理響應工作程序
第十九條 應急處理指揮中心應急處理響應工作程序:
(一) 接到人影重特大安全事故報告后,應急處理指揮中心辦公室應當立即組織有關人員核實情況,并進入響應工作程序,及時向有關領導匯報,并通報有關單位進行救援、搶險和處理。
(二) 應急處理指揮中心成員單位主要領導要立即進入響應工作程序并組織實施,按本部門應急預案協調做好救援、搶險和應急處理工作。
第二十條 應急處理專業指揮部應急處理響應工作程序:
(一) 接到人影重特大安全事故報告后,相關部門的主要領導要迅速了解事故情況,同時立即向事故發生地派出現場應急處理小組,按各自分工采取臨時應急處理措施,進行有效控制,防止事態擴大和蔓延。
(二) 根據人影重特大安全事故的性質,應急處理指揮中心應迅速成立專業指揮部并指定現場指揮長,統一指揮現場搶險救援工作。
第二十一條 人影重特大安全事故發生初期,事故現場作業人員要積極采取有效的自救措施,進行全方位的搶險救援和處理,防止事態擴大和蔓延。
第二十二條 人影重特大安全事故發生后,人影辦主任要立即趕赴現場組織搶救,在搶險救援和事故調查處理期間,不得擅離職守。
第六章 應急救援的終止
第二十三條 發布應急救援終止令。
事故現場危險因素完全控制并處永久穩定安全狀態,事故受害人被完全救出,送到醫院搶救,符合此條件的情況下,由啟動場外應急預案人,宣布場外應急救援狀況解除。場內應急救援狀態的解除由其發布人視情況宣布終止令。有需搶救的傷員,仍由醫療救護組繼續負責,直至脫離危險。
第二十四條 恢復正常秩序。
事故場外應急救援狀況解除后,及時恢復正常秩序。在恢復活動中,要制定并落實安全防范措施,進一步做好善后處理、事故調查等項工作。同時,應認真進行總結、分析,汲取事故教訓,及時進行整改。
第七章 獎懲
第二十五條 對在突發事故的搶救、指揮、信息報送等方面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六條 遲報、漏報、瞞報、誤報信息,造成重大損失的人員,或在處理突發事故中玩忽職守,不聽從指揮,不認真負責或臨陣逃脫以及阻礙搶險救災工作的人員,由所在單位或上級部門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縣人工影響天氣辦公室要結合現代化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體系,落實安全責任制,對本單位安全工作預案不斷進行完善和充實。
第二十八條 本預案由縣人工影響天氣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預案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