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故類型和危害程度分析
瓦斯是煤形成過程中伴生的氣體,具有易燃易爆性,瓦斯災害是煤礦生產過程中的一大安全隱患。瓦斯爆炸事故主要與以下五種因素相關:
(1)瓦斯固有危險源,如瓦斯涌出量。
(2)存在弓f燃瓦斯的點火源(瓦斯最低點火溫度650—75℃)或火花(瓦斯最低點火能0.28mJ)。
(3)環境中氧氣的濃度大于12%。
(4)瓦斯濃度處于爆炸極限范圍5%一16%。
(5)管理缺陷。
2、應急處置基本原則
井下發生瓦斯爆炸事故后,救援人員應按照“緊急救災、妥善避難、安全撤退、救人優先”的原則搶險救災。
(1)以搶救遇難人員為主,必須做到有巷必人,本著“先活者后亡者、先重傷后輕傷、先易后難”的原則救險。
(2)在進人災區偵察時要帶有干粉滅火器,發現火源及時撲滅。確認災區沒有火源不再引起爆炸時,即可對災區進行通風。應盡快恢復原有的通風系統,加大風量,排除爆炸后產生的煙霧和有毒有害氣體。迅速排除這些氣體,既有利于搶救遇難人員,減輕遇難人員的中毒程度,又可以消除對井下其他人員的威脅。
(3)消除巷道堵塞物,以便于救人。
(4)尋找火源,撲滅爆炸引起的火災。
(5)做好災區偵察、尋找爆炸點、災區封閉等工作。
3組織機構及職責
3.1應急組織體系
為了有秩序地迅速搶救遇險人員,處理事故,盡快恢復生產,在災害一旦發生時,應成立礦救災應急工作領導小組,應急小組組成人員及名單如下:
組長:礦長、企業法人代表:黃自蘭
副組長:技術負責人:曾祥文
安全礦長:陳德猛
成員:生產礦長:郭選國
機電礦長:馮國平
各分區安全員、電工、軌道工、辦公室人員等
3.2指揮機構及職責
瓦斯爆炸事故發生后,應參照綜合預案的指揮機構設置,及時有效地處理事故,其組成人員職責如下:
(1)礦長:礦長是處理災害事故的全權指揮者。在礦技術負責人、縣安監局局長、縣煤炭局局長和礦山救護小隊隊長的協助下,制定營救遇險人員和處理事故的作指計劃。
(2)礦技術負責人:是礦長處理災害事故的第一助手,在礦長
的領導下組織制定營救遇險人員和處理事故的作戰計劃。
(3)安全礦長:根據營救遇險人員和處理事故的作戰計劃,積極投入搶險救災工作,并負責組織為處理事故所必須的工人待命,及時調集救災所必須的設備材料,嚴格控制入井人員,簽發搶救事故的入井特別通行證。
(4)機電礦長:根據礦長命令,負責改變主要通風機的工作狀況,并保證其正常運轉。掌握礦井的停送電工作,及時搶修或安裝
機電設備,完成其他有關任務。
(5)安全員:負責查對留在本區域工作面內的人數,并采取措施將他們有組織地帶到安全地點或地面。將現場所見到的事故性質、危害程度等如實向應急領導小組反映,并隨時接受礦長命令,完成有關搶險救災任務。
(6)井口值班員:負責事故搶救和處理過程的治安保衛工作,維持礦區的正常秩序,不準閑雜人員入井,并在井口附近設專人警戒。
(7)辦公室主任:負責對遇難人員及其家屬的妥善安置,并負責搶險救災人員的食宿及其他生活事宜。
4預防與預警
4.1危險源監控
認真落實“先抽后采、監測監控、以風定產”的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針,不斷提高“一通三防”現代化水平,防治瓦斯爆炸事故。防止瓦斯積聚和引爆可采取以下安全技術與管理措施:
一、礦井瓦斯管理:瓦斯事故是當前煤礦安全生產的主要危害。因此,加強礦井瓦斯管理、學習礦井瓦斯知識,認識其性質和特點,掌握瓦斯事故的發生和發展規律,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瓦斯事故的發生,減少并清除瓦斯對煤礦生產的威脅,是一項刻不容緩的任務,也是煤礦管理人員及廣大職工應盡的職責:
(一)礦井瓦斯檢查制度和人員配備:
建始柳林煤礦屬于低瓦斯礦井,根據《煤礦安全規程》(以下簡稱規程)的規定,低瓦斯礦井所有采掘工作面,瓦斯和二氧化碳的濃度每班至少檢查2次;對本班沒有進行工作的工作面,每班至少檢查1次;可能涌出或可能積聚瓦斯或二氧化碳的硐室和巷道的瓦斯檢查及其次數由礦技術負責人決定。
瓦斯檢查人員必須執行巡回檢查制度和請假報告制度,并認真填寫瓦斯檢查班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