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嚴格執行礦井有害氣體檢查制度。
2、每年必須對礦井瓦斯等級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進行鑒定,并將鑒定結果上報。
3、礦長、總工程師、爆破工、采掘隊長、通風隊長、工程技術人員、班長、流動電鉗工以及獨立的排水工、安監員、通風工下井時,必須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儀,隨時檢查瓦斯。瓦斯檢查員必須攜帶光學瓦斯檢測儀,當班有瓦斯檢查手冊。
4、瓦斯檢查員必須執行瓦斯巡回檢查制度和請示報告制度,每次檢查結果必須記入瓦斯檢查班報手冊和檢查地點的記錄牌上。瓦斯檢查應做到井下記錄牌、檢查手冊、瓦斯臺帳三對口。
5、井下無瓦斯積聚、無瓦斯超限現象。
6、礦井因主要通風機停止運轉或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地點因故造成瓦斯積聚的,必須制定排放瓦斯安全技術措施,嚴格按措施進行排放。
7、瓦斯檢查員在井下指定地點交接班,并有記錄可查;無空班漏檢,無虛報瓦斯含量,監管好各作業地點的各種傳感器(CH4、CO、溫度、風流傳感器及風機開停傳感器)
8、瓦斯檢查地點的設置及檢查次數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
9、瓦斯日報每日必須上報礦長、總工程師審閱。
10、臨時停風地點,要立即斷電撤人,設置柵欄、警示標志。
11、局部通風機因故停止運轉,在恢復通風前,必須首先檢查瓦斯,只有停風區中最高瓦斯濃度不超過1.0%和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1.5%,且符合《規程》規定開啟局部通風機的條件時,方可人工開啟局部通風機,恢復正常通風。
12、停風區中瓦斯濃度超過1.0%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1.5%,最高瓦斯濃度和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3.0%時,由通風部門采取安全措施后負責就地排放。
13、停風區中瓦斯濃度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3.0%時,必須制訂排放瓦斯安全技術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并由礦總工程師組織排放。
14、只有恢復通風的巷道風流中瓦斯濃度不超過1.0%和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1.5%時,方可人工恢復局部通風機供風巷道內電氣設備的供電和采區回風系統內的供電。
15、長期停風區必須及時完畢,當停風區內CH4濃度大3%或其他有害氣體濃度超過《規程》規定不能立即處理時,在24h內封閉。
16、排放瓦斯人員的礦燈及所攜帶的甲烷檢定器等應符合防爆要求。
17、排放瓦斯工作必須在確認回風系統的人員及車輛已撤退完畢,電源已全部切斷(由指定人員負責),并已設置警戒柵欄、警標和停電牌等,方可在現場負責人的統一指揮下排放瓦斯。
18、排放瓦斯應合理控制風量,嚴禁“一風吹”,確保排出的瓦斯與全風壓風流混合處的瓦斯濃度和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1.5%。
19、每次排放瓦斯都應做好記錄,建冊登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