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地面動篩車間給煤機上口接收倉被煤體堵塞,不能正常使用,現需對其進行爆破震動處理。為確保放炮處理過程的安全,特制定以下措施。
1、由通防管理部準備好炸藥、雷管及相關瓦檢放炮人員。
2、火工品領用必須嚴格執行火工品管理規定,嚴禁藥、管一人攜帶。領藥時由產品事業部出具火藥票,并派專人到火藥庫領取炸藥并在放炮員的監護下運輸。雷管由放炮員親自攜帶運送。
3、由政治工作部保衛科和產品事業部共同派遣有責任心的人員擔任把守放炮警戒任務。警戒位置必須設在安全地點,沒有放炮員的通知,不得隨意走動。放炮結束后,由產品事業部通知撤掉警戒。
警戒范圍:以放炮地點為中心,半徑100m內的人員必須撤出。放炮警戒設置好后,由產品事業部發出放炮命令。
4、由產品事業部負責準備放炮用的竹竿或木輥,并對放炮溜煤口及周圍進行撒水處理。
5、裝藥前,必須由瓦檢員進行檢查動篩車間給煤機上口接收倉內及20m范圍內瓦斯濃度,當瓦斯濃度大于1%時,嚴禁裝藥放炮。
6、現場爆破工作由放炮員完成,裝藥過程中,只能用長柄工具(竹竿或木輥)從溜煤口由下向上將火藥放到堵倉位置。嚴禁人員冒險進入堵倉段下方進行裝藥或放炮。
7、每次爆破時只準使用1個煤礦許用電雷管。第一次裝藥量不得大于150g;當一次不能將其疏通時,重新裝藥起爆,藥量逐漸增大,但不得大于450g。
8、放炮時必須根據“一炮三檢”制度,嚴格檢查放炮作業地點的瓦斯、二氧化碳等情況,嚴禁超限放炮。
9、動篩車間附近的門窗玻璃、照明燈等易碎物品必須提前卸掉,防止放炮時將其震碎。
10、放炮前后,必須向礦調度匯報。
11、放炮員嚴格按照執行放炮員崗位責任制及安全操作規程。
12、放炮期間,以下各部門負責人必須安排一名管理干部進行現場負責。
產 品 事 業 部:
政治工作部保衛科:
通 防 管 理 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