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瓦斯排放措施,必須由有關領導負責貫徹,責任落實到人,凡參加審查、貫徹、實施的人員,都必須簽字備案。
所有停電開關必須懸掛停電警示牌,并由停送電電工負責看守。
2、參加排放工作的所有人員,必須聽從現場指揮人員的統一指揮,現場指揮人員末到崗或末下達排放命令之前,不得排放。
3、 只有當斷電撤人、警戒等上述工作就緒后,現場指揮人員方可下達排放命令,當排放工作末嚴格執行排放措施或排放過程中出現不安全隱患時,現場指揮和監督人員必須立即予以糾正或停止排放。
4、排放瓦斯人員的升入井人數、時間,救護隊排放負責人必須及進向調度、礦調度、礦總工程師匯報。
5、排放瓦斯前,必須檢查局扇及其開關地點附近10米以內風流中的瓦斯濃度,其濃度都不超過0.5%時,方可人工開動局扇向獨頭巷道送入有限的風量,逐步排放積聚的瓦斯;同時,還必須使獨頭巷道排出的風流與全風壓風流混合處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都不超過1.5%.6、排放瓦斯時,應有瓦檢員在獨頭巷道回風流與全風壓混合處,經常檢查瓦斯,當瓦斯濃度達到1.5%時,應指令調節風量人員,減少向獨頭巷道送入的風量,確保獨頭巷道排出的瓦斯在全風壓風流混合處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都不得超過規定。排放瓦斯時,嚴禁局扇發生循環風.7、排放瓦斯時,獨頭巷道的回風系統內(包括受排放瓦斯風流影響的硐室、巷道和被排放瓦斯風流切斷安全出口的采掘工作面等)必須切斷電源、撤出所有人員;還應派出警戒人員,禁止一切人員通行。8、排放瓦斯工作,必須由通風部門(或救護隊)負責實施,安監部門現場監督,礦山救護隊在現場值班。(級排放瓦斯)排放后經檢查證實,整個獨頭巷道內風流中的瓦斯濃度不超過1%、氧氣濃度不低于20%和二氧化碳不超過1.5%,且穩定30分鐘后瓦斯濃度沒有變化時,才可以恢復局部通風機的正常通風.
9、排放過程中因切電影響的其它地點的掘進工作面,在復電后,局扇供風前指定專人立即檢查停風區內的瓦斯,在瓦斯不超限時,立即恢復供風,否則應及時匯報,進行排放。
10、排放結束后,現場指揮人員要及時向礦總工和師匯報排放情況,得到準許后,排放人員方可撤離現場。
11、瓦斯排放工作結束后,排放人員升井后,要認真填寫排放經過,通風技術主管要負責審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