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據鄂爾多斯市煤炭局下發【2009】67號文規定:全市各井工煤礦必須嚴格按照“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則開展采掘作業的要求以及《煤礦安全規程》“ 有掘必探,先探后掘 ” 的原則與《伊泰集團納林廟煤礦二號井4-1煤回風大巷掘進工作面作業規程》的相關規定制定本安全技術措施。
二、根據井田地質報告和礦井生產技術資料,目前4-1煤回風大巷上方不存在采空區、水系與積水區,上覆砂質泥巖含水量不大,通過巷道已掘進地段的涌水量統計觀測表明,巷道個別地段存在頂板淋水,水源補給為地表降水滲漏。井田水文地質構造相對簡單。
三、作業要求:
(一)鉆探作業時間及鉆探距離的確定
根據地質技術資料與掘進工作面進度綜合考慮,每次鉆探探測深度不小于50m;
鉆孔超前的最小距不小于10m,小于10m時必須及時鉆探。兩幫終孔水平位置不得低于超過兩幫外側10m。
(二)鉆前準備工作
1.打眼前必須加固工作面迎頭支護,錨桿、金屬網、棚梁及前探梁支護必須支護齊全可靠;
2.瓦斯檢查員必須到位跟班;
3.電話安裝到迎頭工作面,保證通訊暢通;
4.風筒距迎頭不大于6米,保證正常供風;
5.安裝好臨時排水設備和管路,并備用一臺排水設備;
6.綜掘機后退至迎頭10米以外,兩側至幫均留有不小于700mm的間隔距離;
7.清理干凈工作面浮矸(煤)雜物,保證退路暢通;
8.鉆機安裝必須平穩牢固,檢查各部件情況,確保完好。安好鉆機接電時,要嚴格執行停送電制度;
9.所有施工人員必須學習本措施和鉆機安全操作規程,熟悉避災路線。
(三)鉆探作業
1.探放水作業使用KHYD75型鉆機(最大鉆進長度75m),每次鉆探施工進尺必須符合鉆進長度要求(不得低于50m),按照鉆機說明書中有關要求嚴格操作,與正常掘進保留至少10m的隔離煤柱,即每次鉆探作業之后,巷道掘進40m之后停止正常掘進作業,再次進行探鉆作業,循環往復直至巷道掘進工程完工;
2.加強探放鉆孔作業地點附近的巷道支護,并在工作面迎頭打好堅固的立柱和擋板;
3.清理巷道,挖好水窩,配備好與探放水量相適應的排水設備;
4.測量與探放水人員必須親臨現場,依據設計的探放水孔位、方位、角度、深度及鉆孔數目進行施工,保證施工質量;
5.鉆孔放水前,必須估計積水量,根據工作面排水設備和礦井排水能力,科學控制好放水流量。放水前,必須有專人監控出水情況,測定水量、水壓,做好記錄。若水量突然變化,必須及時處理并立即報告礦調度室(生產指揮中心);
6.如遇特殊情況應根據支護方式、斷面尺寸及時對探水鉆孔孔位進行適當調整(探水鉆孔布置圖附后);
7.每次探水作業必須做好相關的施工日期、作業地點、探水鉆孔角度、涌水流量及有害氣體濃度記錄,以報表形式及時上報安全監察等有關部門備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