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是發生在礦山地下或地面而威脅到井下安全生產,造成損失的非控制性燃燒均稱為礦山火災。礦山火災的發生具有嚴重的危害性,可能會造成人員傷亡、礦井生產接續緊張、巨大的經濟損失、嚴重的環境污染等。
根據引燃源的不同,礦山火災可分為外因火災和內因火災兩大類。外因火災是指由于外來熱源,如明火、爆破、瓦斯煤塵爆炸、機械摩擦、電路短路等原因造成的火災。外因火災主要包括電氣火災和帶式輸送機火災。外因火災的特點是突然發生,來勢兇猛,如不能及時發現,往往可能釀成惡性事故。內因火災是指煤(巖)層或含硫礦場在一定的條件和環境下自身發生物理化學變化積聚熱量導致著火而形成的火災。內因火災的特點是發生過程比較長,而且有預兆,易于早期發現,但很難找到火源中心的準確位置,撲滅此類火災比較困難。
(一)礦山外因火災的引火源
從國內外礦山外因火災的案例可以看出,其引火源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
⒈ 明火引起火災
明火是造成外因火災的主要火源。它包括攜帶易燃品下井;井下吸煙;安全燈或火焰燈使用不當;用大燈泡烘烤或取暖;爆破或炸藥燃燒引起明火;井下使用電焊、氣焊、噴燈焊;瓦斯爆炸或瓦斯燃燒;礦塵或煤塵爆炸以及地面井口火災的火焰順風流竄入井下。
⒉ 電器設備引起火災
如電纜、電線、電動機、電鉆、變電器、油開關等使用不當引起的火災;電弧、電火花引起的火災以及保險絲(片)選用不當等引起的火災。
⒊ 摩擦著火
機械設備運動機構摩擦發熱,引起附近易燃物如木支架、木塊、潤滑油著火;皮帶運輸機托滾不轉摩擦產生火花;采煤機械與夾石摩擦產生火花或靜電火花等。
(二)煤礦外因火災的預防措施
根據《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規定,煤礦防止外因火災應采取以下措施:
⒈ 禁止明火
①井口房、扇風機仿佛近20米內禁止煙火,不準用火爐取暖。
②嚴禁攜帶煙草、火柴、打火機及其他引火物下井,井下嚴禁吸煙。
③井口房和井下不準使用電焊、氣焊或用噴燈焊接;如果必須在井下進行焊接作業時,必須制訂安全措施,報礦長或總工程師批準后才準進行,而且要求事先遷移和清除附近的易燃物品,備足消防用水、砂子、滅火器等,并隨時檢查瓦斯和煤塵濃度。
⒉ 控制可燃物
①井下硐室內不準存放汽油、煤油或變壓器用油。井下使用的潤滑油、棉紗和布頭等必須集中存放于鐵筒內,定期送到地面處理。
②井下禁止使用黑色炸藥,只準使用硝銨類的礦用安全炸藥和安全被筒炸藥。因為黑色炸藥爆炸后火焰存在的時間長,有引燃引爆瓦斯的危險。井下不準放糊炮。禁止用煤粉、炮藥紙等易燃物代替炮泥。
③皮帶運輸機附近要經常清理,掃凈落地殘煤,撿出木片木塊及炮藥紙等易燃物;盡量采用耐火的不燃性皮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