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井下空氣成分。采掘工作面的進風流中,O2濃度不低于20%,CO2不超過0.5%;所有有關人員工作的地點,CO不超過0.0024%,NO2不超過0.00025%,SO2不超過0.0005%,H2S不超過0.00066%,NH3不超過0.004%。
2. 井巷的最高最低風速,各井巷的空氣溫度,風量都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要求。
3. 礦井必須有完整獨立的通風系統,改變全礦井通風系統時,必須編制通風設計及安全措施。掘進巷道貫通時,綜合機械化掘進巷道在相距 50m前,其它巷道在相距20m前,必須停止一個工作面作業,做好調整通風系統的準備工作,貫通的整個過程中,必須有防止瓦斯、爆炸、火災等事故的安全措施。
4. 礦井開拓新水平和準備新采區的回風,必須引入總回風巷或主要回風巷中。在未構成通風系統前,可將此種回風引入生產水平的進風中,但在有瓦斯噴出或有煤與瓦斯空出危險的礦井中,開拓新水平和準備新采區時,必須先在無噴出或空出危險的煤層中掘進巷道并構成通風系統。
5. 生產水平和采區必須實行分區通風。準備采區,必須在采區構成通風系統后,方可開掘其它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須在采區構成完整的通風、排水系統后,方可回采。高、突礦井的每個采區和有自然發火危險的采區,必須設置至少1條專用回風巷。低瓦斯礦井開采煤層群和分層開采采用聯合布置的采區,必須設置1條專用回風巷。采區進回風巷必須貫穿整個采區,嚴禁一段為進風巷,一段為回風巷。
6. 采掘工作面應實行獨立通風。同一采區、同一煤層上下相連的同一風路中的兩個采煤工作面、采煤工作面與其相連接的掘進工作面、相鄰的2 個掘進工作面,布置獨立通風有困難時,在制定措施后,可采用串聯通風,但串聯通風的次數不得超過l次。采區為構成新區段通風系統的掘進巷道或采煤工作面遇地質構造而重新掘進的巷道,布置獨立通風確有困難時,其回風可以串入采煤工作面,但必夠制定安全措施,且串聯通風的次數不得超過1次;構成獨立通風系統后,必須立即改為獨立通風。串聯通風時,必須在進入被串聯工作面的風流中安設瓦斯報警斷電儀,且瓦斯和二氧化碳深度都不得超過0.5%。開采有瓦斯噴出或突出危險的煤層時,嚴禁任何2個工作面之間串聯通風。
7. 采掘工作面的進風和回風不得經過采空區或冒頂區。無煤柱開采沿空送巷和沿空留巷時,應采取防止從巷道的兩幫和頂部向采空區漏風的措施。水采工作面由采空區回風時,工作面必須有足夠的新鮮風流,工作面及其回風巷的風流中瓦斯和二氧化碳必須不超限。
8. 采空區必須及時封閉。必須隨采煤工作面的推進逐個封閉通至采空區的連通巷道。采區開采結束后45天內必須在所有與采區相連通的巷道中設置防火墻,全部封閉采區。
9. 控制風流的風門、風橋、風墻、風窗等設施必須可靠。不應在傾斜運輸巷中設置風門,如果必須設置,應安設自動風門或設專人管理,并應有防止礦車或風門碰撞人員以及礦車碰壞風門的安全措施。開采突出煤層時。工作面回風側不應設置風窗。
10. 新井投產前必須進行1次礦井通風阻力測定,以后每3年至少進行1次。礦井轉入新水平生產或改變—翼通風系統后,必須重新進行礦井通風阻力測定。
11. 礦井通風系統圖必須標明風流方向、風量和通風設施的安裝地點。必須按季繪制通風系統圖,并按月補充修改。多煤層同時開采的礦井,必須繪制分層通風系統圖。礦井應繪制礦井通風系統立體示意圖和礦井通風網絡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