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發火嚴重的礦井必須采取以下措施: (l)主要運輸巷道和總回風道布置在巖層內或不易自然發火的礦層內; (2)及時清出采場浮礦和其他可燃物質,回采結束后,及時封閉采空區; (3)建立防火灌漿系統; (4)定期檢查井巷密閉情況,測定可能自燃發火地點的溫度和風量,定期檢測火區內的溫度、氣壓和空氣成分。 火區啟封和注銷的批準權限,由各礦山企業主管工業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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