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建立煤礦安全風險管控資金投入長效機制,規范煤礦安全風險辨識,預防、管控的費用提取。根據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財建(2004)號文件精神,結合礦情,制定以下資金保障措施。
一、煤炭生產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
1.資金來源及提取標準
(1)按原煤實際產量每月從成本中提取安全費用。
(2)提取標準:45元/噸。
(3)安全風險管控專項資金保障,從煤礦安全專項資金從噸煤中45元/噸提取的總資金,按100:10比例支出使用。
2.煤礦生產安全費用是專門用于煤礦安全生產設施投入的資金,由煤礦企業在規定范圍內由企業自選安排使用。專戶專儲、專款專用,礦財計處和紀監審辦監督管理,年度結余資金允許結轉下年度使用,不得挪作它用。
3.提取的安全費用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列支。
4.礦井應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安全費用使用計劃上報總礦審查,納入企業全面預算。
5.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情況要向當地主管財政、稅務、審計機關、煤炭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匯報并備案,接受監督。
6.安全風險管控資金具體使用范圍:
(1)礦井主要通風、瓦斯安全風險辨識、管控支出;
(2)礦井瓦斯監測系統安全風險辨識、管控支出;
(3)礦井頂板安全風險辨識、管控支出;
(4)礦井防滅火安全風險辨識、管控支出;
(5)礦井水害安全風險辨識、管控支出;
(6)礦井機電設備安全風險辨識、管控支出;
(7)礦井供配電系統安全風險辨識、管控支出;
(8)礦井運輸提升系統安全風險辨識、管控支出;
(9)礦井職業衛生、職業病危害安全風險辨識、管控支出;
(10)其他與生產直接相關的安全風險辨識、管控支出。
7.如不按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費用的礦井,總礦及相關部門將責令其限期整改,同時按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二、煤礦安全風險管控維簡費使用和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規范煤礦安全風險管控維持簡單再生產費用(簡稱維簡費)提取和管理,完善煤礦維持簡單再生產投入機制,制定以下辦法:
1.資金來源及提取標準
(1)根據原煤實際產量,每月在成本中提取煤礦維簡費。
(2)提取標準:10元/噸。
2.煤礦安全風險管控維簡費由煤炭企業按規定標準提取,自行安排使用。煤礦安全風險管控維簡費提取和使用,應堅持先提后用,量入為出的原則,專款專用,專項核算。
3.煤礦安全風險管控維簡費年度結余資金允許結轉下年度使用。
4.煤礦安全風險管控維簡費具體使用范圍
(1)礦井開拓延深工程;
(2)礦井技術改造;
(3)煤礦固定資產更新、改造和固定資產零星購置;
(4)礦區生產補充勘探;
(5)綜合利用和“三廢”治理支出;
(6)礦井新技術的推廣;
(7)煤礦采動范圍的搬遷賠償。
5.煤礦安全風險管控維簡費的會計核算問題,按國家統一合計制度處理。
6.煤礦安全風險管控維簡費的提取和使用情況應向當地主管財政、稅務、審計機關、煤炭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匯報、備案,接受監督。
7.如不按規定提取和使用煤礦安全風險管控維簡費的礦井,總礦及相關部門將責令其限期整改,同時按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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