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礦山企業對地面、井下產生粉塵的作業,應當采取綜合防塵措施,控制粉塵危害。
執法參考:礦山綜合防塵是指采用各種技術手段減少礦山粉塵的產生量、降低空氣中的粉塵濃度,以防止粉塵對人體、礦山等產生危害的措施。它包括如下含義:從礦井采、掘、機、運、通五大系統,到各系統的各生產工序、各個環節都必須采取綜合性防治粉塵的有效措施。這種措施不是單純的某一項或者兩項,也不是間隔性防塵措施,而是多種措施同時并舉,真正達到防塵目的。
執法檢查時,應首先查看企業粉塵檢查記錄,看其結果是否超標,必要時可進行現場檢測,如果粉塵達不到要求,應進一步檢查企業綜合防塵措施。綜合防塵技術措施分為通風除塵、濕式作業、密閉抽塵、凈化風流、個體防護及一些特殊的除、降塵措施形式。按防塵方式也可分為減塵、降塵、捕塵、排塵和阻塵等五種方式。
(一)通風除塵:是指通過風流的流動將井下作業點的懸浮礦塵帶出,降低作業場所的礦塵濃度,因此搞好礦井通風工作能有效地稀釋和及時地排出礦塵。一般來說,掘進工作面的最優風速為0.4~0.7m/s,《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采掘工作面最高容許風速為4m/s,不僅考慮了工作面供風量的要求,同時也充分考慮到煤、巖塵的二次飛揚問題。
(二)濕式作業:是利用水或其它液體(如磁水、添加表面活性劑、添加濕潤劑等),使之與塵粒相接觸而捕集粉塵的方法,它是礦井綜合防塵的主要技術措施之一,具有所需設備簡單、使用方便、費用較低和除塵效果較好等優點。缺點是增加了工作場所的濕度,惡化了工作環境,能影響礦產品的質量,除缺水和嚴寒地區外,一般在煤礦開采中應用較為廣泛,是礦山綜合防塵措施中應優先考慮采取的方式。
濕式作業主要方式有:1.濕式鑿巖、鉆眼;2.灑水及噴霧灑水;3.水炮泥和水封爆破等。
(三)密閉抽塵:是利用封閉設施(如密閉罩、集氣罩等)和除塵器將產塵點或設備密封起來進行抽塵凈化的除塵技術措施。
(四)凈化風流:是使井巷中含塵的空氣通過一定的設施或設備,將礦塵捕獲的技術措施。目前使用較多的是水幕和濕式除塵裝置。1.水幕凈化風流。水幕是在敷設于巷道頂部或兩幫的水管上間隔地安上數個噴霧器噴霧形成的,噴霧器的布置應以水幕布滿巷道斷面盡可能靠近塵源為原則。水幕的控制方式可根據巷道條件,選用光電式、觸控式或各種機械傳動的控制方式。選用的原則是既經濟合理又安全可靠。2.濕式除塵裝置。所謂除塵裝置(或除塵器)是指把氣流或空氣中含有固體粒子分離并捕集起來的裝置,又稱集塵器或捕塵器。根據是否利用水或其它液體,除塵裝置可分為干式和濕式兩大類。目前常用的除塵器有SCF系列除塵風機、KgC系列掘進機除塵器、TC系列掘進機除塵器、mAD系列風流凈化器及奧地利Am-50型掘進機除塵設備,德國SRm-330掘進除塵設備等等。
(五)個體防護:是指通過佩戴各種防護面具以減少吸入人體粉塵的一項補救措施。個體防護的用具主要有防塵口罩、防塵風罩、防塵帽、防塵呼吸器等,其目的是使佩戴者能呼吸凈化后的清潔空氣而不影響正常工作。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責令改正,可以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26、非煤礦山設備器材防護用品安全檢測儀器符合標準問題
有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規定, 礦山使用的下列設備、器材、防護用品和安全檢測儀器,應當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或者行業安全標準;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或者行業安全標準的,不得使用:
(一)采掘、支護、裝載、運輸、提升、通風、排水、瓦斯抽放、壓縮空氣和起重設備;
(二)電動機、變壓器、配電柜、電器開關、電控裝置;
(三)爆破器材、通訊器材、礦燈、電纜、鋼絲繩、支護材料、防火材料;
(四)各種安全衛生檢測儀器儀表;
(五)自救器、安全帽、防塵防毒口罩或者面罩、防護服、防護鞋等防護用品和救護設備;
(六)經有關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設備和器材。
執法參考:礦山生產所使用的設備、器材、防護用品和安全檢測儀器是否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或者行業安全標準,是保證礦山安全生產的關鍵問題。執法人員在檢查時可以通過以下方法判斷設備、器材、防護用品和安全檢測儀器是否符合要求:
一是查看其生產廠家是否為正規的、有生產資質的廠家;二是查看其是否有出廠合格證;三是查看其是否有相關部門如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的監測合格證明;四是根據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對限制類和淘汰類裝備的要求,禁止相關產品的使用;五是對一些特殊的安全裝置,如提升罐籠的懸掛裝置和防墜器等,應由取得國家有關部門頒發的安全裝置生產許可證的單位制造;六是被檢查的設備、器材、防護用品和安全檢測儀器應符合國家相應的標準,國家出臺的這部分標準非常多,如:《礦井提升機和礦用提升絞車安全要求》GB20181-2006、《調度絞車》GB/T15113-2005等等。
處罰依據:對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或者行業安全標準的,應按照上述《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不得使用,并按《礦山安全法》第四十條和《條例》第五十二條的規定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應當在十五日內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非煤礦山作業場所空氣安全要求問題
有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礦山作業場所空氣中的有毒有害物質的濃度,不得超過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礦山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方法,定期檢測。
執法參考:執法人員在檢查礦山作業場所空氣時,應重點檢查企業的空氣檢測報告和監測記錄。檢查其檢測頻率是否符合法規的規定,檢測結果是否達到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主要把握以下幾個方面內容:
(一)空氣監測頻率是否符合要求。1、粉塵作業點,每月至少檢測兩次;2、三硝基甲苯作業點,每月至少檢測一次;3、放射性物質作業點,每月至少檢測三次;4、其他有毒有害物質作業點,井下每月至少檢測一次,地面每季度至少檢測一次;5、采用個體采樣方法檢測呼吸性粉塵的,每季度至少檢測一次。
(二)井下作業地點的空氣中,有害物質的接觸限值應不超過GBZ2-2002《工業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的規定,常見的礦山作業場所空氣中的有毒有害物質的最高容許濃度,應當符合以下要求:有毒物質一氧化碳:最高容許濃度30mg/m3;放射性物質氡3.7kBq/m3;生產性粉塵中含游離二氧化硅10%以上的粉塵(石英、石英巖等)2mg/m3;石棉粉塵及含石棉10%以上的粉塵2mg/m3;含游離二氧化硅10%以上的滑石粉塵4mg/m3;其他粉塵10mg/m3。
(三)含鈾、釷等放射性元素的礦山,井下空氣中氡及其子體的濃度應符合GB4792-84《放射衛生防護基本標準》的規定。
(四)礦山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方法如GB5817-1986《生產性粉塵作業危害程度分級》、GB5748-85《作業場所空氣中粉塵測定方法》、GB934-89《高溫作業環境氣象條件測定方法》、 LD84-1995《生產性粉塵作業危害程度分級檢測程序》、GB16423-2006《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LD38-92《礦山個體呼吸性粉塵測定方法》等標準對作業環境的空氣質量進行檢測,并按照上述法律依據中的要求定期檢測。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責令改正,可以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