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煤礦掘進現場管理、保障職工生命安全,減少勞動強度,提高工效,根據11110進風巷掘進地質變化,影響工程進度,經礦委研究決定,技術科負責補充11110進風巷掘進放炮專項安全技術措施:
一、 領導組織:
組 長:楊樹彬
副組長: 馮春生 景全營 劉新亮 王營超
成 員: 張華戰 劉振立 景全中 張保現 溫營權
溫和民 焦振濤 馮國洲 王玉濤 楊海江
王廣軍 趙占懷 趙保同 景彥鋒 景國省
景振營 楊建敏
二、責任落實:
1、掘進隊長張華戰負放炮第一責任。
2、一線監督員負現場“三違”制止責任。
3、安全員負裝藥, 控制,炮位選擇現場安全檢查責任。
4、瓦檢員負“一炮三檢”探頭保護檢查責任。
5、帶班長劉新建、梁留生、趙森科、張小陸按照放炮前后傳感器管理制度中的規定“跟班班組長負有瓦斯,一氧化碳傳感器監督,恢復,解除責任”。
6、放炮員甄振偉、徐松懷負火工品領退,現場管理,護送以及探頭保護,恢復并解除直接責任。
7、掘進隊長張華戰負坑口會、放炮作業存在問題 、對職工進行安全警示教育落實責任。
8、主管部門查出施工現場火工品管理不善,有違章放炮行為,按照“四不放過”原則追查落實,對單位一把手罰款100元,一線監督員罰款50元,放炮員罰款100元, 帶班長罰款100元。
9、違章放炮造成事故,以上人員連帶罰款2000元。
10、非專職放炮員上崗作業造成事故,有安排人負直接責任。
11、沒有放炮員,有他人臨時擔任放炮作業的對單位一把手罰款 100元,對當事人罰款50元。
三、放炮管理措施:
1、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第三百一十五條)規定所有爆破人員,包括爆破、送藥、裝藥人員必須熟悉爆炸材料性能和《規程》規定。
2、井下爆破工作必須由專職爆破工擔任,爆破作業必須執行“一炮三檢”制度,實行三人連鎖爆破和“三保險”制度 。
“一炮三檢”制度:即裝藥前、爆破前、爆破后必須檢查爆破地點附近20米范圍內風流中的瓦斯濃度,若瓦斯濃度超過1%時,嚴禁裝藥爆破。
“三人連鎖放炮”制度:即爆破前、爆破工將警戒牌交給班組長,由班組長親自派專人警戒,并將爆破命令牌交給瓦斯檢查員,由瓦斯檢查員檢查瓦斯和煤塵濃度合格后,將爆破牌交給爆破工,爆破工進行爆破,爆破后三牌各歸原主。
“三保險”制度:即站崗、設置警標、警戒線。
3、放炮員必須遵守雷管編號簽字,領退管理制度。
4、雷管必須由爆破工親自運送,炸藥應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監護下由其他人運送。
5、 雷管和炸藥嚴禁裝在同一箱內。嚴禁將爆炸材料裝在衣袋內,領到爆炸材料后應直接送到工作地點,嚴禁中途逗留。
6、在交接班、上、下井筒的時間內嚴禁攜帶爆炸材料人員沿井筒上下。
7、炸藥、雷管必須分箱加鎖,存放安全地點,用后余下火工品嚴禁塞入幫縫或有挖坑掩埋,嚴禁有外留丟失,必須按照本規定裝箱嚴管。
8、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第三百二十九條)規定,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長度必須符合規定否則停止放炮作業。
9、裝藥屯炮用木質或竹質炮棍,嚴禁用鋼纖。
10、爆破工必須把炸藥、電雷管分開存放在專用的爆炸材料箱內并加鎖,嚴禁亂扔亂放。避開機械、電氣設備的地點。爆破時必須把爆炸材料放到警戒線以外的安全地點。
11、裝配起爆藥卷時必須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第三百二十六條) 規定嚴禁違章作業。
12、炮眼封泥應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應用粘土炮泥或用不燃性的可燃性材料做炮眼封泥。
13、放炮器鑰匙必須由爆破工隨身攜帶,嚴禁轉交他人。不到放炮時不得將鑰匙插入放炮器內,放炮后必須把鑰匙拔出,摘掉母線并扭結成短路。
14、爆破后,待掘進工作面的炮煙被吹散后,爆破工、瓦斯檢查工和班組長必須巡視爆破地點檢查通風、瓦斯、煤塵、頂板、支架、拒爆、殘爆如有危險情況必須立即處理。
15、在處理拒爆、殘爆時必須在班組長指導下進行,并應在當班處理完畢,如果當班未能處理完畢,當班爆破工必須在現場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16、在處理瞎炮,距炮眼0.3米以外另打與距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裝藥起爆。
嚴禁用鎬或從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藥卷,嚴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藥,嚴禁用風壓管吹拒炮(殘炮)炮眼。
在距爆未處理完畢以前,嚴禁在該地點進行與處理距爆無關的工作。
放炮母線必須按照直巷一百米,拐彎巷不少于75米方可作業。
放炮員必須經安全部門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持證上崗作業, 嚴禁非他人代替放炮員作業。
放炮前迎頭10m支護必須加固,放炮后檢查支護情況若有問題及時處理。
放炮前必須堅持清點人員和撤人警戒制度。
凡屬沒有經過安全培訓的人員嚴禁入井在放炮地點作業。
四、降塵管理:
1、放炮必須濕式打眼。
2、執行降塵放炮制度。
3、放炮作業人員必須戴防塵口罩。
4、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第362條規定掘進工作面爆破前后,附近20m的巷道內必須灑水降塵 。
五、放炮距離規定:
1、采煤工作面撤人距離不得小于30米。
2、掘進工作面撤人距離(直巷),煤巷不小于75米,半煤巖及巖巷不小于100米,拐彎巷道不小于50米,拐彎后不小于10米。
六、“十不準”放炮措施:
1、 掘進工作面超過作業規程規定的控頂距或者有傘檐、離層、片幫危險時,支架或支柱不牢、損壞變形、安全出口支護狀態不好或不暢通時。
2、裝藥前沒有檢查瓦斯或裝藥前裝藥地點附近20米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時。
3、掘進工作面風量不足時。
4、在裝藥地點附近20米以內生產工具或機械設備、五大系統、沒有外加保護、未清除的煤、矸或其它物體阻塞巷道斷面1/3以上。
5、炮眼內發現有異狀,溫度驟高驟低,有明顯瓦斯涌出,出現噴孔、夾鉆現象或煤巖松散、涌水增大等情況。
6、炮眼內,煤巖粉沒清除干凈,炮泥質量不合格或數量不足或無水炮泥。
7、工作面正在打眼、裝矸石。
8、發現炮眼縮小、坍塌或有裂縫時,以及炮眼深度與最小抵抗線小于《規程》規定。
9、過斷層、冒頂區無安全措施。
10、有冒頂、透水、瓦斯突出預征。
七、放炮瓦斯管理:
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 掘進工作面及其它作業地點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0%時,必須停止風鉆打眼,爆破地點附近20米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0%時,嚴禁爆破。
八、本措未盡事宜嚴格按照《煤礦安全規程》放炮作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