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花爆竹產品屬于爆炸物品,具有季節性強、易燃易爆、可流動性、傷害性的特點。自2004年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職能由公安機關移交安監部門,煙花爆竹經營安全監管工作經過幾年的規劃發展,取得一定長足進步,但也存在監管難度大、安全意識薄弱、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技術要求執行不到位、零售經營網點布點不合理、聯合執法打擊取締非法違法經營行為不到位等問題,結合安全監督管理現狀和經營管理實際,要逐步探索符合實際的對策措施,強化制度、落實責任、夯實基礎、嚴格管理,建設規范化、標準化、制度化的煙花爆竹經營批發(零售)企業,促進煙花爆竹經營管理安全。
一、現狀
(一)工作職責涉及多個部門,打擊非法違法經營行為職責不明確
根據2006年1月11日國務院公布施行的《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條規定,“安監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公安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質量監督檢驗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質量監督和進出口檢驗。第五條規定組織查處非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郵寄煙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的有權處理機關是公安部門、安監部門、質量監督檢驗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第六條規定,“煙花爆竹生產、經營、運輸企業和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主辦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煙花爆竹安全工作負責。”
按照《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法規規定,安監部門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履行部門法定職責過程中存在以下5種違法違規行為有交叉現象,兩個部門均有處理權,致使責任不明確、處置工作推諉,分別是:1、有許可證,無營業執照;2、有許可證,有營業執照,無經營范圍;3、無許可證,有營業執照,無經營范圍;4、無許可證,有營業執照,有經營范圍;5、無許可證,無營業執照。
(二)監督管理、打非治違、自律約束工作機制難以適應工作需要
在監督管理方面,一是安監部門依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規定進行安全生產準入條件論證、實施行政許可、組織安全檢查,但安全生產準入關和行政許可關把關難、安全檢查標準和要求執行難的問題一直無法有效解決。二是多數地方煙花爆竹安全監管聯席會議尚未建立;在聯合執法方面,打擊取締煙花爆竹非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郵寄煙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煙花爆竹行為的工作機制尚未建立;在自律約束機制方面,多數地方煙花爆竹協會至今尚未建立。
(三)規范化、標準化、制度化的工作措施和技術要求難以執行到位
安監部門承擔對煙花爆竹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負責煙花爆竹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準入和審查、煙花爆竹經營批發(零售)許可證發放工作,組織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基本條件的煙花爆竹經營單位,組織查處煙花爆竹安全生產事故。從實施執行有固定經營場所、有單獨銷售專柜、有安全警示標志、有崗位責任制、有2只以上消防滅火器、有監管責任公示牌“六有”要求的情況看,有的零售網點執行較好,但在思想上和行動真正重視的不多,仍有部分零售網點春節期間沿街流動或在固定經營場所門口另設攤點進行銷售;90%零售網點設置了單獨銷售專柜,但有的沒有半封閉,有的只是一個貨架,而不是專柜,真正稱得上專柜的占60%;零售網點的安全警示標志不是不足,就是設置位置不合理,起不到警示的作用;崗位責任制形同虛設,甚至有的就沒有建立健全;40%的零售經營網點消防滅火器擺放位置不符合要求,30%的零售經營網點配備的消防滅火器數量不足2只。煙花爆竹經營管理是動態的,安全監管工作跟不上經營管理變化。由于季節性經營特點,在日常監督檢查上存在松懈和麻痹思想,疏于監督檢查,規范化、標準化、制度化的一些工作措施和安全技術要求在執行上存在一定差距。
(四)多種因素導致煙花爆竹非法經營、儲存、運輸行為時有發生
一是非法運輸時有發生。由于批發企業壟斷經營造成煙花爆竹產品批發價格居高不下,零售經營網點不愿意從批發企業采購,有的零售經營網點從轄區外采購煙花爆竹產品導致非法運輸行為發生。
二是批發企業違規配送煙花爆竹產品。批發企業向一些未持有《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的零售經營網點供貨,導致非法經營行為嚴重發生。
其次,批發企業向多數《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逾期,又沒有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的零售經營網點供貨,導致非法經營行為嚴重發生。
三是煙花爆竹產品來源渠道存在問題。零售經營網點應依照有關規定從二級批發企業采購煙花爆竹產品,但不時有不法商販偷運煙花爆竹成品以低于批發企業價格向零售網點或個人兜售。
四是聯合執法工作機制尚未建立完善。多數地方尚未建立打擊取締煙花爆竹非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郵寄煙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煙花爆竹行為的工作機制,有權處理機關無工作合力,聯合執法工作機制、體制不完善,安監部門勢單力薄,打擊取締工作成效不顯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