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在石油化工企業內禁火區域進行焊接與切割作業及在易燃易爆場所使用噴燈、電鉆、砂輪等進行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赤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均應辦理《用火作業許可證》。
(2)凡在生產、儲存、輸送可燃物料的管道上用火,應首先切斷物料來源并加好盲板;經徹底吹掃、清洗、置換后,打開人孔,通風換氣;打開人孔時,應自上而下依次打開,并經分析合格,方可用火;若間隔時間超過1h繼續用火,應再次進行用火分析,或在管線、容器中充滿水后,方可用火。
(3)在正常運行生產區域內,凡可用可不用的用火一律不用火,凡能拆下來的、管線都應拆下來移到安全地方用火,嚴格控制一級用火。
(4)用火審批人應親臨現場檢查,落實防火措施后,方可簽發《用火作業許可證》。用火作業許可證中的“用火主要安全措施”欄中的安全措施確認,各單位可根據具體情況,結合所管轄專業分別指定工藝人員、安全人員、設備人員、電氣人員等相關人員先行確認并簽字。
(5)一張用火作業許可證只限一處用火,實行一處(一個用火地點)、一證(用火作業許可證)、一人(用火監護人),不得用一張《用火作業許可證》進行多處用火。
(6)特級、一級《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8h,二級《用火作業許可證》不超過3天,三級《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5天。若中斷作業超過1h繼續用火,監護人、用火人和現場負責人應重新確認。固定用火點,每半年檢查認定1次。
(7)用火分析。凡需要用火的管線,應進行內部和環境氣體化驗分析,應有分析數據,并填入《用火作業許可證》中,分析單附在《用火作業許可證》的存根上,以備存查和落實防火措施。當可燃氣體爆炸下限大于4%時,分析檢測數據小于0.5%為合格;可燃氣體爆炸下限小于或等于4%時,分析檢測數據小于0.2%為合格。
(8)用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質的,應對其濃度作檢測分析,若其含量超過車間空氣中有害物質最高容許濃度的,應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并在《用火作業許可證》上注明。
(9)停工大修裝置在徹底撤料、吹掃、置換、分析合格,并與系統采取有效隔離措施后,管道首次用火,應采樣分析合格。
(10)設備、容器與工藝系統已有效隔離,不會再釋放有毒、有害和可燃氣體的,首次取樣分析合格后,分析數據在4h內有效。當有可能釋放有毒、有害、可燃氣體的,采樣分析合格后超過1h用火的,須重新檢測分析合格后方可用火。
(11)在用火作業過程中,當作業內容或環境條件發生變更時,應立即停止作業,《用火作業許可證》同時廢止。
(12)在用火前應清除現場一切可燃物,并準備好消防器材。用火期間,距用火點30m內嚴禁排放各類可燃氣體,15m內嚴禁排放各類可燃液體。在同一動火區域不應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和油漆等施工。
(13)施工用火作業涉及到其他管轄區域時,由所在管轄區域單位領導審查會簽,并由雙方單位共同落實安全措施,各派一名用火監護人,按用火級別進行審批后,方可用火。
(14)用火作業過程的安全監督。用火作業實行“三不用火”,即沒有經批準的用火作業許可證不用火、用火監護人不在現場不用火、防火措施不落實不用火。安全監督部門和消防部門的各級領導、專職安全和消防管理人員有權隨時檢查用火作業情況。在發現違反用火管理制度的用火作業或危險用火作業時,有權收回用火作業許可證,停止用火,并根據違章情節,對違章者進行嚴肅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