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庫設備和管道內的介質都是易燃易爆的物質,設備檢修時一般又離不開切割、焊接等作業,因此油庫檢修動火作業具有很大的危險性。近年來,由于一些工作人員缺乏安全常識,或違反動火安全制度而發生火災、爆炸事故時有發生,教訓十分深刻。因此,為了防止動火作業中發生事故,油庫制訂動火制度,嚴格動火安全管理是十分必要的。
一、禁火區與動火區的劃定
禁止區劃分尚無統一的標準,一般認為在正常情況下或不正常情況下都可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場所和存在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都應劃為禁火區。
油庫中凡符合下列條件的地方可設立固定動火區。
1、固定動火區距易燃易爆物質的設備、儲油罐、倉庫、堆場等應符合國家有關防火規范的防火間距要求。
2、在任何氣象條件下,固定動火區域內的可燃氣體含量在允許含量以下,設備裝置正常放空時的可燃氣體擴散不到動火區。
3、固定動火周圍10m以內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及其它可燃物質。
4、固定動火區應備有適用的、數量足夠的滅火器材,并設置“動火區”字樣一類的明顯標志。
二、動火安全要求
1、禁火區內動火應辦理動火證手續,明確動火的地點、時間、范圍、動火方案、安全措施、現場監護人。沒有動火證或動火手續不齊、動火證已過期不準動火;動火證上要求采取的安全措施沒有落實之前也不準動火。
2、動火前要和相關部門聯系,明確動火的設置、位置。指定專人負責動火設備的置換、掃線、清洗和清掃工作,并作書面記錄。
3、凡能折遷到固定動火區或其他安全地方進行動火的作業不應在禁火區內進行,盡量減少禁火區內的動火工作量。
4、動火設置應與其他設備可靠隔離,防止作業中,設備管道內的油料泄漏到動火設備中來,將動火地區與其他區域采取臨時隔墻等措施加以隔開,防止火星飛濺引起事故。
5、將動火地點周圍10m范圍以內的一切可燃物移到安全場所。
6、動火現場準備好適用的足夠數量的滅火器材。危險性大的重要地段動火,消防車和消防人員到現場,作好充分準備。
7、上述工作準備就緒后,根據動火制度的規定,各部門負責人要現場檢查,檢查動火方案中提出的安全措施是否已落實,并再次明確和落實現場監護人和動火現場指揮,交待安全注意事項。
8、油氣在動火作業之前應檢測爆炸混合氣體的濃度,只有爆炸混合氣體的濃度符合動火的標準時方可動火。工作時間時,過程中還應抽測。
9、動火應由經驗豐富的人員擔任。動火時注意火星飛濺方向,防止火星落入危險區域。高處動火作業應戴安全帽、系安全帶,遵守高處作業的安全規定。氧氣瓶和移動乙炔發生器的間距不要小于5m。5級以上大風不宜高處動火;電焊機應放在指定的地方,火線和接地線應完整無誤、牢固、不準用鐵棒等物代替接地線和固定接地點。電焊機的接地線應接在被焊設備上、接地點應靠近焊接處,不準采用遠距離接地回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