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火災、爆炸之危害
(一)火災、爆炸危害原因
化工廠發生火災、爆炸危害的原因如下所示,例如:
1. 動火作業使用之電源線或電氣設備而引起。
(1)因短路、未接地、接觸不良等發生電弧。
(2)電路超載而產生過熱。
(3)發熱電器不正當使用。
(4)不發熱電器意外事故所發生之過熱。
2. 吸煙、火柴、打火機及暴露之火焰而引起。
3. 機械之沖擊、摩擦、砂輪機產生火花而引起。
4. 電焊、氣焊產生的火花而引起。
5. 裸火而引起。
6. 煙火、排氣管火花而引起。
7. 自燃著火、如油布、工業廢棄物、垃圾等而引起。
8. 靜電而引起。
9. 雷電而引起。
(二) 危害物質
化工廠儲存大量之下列危害的危險物質及易燃物質:
1. 易燃性氣體。
2. 可燃性液體。
3. 廢棄物質。
4. 建筑物、裝潢材料。
5. 紡織品。
6. 紙、塑料品、油漆。
7. 粉塵等。
(三) 容易引起火災、爆炸危害之場所
化工廠容易引起火災、爆炸危害之設備與場所如下所示:
1. 壓力容器。
2. 油料、油氣管線。
3. 泵浦。
4. 鍋煙。
5. 油水分離池。
6. 集油坑。
7. 電氣設備。
8. 反應器。
9. 壓縮機房。
10. 明、暗溝系統。
11. 灌裝場所。
12. 油槽、氣槽地區。
13. 粉塵作業場所。
14. 包裝地區。
15. 危險物品倉庫。
二、防止對策
為防止化工廠之火災、爆炸事故發生,須采取下列之防火、防爆管理:
(一)設備安全距離
動火作業地點應與化工廠設備、油槽等保持適當之安全距離、以防范動火產生之火花引燃附近設備發生火災,如果安全距離受地形或環境所限,其安全距離不夠時,可增設防爆墻或固定水墻、水霧補救,以防止動火的火花飛濺至制程地區。
(二)工廠危險場所之劃分
工廠區或油槽區,依其危險的程度,劃分為第一和第二危險場所,在危險場所內采用防爆型電氣設備,而且非防爆型電氣設備,必須放置于危險場所之外,以策安全。
(三)火源管制
動火作業產生的火花可能飛濺的距離約 35 呎(約 12 公尺),因此必須與具有易燃性氣體或可燃性液體,保持適當之安全距離,另于動火作業附近禁止排放油料或油氣,對于電焊作業之標地線亦應按規定搭接于電焊工作物上、以免造成迷走電流引燃附近管線泄漏之油料或油氣。
(四)危險物品的管理
許多化工廠火災,由于動火作業環境存放可燃性物料,如可燃性的液體、易燃性氣體、紙、保溫材料、油漆、廢棄物等,因動火作業的火花而引燃;因之,在動火作業前,必須清理干凈,至于明、暗溝系統、油水分離池、集油坑、涵洞等附近亦是油料、油氣積滯的場所,動火前可以用金屬板,防火布等圍離,預防火花濺及附近危險物品,甚至亦可以建立水墻防火。
(五)利用惰性氣體置換
管線或容器內,含有可燃性液體或氣體時,在動火作業前,必須將其所含之可燃物清理干凈或用水、蒸氣、氮氣、二氧化碳沖洗后,經測定確認所含可燃性氣體濃度在爆炸下限 20%以下方可動火。如果容器內部有人進入工作時,應先以空氣置換容器內部有害氣體,但是禁止使用氮氣或二氧化碳吹驅,以防范人員缺氧窒息。
(六)建立安全工作許可證制度
各項動火或冷作之作業,于每日作業前必須向轄區單位申請核發安全工作許可證,在轄區單位經過設備安全處理、檢點、測定等程序,確認安全狀況下,方可施工以確保人員與設備安全。未核發安全工作許可證前,禁止先行施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