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汽車罐車的使用、裝卸單位,應根據本規程及省級勞動、公安、交通部門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單位的具體情況,制定相應的安全操作規程和管理制度,并對操作、運輸和管理等有關人員進行安全技術教育。
2.汽車罐車的使用單位,應按JT3130《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規則》的有關規定辦理準運證,并按車輛管理部門的規定,辦理汽車罐車牌照。
3.汽車罐車的押運員和駕駛員應熟悉其所運輸介質的物理、化學性質和安全防護措施,了解裝卸的有關要求,具備處理故障和異常情況的能力。汽車罐車押運員和汽車駕駛員必須經培訓和考核合格,持證上崗。
4.汽車罐車的使用單位,必須有本單位的持證押運員和駕駛員,并為押運員、駕駛員配備專用的防護用具和工作服裝,專用檢修工具和必要的備品、備件等。
5.使用單位必須認真貫徹執行本規程并按汽車罐車使用說明書的要求,制定并認真貫徹執行汽車罐車日常檢查和維護保養制度,經常檢查安全附件(包括安全閥、爆破片、壓力表、液面計、溫度計、緊急切斷裝置、管接頭、人孔、管道閥門、導靜電裝置等)性能,有無泄漏、損傷等;按汽車日常檢修和保養要求對汽車底盤及其行走部分進行檢查和修理及時排除故障,保證性能完好。同時,應保持汽車罐車干凈和漆色完好。
6.改變汽車罐車的使用條件(介質、溫度、壓力、用途等)時,由使用單位提出申請,經省級以上(含省級)安全監察機構同意后,由有資格的單位更換安全附件、重新涂漆和標志。經檢驗單位內、外部檢驗合格后,由使用單位按有關規定辦理汽車罐車使用證。
7.隨車的文件和資料包括:
(1)汽車罐車使用證。
(2)機動車駕駛執照和汽車罐車準駕證。
(3)押運證。
(4)準返證。
(5)汽車罐車定期檢驗報告復印件。
(6)液面計指示刻度與容積的對應關系表;在不同溫度下,介質密度、壓力、體積對照表。
(7)運行檢查記錄本。
(8)汽車罐車裝卸記錄。
8.汽車罐車裝卸單位應具備下述條件,方可從事裝卸作業:
(1)有熟悉汽車罐車運輸與裝卸安全技術管理人員,負責汽車罐車裝卸安全技術工作;有經過專業培訓考核合格的操作人員。
(2)有汽車罐車的裝卸作業管理制度。
(3)有符合防火或消毒、防爆規定的專用場地,并有足夠數量的防護用具和備件。
(4)裝卸設備和管線實施定期檢驗制度;裝卸管道有可靠的連接方式;裝卸軟管的額定工作壓力不低于裝卸系統最高工作壓力的4倍。
(5)必須有經計量部門檢驗并出具合格證書或定期校驗證書的計量設備。
(6)必須有專人負責裝卸前的檢查和記錄,并建立檔案備查。
(7)根據生產過程中的火災危險和介質毒害程度,設置必要的排氣、通風、泄壓、防爆、阻止回火、導除靜電、緊急排放和自動報警以及消防等設施。
9.充裝前充裝單位應進行檢查,發現有下列情況之一,不得充裝:
(1)汽車罐車使用證或準運證已超過有效期。
(2)汽車罐車未按規定進行定期檢驗。
(3)汽車罐車漆色或標志不符合本規程的規定。
(4)防護用具、服裝、專用檢修工具和備品、備件沒有隨車攜帶。
(5)隨車必帶的文件和資料不符合本規程的規定或與實物不符。
(6)首次投入使用或檢修后首次使用的汽車罐車,如對罐體介質有置換要求的,不能提供置換合格分析報告單或證明文件。
(7)余壓不符合本規程的規定。
(8)罐體或安全附件、閥門等有異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