鍋爐、壓力容器檢驗單位的檢驗人員,應根據所進行的檢驗項目和檢驗記錄,認真、準確地填寫檢驗報告書。檢驗報告書的內容應當包括:
(1)原始資料的審查報告。
(2)內外表面檢查報告及缺陷部位圖。
(3)無損探傷報告及探傷部位。
(4)材質化驗、性能試驗報告。
(5)安全附件檢驗報告。
(6)耐壓試驗報告。
(7)檢驗結論報告。
鍋爐、壓力容器的定期檢驗報告符合以下要求時,方為有效:
(1)從事檢驗的單位應按《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檢驗機構資格認可規則》辦理資格認可,并取得相應的檢驗資格,持有檢驗許可證;從事檢驗工作并簽發檢驗報告的檢驗人員,應按《鍋爐壓力容器檢驗員資格鑒定考核規則》進行考核,并取得相應資格,持有檢驗員證書。
(2)檢驗報告書上檢驗員和檢驗單位負責人簽字手續齊全,檢驗單位蓋有印章。
(3)檢驗內容完整,包括缺陷處理后的檢驗。如有缺陷需要進行安全評定時,應符合規程的有關規定。
(4)檢驗報告的檢驗結論明確。包括允許繼續使用的參數、監控使用的限制性條件、下次檢驗日期、判廢的依據等。
(1)原始資料的審查報告。
(2)內外表面檢查報告及缺陷部位圖。
(3)無損探傷報告及探傷部位。
(4)材質化驗、性能試驗報告。
(5)安全附件檢驗報告。
(6)耐壓試驗報告。
(7)檢驗結論報告。
鍋爐、壓力容器的定期檢驗報告符合以下要求時,方為有效:
(1)從事檢驗的單位應按《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檢驗機構資格認可規則》辦理資格認可,并取得相應的檢驗資格,持有檢驗許可證;從事檢驗工作并簽發檢驗報告的檢驗人員,應按《鍋爐壓力容器檢驗員資格鑒定考核規則》進行考核,并取得相應資格,持有檢驗員證書。
(2)檢驗報告書上檢驗員和檢驗單位負責人簽字手續齊全,檢驗單位蓋有印章。
(3)檢驗內容完整,包括缺陷處理后的檢驗。如有缺陷需要進行安全評定時,應符合規程的有關規定。
(4)檢驗報告的檢驗結論明確。包括允許繼續使用的參數、監控使用的限制性條件、下次檢驗日期、判廢的依據等。
